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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录|谈话函询情况说明的审核:哪些说明不可信

实战录|谈话函询情况说明的审核:哪些说明不可信

谈话函询的核心价值在于“药性”,不在于“走过场”。收到函询回复后,承办部门需要在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但函询回复本身,是证明对象是否对党忠诚的第一道检验。如果审核标准把握不准,就可能在三种情况中摇摆:采信不该采信的,放过了问题;错过可挽救的机会,直接启动初核;或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效率大打折扣。

审核的重点不在于“字写得好不好”,而在于“有没有对党忠诚、如实说明”。

一、审核的基本框架:怎么“审”一份说明

安徽等地纪检监察机构在实践中已形成了“三看”审核标准,是审核谈话函询情况说明的基本框架:

一看是否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对照函询提纲逐条检查:是否回答了每个问题、回答是否具体。对关键问题避而不答或含糊其辞的,应当退回要求补充说明。

二看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善。 说明内容是否有证据支撑:证明材料是否与说明一致、是否充分、是否真实。对证明材料不完善的,限期补齐;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材料的,程序上直接转入初步核实。

三看签字背书是否完备。 函询回复除本人签名外,还需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背书。若单位同时受另一单位直接管理,则执行“双签”。对签字背书缺失或不规范的材料,一律退回要求重新完善。

落实“三看”后,说明材料若符合标准,可进入下一步研判;若存在疑点或不充分之处,则视情况退回补充说明或启动抽查核实。

二、哪几类说明“不可信”

以下几种情况,是实践中反复出现的高风险信号:

第一类:避重就轻、抓小放大

函询问的是A问题,他承认B小问题;反映的是X,他解释的是Y。这类“选择性说明”是明显的信号——他知道问题在哪里,但不想让你看到全部。

实践判断:对被反映人避而不答的问题,应认定说明不充分。对于人、事、时等基本事实已通过其他渠道核实且与回复不符的,可直接作为隐瞒不报的关键证据。

第二类:否认但理由不充分具体

函询回复中只说“不存在”“不知道”“没有这回事”,没有具体说明理由、没有提供佐证材料。规则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反映问题具体但被反映人否认且理由不充分具体的,应当再次函询或启动初核。

实践判断:仅仅说“没有”是不够的。如果说明不能提供时间、地点、人物、事由等具体信息,或这些具体信息与已知情况严重不符,应对该说明存疑。

第三类:证据材料造假或明显矛盾

提交的证明材料与已有信息不符,或者材料之间相互矛盾。

实践判断:安徽等地的做法是: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材料的,直接转入初步核实。这一步是程序上的转折点——从“相信”转为“不信”。

第四类:签字背书缺失或不规范

说明材料没有本人逐页签字,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没有签字背书或签字明显敷衍。这些虽然不直接指向“不老实”,但说明程序执行不到位,直接削弱了函询的严肃性。

实践判断:缺少签字的说明材料,应认定为不完整,可退回要求补充完善,程序规范后再进行下一步研判。

三、“承认部分、否认部分”的审核要点

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被函询人承认了一部分情节较轻的问题,否认了更重的问题。此时不能因其“部分承认”就放松对其他否认问题的警惕。

核心判断依据:他否认的那部分问题,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如果其他证据(书证、证人证言等)能够印证其否认的问题确实存在,则应启动初核。如果仅有举报人单方说法且没有其他印证,则可结合其说明的整体可信度,判断是采信还是进一步核实。

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的逻辑是:有证据证明反映不实的,予以采信了结;没有证据但否认理由不充分的,应再次函询或初核。对“承认部分、否认部分”的情形,应坚持证据印证的基本原则来审核。

四、实践操作建议

一是建立采信审查的实质判断标准。对每一份函询回复,需逐一核查说明内容的完整性、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签字背书的规范性。不能只看“写了没有”,要看“说得是否可信”。

二是区分“不配合”与“有隐情”。对拒绝回应、无故不按期回复、多次回避同一问题的行为,应在情况报告中如实记录其回避过程,作为后续处置的重要参考。因其主观恶意明显,在后续初核或审理中可作为量纪情节考量。

三是建立抽查核实机制。重点抽查采信被函询人情况说明的函询件,防止敷衍塞责、隐瞒事实、欺骗组织。对抽查复核发现确实存在欺瞒行为的,从重处理。

函询不是“给机会”,函询是“给交代”。说明材料的审核把关,是守住谈话函询严肃性的最后一道防线。信该信的,疑该疑的,查该查的——把这三件事做清楚,函询才能发挥作用,不至于沦为“走过场”。

延伸思考:您在审核谈话函询情况说明时,有没有遇到过“说明看起来很完整,但总觉得哪里不对”的情况?当时是哪个细节让您产生了怀疑?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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