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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模拟题(一)结合新法编写

法考主观题模拟题(一)结合新法编写

客观题过去了,你我决定不了未来的考试成绩,不如安心准备主观题。

很多人像村里老太太一样七嘴八舌的分析今年的考试情况

扰乱心神,何必呢?

【案情】

2023 年 3 月 1 日,68 岁的退休教师甲(高中文化,无投资理财经验)到乙公司开发的「云顶山庄」售楼处看房。销售人员丙向其推荐「养老公寓」,宣称「买房即返租,年回报 8%,稳赚不赔」。当日,双方签订《认购书》,载明:甲认购 3 号楼 1801 室,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 2 万元;甲于签约时支付定金 20 万元;双方应于 2023 年 4 月 1 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签订后甲不得反悔,否则定金不退」。

2023 年 4 月 1 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乙公司预先拟定、未与甲协商的文本。其中第 18 条以加粗字体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每日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已付房款的 1%;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第 25 条约定:「本合同任何条款均不构成格式条款,双方均已充分协商。」签约时,工作人员仅将文本递给甲签字,未对上述条款作任何说明;电子签约系统中设置了「我已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的勾选项,甲勾选后完成签约。

甲依约支付全部房款 180 万元。乙公司逾期交房达一年。甲诉请:①乙公司按同期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赔偿逾期交房损失 30 万元;②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抗辩:第 18 条已约定违约金上限 1.8 万元,第 25 条明确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应从其约定;定金已抵作房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另查明:乙公司与其购房者的历次交易均使用同一版本合同;甲主张签约时无人说明合同内容,其本人对「违约金上限」「格式条款」等概念并不理解。

问题:

1.《认购书》是否成立?其性质为本约还是预约?(6 分)

2.乙公司以第 25 条约定为由主张第 18 条不适用格式条款规则,能否成立?法院应如何认定提示义务与说明义务?(6 分)

3.甲能否请求调整违约金?一审未释明而二审认为应支付违约金的,二审应如何处理?(6 分)

4.甲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能否成立?若甲于 4 月 1 日拒绝签订本约,结果有何不同?(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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