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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模版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模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及村集体所属的其他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各村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办理业务,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 算,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未经镇党委、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撤换。村会计离任时,要将会计资料及文书档案全部移交给接任人员,并积极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村集体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会计和出纳。

第六条 村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反映本村违反财务制度有关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事项,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政府提出书面或 口头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条 镇政府对农村财务运行实行考核,每年进行量化打分,对考核成绩不合格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随时进行撤换。

第三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强化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及补助收入、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除土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需要开设专门账户外,不得私自开设其他账户。村集体全部收入款项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基本存款账户,隶属于村集体的一切资金收支均在该结算户内运行,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实行账、款分管。非财务人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不得经手资金收支,不得具体经办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村集体收到的资产资源租赁发包收入、单位的补 助、补偿和奖励等隶属于村集体的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POS 机或聚合支付二维码结算,各村智能收款终端由出纳员保管,严禁其他人代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经费报支、债务偿还、 工程款支付、成员各项补贴补偿款发放、用工结算、干部工资发放及其他项目支出等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四条 确实不便转账结算的日常支出及其他财务报销事项,必须全部使用村务卡结算。

村务卡是在职村干部办理并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个人银联信用卡。村务卡发卡银行为村级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支部书记、“两委”成员、会计、出纳 3 张以内村务卡。同时,由各村填报村务卡办理情况表报镇乡村振兴中心备案。原则上每张村务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为 2 万元。村务卡与密码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如遗失、被盗应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办理挂失、注销等手续,并向发卡银行重新申领,如导致被盗刷等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工作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应及时办理村务卡注销手续,新任职村干部可向发 卡银行申请办理村务卡。

村务卡的支付结算管理。村务卡原则上用于日常村级零星支出和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村干部在村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村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村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POS 签购单)和发票、 明细清单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采用微信、支付宝等绑定支付,并取得发票、交易明细等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申请办理村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审核后支付。持卡人必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 透支利息、罚息和不良信用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经审核审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支出,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银行应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村务卡对账及其他各项服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 、搞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私分、挪用或者拖欠收入款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同开户银行对账,核对银行存款是否一致。镇乡村振兴中心负责全程监管村集体账户资金往来。

第十七条 一切财务开支事项严格审批权限。 日常发生的各项支出按流程会签和分级审批:村级和管区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乡村振兴中心对单据的合法性负责;单笔支出 5000 元以下的由经管助理、乡村振兴中心主任签批;5000 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镇长签批。

第十八条 支出凭证必须合法,报销手续必须合规。往来结 算使用全省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收付款票据,支出一律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正规票据。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注明使用用途,由经办人签字,会计人员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签 批,提交支付申请,经镇乡村振兴中心审核把关后按照支付流程直达对方银行账户。收支事项必须及时结算入账,禁止跨年度报销各类单据。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或签字手续不全的各类支出凭证,不得支付。否则, 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严禁白条单据入账,顶库。村集体所有入账单据 必须交集体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镇乡村振兴中心审计加盖审计章方可入账。未经审批或签字手续不全的各类支出凭证不得入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和镇乡村振兴中心审核确定为不合理的开支事项不得入账,支出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各项非生产性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限额使用”的原 则,重大支出事项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乡村振兴中心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村干部报酬及奖金补助。严格按照镇核定的职数配备村干部,其报酬不得突破镇综合考核审批总额,不得擅自多计、多报或多补。严禁村干部巧立名目,增发工资或补贴。其他管理人员工资批复按照镇批复村党支部书记工资标准,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组织办审核。年度综合考核、突击性工作考评等 奖金必须依据上级批文发放,不得超支。

( 二)办公费。村级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 电话费、水电费、打印费、制作费、账册费等方面的开支,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在村级配备电脑、打印机的情况下,禁止出现正常办公打印费。禁止大量一次性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严禁村干部发放电话补助,可以开通村集体固定办公电话,费用实报实销。

( 三)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取消村级公务用车,村干部因公出差参照区直部门规定标准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村干部出差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同意的,出差费用由个人承担。严控车辆租用,严禁私事用车公款列支。除重大突发事件、突击性任务、维稳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租用车辆需填制公务租车审批单,审批单注明用车事由,经办人、审核人、签批人不能为同一人,报管区书记和管区分管领导审批。

( 四 )村级用工。按照“预算管理、按月结报、细化核算” 的总体要求,强化村级用工管理。用工单价实行村级询价管理,村询价小组由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组成,每年 1 月对本村用工单 价进行询价,用工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同类市场价格,最终价格由党员、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级用工单价询价表必须详细写明用工类别、申请时间、工价等内容,由村级用工询价领导 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附党员、成员代表会议记录,报镇乡村振兴 中心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用工类别的,需在用工前询价 案。规范使用用工监管平台,用工支出必须一事一报,严格实行派工单制度,派工单要注明派工人、出工人、审批人、用工事由、工时及工价。每次用工结束后,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且派工单上要有派工人、监工人、审批人签字,全部打卡到人。对用工事项不明,多事项合并列支的用工支出,不得列支入账。

(五)机械费用。机械费台班价格由会议研究或招标确定。 预计在3000 元以下(不含 3000 元)的零星机械费用,由村询价 小组对机械台班费进行询价并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同一施 工项目机械台班费预计在 3000-50000 元的,填写《镇重大经济事项程序报告书》报镇审批,经批准后在包村干部监督下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情况报乡村振兴中心备案;50000 元以上(不 含 50000 元)的,填写《镇重大经济事项程序报告书》报镇审批,经批准后由镇乡村振兴中心按程序进行招标确定。应急类 项目( 防汛等紧急事件)在项目完成后,由村询价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完善相关手续。所有村级机械使用实行工程机械签证单制度。工程机械签证单要注明施工位置、事项、车类型号、施工日期、工时、工时单价、用工金额,由村党支部书记进行审批,村级需派至少2 名现场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机械施工完成当日,与施工方同时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监事会成员审核后签字确认。村集体机械使用情况按照用工管理流程,录入村级用工监管平台,通过该平台进行公示。工程完工后,施工方需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村财务通过“银社通”系统支付。当月不能实际支付的机械台班费,必须计入当月“应付款”会计科目。

( 六)福利支出。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发放成员福利待遇,取消实物形式福利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成员福利待遇 应当以股红形式实行货币化分配。股红发放实行量入为出,严禁当年无收益发放股红。股红分配方案须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村振兴中心审核,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否则一律不予发放。

( 七)学习考察支出。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及外出学习,其培训费用及学习费用按相关部门的通知执行,村集体外出考察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镇乡村振兴中心备案,方可列支相关费用,培训及外出考察单据入账时,需将通知、外出学习考察批准单一并入账,严禁用公款组织旅游。

( 八)集体资金出借。村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外村,确需发生出借要由村“两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经镇乡村振兴中心审核,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出借,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并签订书面协议,由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九)村级赞助费等。杜绝面向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凡国家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村集体有权拒付;村集体不得公款报销“儿童节”“教师节”“爱警日”各种捐款、赞助费、各类商 业保险等。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 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设施等固定资产应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台账应明确集体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金额、状态、 保管人等,并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以及收缴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山、荒滩、水面等集体资源要建立资源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 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重点记录。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专人、专职管理。确定农村集体固定资产专管员(村出纳)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农村集体固定资产专管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负责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使资产安全完整,并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 二)负责办理增加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库存物资出入库管理;

( 三)负责闲置和待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工作;

( 四)负责办理修理、报废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

( 五)负责整理和保管固定资产档案;

(六)农村集体固定资产专管员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做好实 物、账目的清点移交工作。

确定农村集体资源专管员(村会计)负责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工作。农村集体资源专管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负责管理村集体土地档案表册、各类经济合同;

( 二)更新相关信息,保证管理系统数据真实性;

( 三)负责对各类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金、租金等收缴足额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资产资源评估。村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承包、租赁,对外出售、出让;或因经营需要与企业或个人参股、联营、合作、合伙和因村集体建制撤销、合并时,必须进行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资产资源评估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前必须充分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评估结果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开公示。

第二十七条 交易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和“四荒”地及养殖水面使用权、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村小型设施使用权等。

第二十八条 交易程序。

(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实行公开招投标。

( 二)招投标前村“两委”编制资产资源租赁发包方案,包括项目内容、交易标的现状(名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租赁发包方式、期限、标的金额、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村级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对招标方案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

( 三)招标方案由管区书记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 四)招标公告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村公开栏发布;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少于 3 天,报名结束后, 在村公开栏公布报名情况。

( 五)由乡村振兴中心或委托第三方组织招标。报名超过 3 方以上方可组织实施。招标采用书面竞价或网上报价的方式进行,价高者中标(原承包方有合同约定的参照原合同执行)。招标完成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村公开栏公布中标结果。招标资料由乡村振兴中心负责保管。

( 六)交易成交后,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镇乡村振兴中心和村聘法律顾问负责合同审核、鉴证。

第二十九条 承租期限。承包或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年限。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土地承包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收益收取。应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和出让金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转入村集体账户,纳入村账内核算。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 一)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价值达到 500 元以上的)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 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

( 二)对于未达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批量物资,应纳入库存 物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 三)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及性质分为: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卫生室等其他用房等。

2.农业基础设施,包括水库塘坝、排水渠道、水利设施等。

3.机械设备,包括农业生产设备、消防设备等。

4.办公设施,包括办公用空调设备、电脑等电子设备、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5.运输工具,包括专用汽车、 电动车、垃圾车等。

6.林木资产,包括经济园林、景观带、景观树等。

7.公益建设设施,包括文化广场、体育设施等。

8.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相关需求方及占有方所需及占有的集体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 核算。

( 二)固定资产实行台账管理,由农村集体固定资产专管员登记及保管,体现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 三)村会计对农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在“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系统建立电子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 四)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固定资产领用时需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农村集体固定资产专管 员登记发放。

(五)村级对移交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使用人在换届时或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六)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积极整改。

(七)固定资产明细账按年度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本集体成员公开,发生固定资产的出租及租费收缴情况、购置、变卖、报废等重大财务事项的,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 一)各村购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审批:

1.购置 3000 元以下固定资产,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询 价采购。

2.购置 3000 元(含)至 50000 元固定资产,经“四议两公开” 报镇审批后, 由村级自行招标采购。

3.购置 50000 元(含) 以上的固定资产,经“四议两公开”报 镇审批后, 由镇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 二)固定资产采购时需同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货物型号、价格、质量、违约责任等信息。购置固定资产交付时,由村负责人或监事会监事长及农村集体固定资产专管员参与验收或交接,设置资产编号,打印、粘贴资产标签,拍照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并建档,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并将审批单据、招标资料、购货发票、购销合同、资产照片等相关财务报销单据入账。

( 三)各类固定资产应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由农村集体固定资产专管员直接向保修单位提出申请。保修期外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向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并按照固定资产处置有关权限,经村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废、报损、调出、 发包、租赁、盘亏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严格遵循“四议两公开” 程序进行审批,并根据分类情况,执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处置。盘盈的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 及毁损的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值剔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作其他支出处理。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按照程序进行核销。农村集体固 定资产专管员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书面说明固定资 产减少情况,经审批后,村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至村基本账户。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及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生 产经营用、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采用平均年限法, 一般按年提取,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电子设备为 3 年。

第五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 民主决定、镇级审批”的原则,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预算额 5 万元以上的必须由镇组织实施招标。5 万元以下由村负责组织招标,镇组织专人现场监督。 一项工程须一次性招标完成,禁止拆分招标。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村公开栏及其他媒体发布。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私自指定工程建设承包商或强行承接工程。严禁编造虚假项目,套取、骗取各级财政资金和村集体资金。

第四十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投标、承包。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乡村振兴中心、司法所、村聘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无误后加盖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后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和工程预算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

第四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小组(3-5 名成员),小组成员原则上由老党员、老干部及监事会成员组成。负责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监督。根据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填写《施工现场监督记录单》 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项目监督管理小组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采用“一事一报告”制度, 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就一个变更事项向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所在村提出申请报告,单次变更超过 1 万元或合同价 20%的,按程序决策,经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同意,报镇审核批准,方可继续实施。 变更金额达到法定招投标范围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如确因变更项目与原项目不可分割,经镇相关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发包由原施工单位施工。

第四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所在村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所在村初验合格后向镇提出验收申请,镇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成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组,按照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合同、图纸、变更等相关要求和文件进行验收,并向群众公开验收结果报告。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投资额 5 万元以下的由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验收决算 或委托第三方审计决算;投资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 以上的, 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于出具后 15 日内 在项目村财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备案。

第四十七条 工程款拨付必须按合同约定通过中标人法定账户转账结算支付,必须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供方案、会议纪要、 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小 组名单、施工现场监督记录单、验收合格报告、审计报告或竣工 结算书及正式发票等相应资料。

第四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价的 70%,实际完成总工程量少于合同量时,支付不得超过实 际完成工程量的 70%。竣工决算后必须保留3%工程款作为工程 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

第四十九条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乡村振兴中心不审批支付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 一)未按程序履行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

( 二)应招标(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而未招标或应公开招标而未实行的;

(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四)工程有变更但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 五)未经预算审核、决算审核( 审计)的;

( 六)未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正规发票的;

(七)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

( 八)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九)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工程款的;

(十)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级债权包括个人和农户欠款,应收欠款及其他应收未收款项等。

(一)对应收款、农户欠款等要逐户核对,核实好每个单位、农户的欠款数额。对有还款能力的要收回,对临时没有还款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合同”,逐年归还。对有还款能力而不归还的承包费等,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讨。

( 二)对债务单位撤销没有还款人的,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报乡村振兴中心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

( 三)村集体不得擅自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除正常结算 形成的债权外,不得新增应收款项,谁借出谁负责。

( 四)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需投资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福利 费、应付工资、长期借款及拖欠个人和农户款等。

(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向银行、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不得擅自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借款发放干部工资、福利等非生产性开支。村干部及其他人员的工资要按照党委的批复及时入账,不能及时付款的,不得计息。严禁村干部特别是党支 部书记以村集体向个人借款为名,捞取高额利息好处。

( 二)严格规范个人垫付行为。个人垫付村集体各类款项的, 由财务人员先收款,上交集体账户后,再由村集体通过点对点对 外付款。未按此程序办理的,不予认可入账。

(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为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

( 四)因发展集体经济且有可靠归还来源确需举债的,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报镇政府审批后才能进行。对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举债的,按照 “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人、经手人负责偿还所借债务及其利息,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十三条 村级要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台账,按来源和用途及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事由、金额、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逐笔登记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债权债务清查,以会计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清查与账外调查相结合,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核对账目相结合,对债权债务数量、时限、种类、责任人等进行清理。清理结果要在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上公布,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合同类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承 (发)包,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出租、转让,建设用地出租,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活动中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类(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除外)、所属资产资源对外出租、转让、流转类等项目,应通过各镇街道组织公开实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十六条 签订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合同。合同的内容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约定,做到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清楚。

第五十七条 在签订合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规范的合同文本要求草拟合同;就合同条款召开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主体、标的、价款、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纠纷处理等合同条款进行把关审核; 依据法律顾问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合同应经镇乡村振兴中心或司法所进行合同鉴证。

第五十八条 合同未签订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包(承受)方作出任何承诺,承包(承受)方不得先行投资和开工。

第五十九条 合同签订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延包剩余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六十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签订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告。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将合同原件留存一份,报送镇街道农经部门备案一份。

第六十二条 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会计人员将所有经济承包 合同信息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逐项登记,并及时登记合同的变更和履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合同的履行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收取收益,年度终了对各类合同履行情况向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第六十四条 镇乡村振兴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审核各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及时收取到期的收益。

第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合同专管员收到合同后,按合同类别分类、编号,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签订各业经济合同时必须使用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认真做好印章使用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滥用公章私自签订合同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八条 因合同发生纠纷,合同中如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村会计按照要求及时做好会计档案整理工作, 档案资料按会计年度分类整理,按规定格式立卷。

第七十条 档案调阅。凡查阅档案资料者,必须持有《镇农村集体财务档案查询审批表》由村党支部书记(理事长)签字,并注明查询范围和利用目的,经管区书记、包片领导、农经 部门、分管领导签批方可查询,调阅档案资料只限批准的内容范围,在乡村振兴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查询。

第七十一条 档案保管。配备必要的会计档案保管设备,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制度,做到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村级会计档案原则上长期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第九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由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成员设 置依据成员人数和理财工作量确定,一般为 3 至 5 人。每届任期 与理事会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规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加强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工作的监督。全程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解答群众的疑问;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按月进行理财,理财结束后,监事长将理财内容逐笔逐项记录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全体成员在记录簿签名或盖章。 民主理财章由监事会管理,严禁由村“两委” 成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管理民主理财章。

第七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收 支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类资产资源、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情况、收益分配等;农户各项补贴和土地征用补偿等实行专项公开。

第七十六条 实行线上线下“双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每月 20 日前公布上一个月的财务活动 情况。要在方便村民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公示墙进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同时,公开阳光村务 APP 客户端注册使用办法,阳光财务微信小程序二维码,通过手机实时查询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村集体和成员利益的征用土地、宅基地审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各类惠农补贴发放、公益事业建设、资产资源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接受镇乡村振兴中心的业务指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监事会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职的,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七十八条 对于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或者不实行财务公开的村集体,应由镇乡村振兴中心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财务公开档案管理, 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章  “三色预警”管理

第八十条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三色预警工作机制。针对农村财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防控风险划分为三个等级,由轻及重分别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红色预警。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蓝色预警:

( 一)村级收支做不到日清月结, 出现跨年度单据的;

( 二)村级用工及租用机械未按流程登记用工平台,未按月结报的;

( 三 )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合规票据的;

( 四)审计后出现账款不符的、日记账登记不及时或未登记的;

( 五)村级财务收支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发包不规范,造成群众来信来访的;

( 六)财务公开不及时,当月收支单据未按时上传“农村三资监管平台” 、智慧党建平台进行公示的;

(七)村级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后,出现“两字一章”不全,理财登记表签字不规范的;

( 八)未在单据上留下支款人真实姓名和电话号码的;

(九)本月有收支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进站审计记账的;

(十)购置及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未登记,未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的。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黄色预警:

( 一)资金审批后未按照规定事项支付,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的;

( 二)重大经济事项未经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议,村 “两委”擅自决定的,未经镇级审批的;

( 三)出现坐收坐支现象或出现白条抵库的,个人垫付集体各类款项未上交集体账户,直接对外付款的;

( 四)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由理财小组管理使用,村“两委” 成员或财务人员代管,每月民主理财流于形式的;

( 五)无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合同到期不管不问造成经济损失或合同履行情况不进行公开的;

( 六)连续两个月有收支业务未进行例行审计的;

( 七)工程建设项目随意超预算、随意变更内容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投标、承包的;

( 八)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借款发放干部工资、福利 等非生产性开支的;

(九)蓝色预警启动后整改不到位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红色预警:

(一)村党支部书记代替财务人员收取村民缴纳的各类押金、承包费等资金的;

( 二)违规使用现金支付工程类、非生产性支出款项的;

( 三)村干部以村集体向个人借款为名,捞取高额利息的;

( 四)采用白条形式套取村集体款项的;虚报套取工程款,工程未审计就进行拨款造成超支的;

( 五)隐瞒、截留村集体资金,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

(六)私自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工程项目擅自发包未进行招投标的;

(七) 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支出的;

( 八)侵占、窃取、损毁、哄抢、私分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村集体“三资”的;

(九)擅自动用村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十)黄色预警启动后整改不到位的。

第八十四条 预警组织形式:

(一)领导机构。成立由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组统委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管区书记、经管站、信访办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农村财务“三色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财务的预警管理。

( 二)组织队伍。各村民主理财小组长、经管站审计员、包村干部、信访办人员为预警信息员,负责各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信息收集和上报;经管助理、副助理为预警联络员,负责信息核实、汇总;包片领导、管区书记为预警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村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预警工作流程:

( 一)信息收集。预警信息员每月上报预警信息,如发现特殊情况随时上报;预警联络员对各村预警信息进行核查后汇总上交至农村财务“三色预警”工作办公室。

( 二)等级评定。农村财务“三色预警”工作办公室每月根据各村财务运行情况,对各村进行动态评定,确定各村预警等级。

( 三)预警反馈。预警等级确定后, 由镇农村财务“三色预 警”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书面通知形式向预警村、管区包片领导、 管区书记反馈,并建立相关台账。

( 四)督办整改。

1.蓝色预警处置。向相关村发出《后村镇农村财务蓝色预警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包片领导会同管区书记、经管助理对村党支部书记、报账员进行严明财经纪律教育。整改相关村在15 天内将整改情况或解释说明书面报送农村财务“三色预警”工 作办公室,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升级为黄色预警。

2.黄色预警处置。向相关村发出《后村镇农村财务黄色预警质询书》,由镇纪委、乡村振兴中心质询支部书记及相关责任人, 暂停村级有关资金拨付,整改相关村在 20 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镇纪委及镇“三资”中心,整改完毕后,经镇纪委书记、分管领导联合审签《准予拨付资金告知书》后方可审批拨付资金。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升级为红色预警。

3.红色预警处置。向相关村发出《镇农村财务红色预警约谈书》,由镇主要领导牵头镇纪委、组织办约谈村党支部书记 及相关责任人,视情采取相关措施。出现红色预警的村须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暂停相关资金拨付,原则上不予安排重大项目建设,同时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和当年度镇级扶持资金。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会计凭证、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资产、负债、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一事一议”筹资的预算、决算及管理使用情况;村集体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镇乡村振兴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审计人员,对村集体及所属经营主体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审计工作实行审计结果终身负责制。

第八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十九条 被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对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 有权检查被审计村集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制止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月度财务收支审计制度。 每月 5 日后对上月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活  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查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结 算账户,支出是否合规,有无被侵占、挪用,非生产性开支是否严格控制,有无挥霍浪费;当月票据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等。 审核合格的单据由审计人员加盖带有审计人员姓名、编号的审计章。

第九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审计。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账款、账务、账表是否相符,资产、资源租赁发包是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是否开展招投标;承包合同的签订情况、履约情况,是否按照合 同及时缴纳承包费或租金,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第九十三条 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审计。审查债权债务增减变化及拖欠占用情况,重点审查有无借款举债用于违背政策规定的非生产性支出,是否违规新增债务,有无存在盲目举债、借款利息是否超标,有无将集体资金擅自借给个人、企业或外单位,有无擅自为个人、企业或外单位提供担保或抵押等。

第九十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 责人即将离任或任期届满前,镇乡村振兴中心与财政等部门联合 开展审计。侧重审查任期内经济责任目标完成、财经法纪执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等事项,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或审计决定。

第九十五条 重点村和重点事项的审计。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及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开展专项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十六条 每次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应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被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书面意见。

第九十七条 审计处理。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集体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审计档案。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 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 将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农村年度目标责任 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条 村党支部书记(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农村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会计对日常财务工作负责;村监事会( 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的监督负责;镇乡村振兴中心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暂未造成损失的,由镇纪检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党支部书记(理事长)、村委会主任负主要责任,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予以责任追究:

( 一)未按规定建立村财务管理制度的;

( 二)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 三)未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制度,未执行政事务零招待的,导致非生产性开支过大的;

( 四)未按规定任免财务人员或安排非财务人员管理货币资金的;

( 五)未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的;

( 六)集体资产发包及租赁收入、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减免或处置的;

(七)未按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 八)未按规定借入资金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十)利用村集体所属经营主体隐匿收支规避监管的;

(十一)未及时清理核实村级债权债务,未落实“禁增新债、化解旧债、分类处理、逐步消化”规定的;

(十二)基建工程项目、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十三)村干部报酬发放未按镇规定标准的;

(十四)授意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的;

(十五)村财务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和年度财务收支公开的;

(十六)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十七)打击报复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

(十八)不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和镇监督管理,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十九)村财务管理不规范引起财务混乱的;

( 二十)村财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任不办理交接手续的;

( 二十一)未按规定签订、履行、保管和上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

( 二十二)对土地补偿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做到专账管理的;

( 二十三)清产核资过程中未及时进行清查和核销,未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的;

( 二十四)擅自改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

( 二十五)村主要干部插手管钱、管物、管账的;

( 二十六)编造虚假村级用工和虚假工程项目等虚增村集体财务开支的;

( 二十七)接受外界捐赠的资金未全额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

( 二十八)其他违反村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财务人员负主要责任。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予以责任追究:

( 一)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

( 二)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审核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 三)对手续不完整、事由不明确的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 四)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

( 五)收入现金坐收坐支的,使用现金支付款项的,未实行点对点支付的;

(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七)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 八)集体收入不入账的,协助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九)违规填开票据、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 遗失或损毁的;

(十)未按规定办清财务交接手续的;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结转账务,未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财务公开榜未及时张榜公布的;

(十二)每年第一季度末清理核实本村债权、债务底子的;

(十三)村票据未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账簿和会计资料的;

(十四)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毁损的;

(十五)不按规定提供会计资料的;

(十六)拒绝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的;

(十七)泄露村财务秘密的;

(十八)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尚未构成 犯罪的;

(十九)财务人员离任不按规定交接手续,或私存账簿拒不交账的;

( 二十)其他违反村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主任负主要责任,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予以责任追究:

( 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 二)未按规定逐笔逐项详细记录理财情况的;

( 三)对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予及时制止,并未提出整改意见的;

( 四)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或由此引起群体上访的;

( 五)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影响财务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村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乡村振兴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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