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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民警为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说明,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检方抗诉,一人被认定为主犯改判10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民警万某和郭某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情况说明,并收受犯罪嫌疑人姑父3000元现金等。后在案件审理中,该立功情况说明因被发现系伪造而未被采用。9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法院判决万某、郭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后,检察机关就万某的判决部分提出抗诉。9月9日,湖北咸宁市中院二审作出改判,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追缴其3000元违法所得。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两民警收受财物
为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情况说明
判决书披露,万某、郭某分别53岁和49岁,案发前系某县公安局民警。
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8月,万某主办、郭某和辅警洪某协办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万某、郭某在提审张某时,张某供述其部分涉案资金去向,是找李某购买了依托咪酯(俗称“麻烟”)吸食。同年11月,万某、郭某找李某核实张某涉案资金去向,发现李某已于8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万某、郭某未将张某供述找李某购买“麻烟”的线索移送相关办案单位依法查处。
2024年初,张某向其辩护人赵某咨询其供述找李某购买“麻烟”的情况可否认定立功,赵某遂将该情况转告给张某的姑父王某。因张某案临近开庭,同年3月29日,王某联系万某,希望万某为张某出具立功情况说明,使张某获得从轻处罚。当天下午,万某等人受邀前往王某公司。万某在明知未将张某供述李某出售“麻烟”的事实移送相关办案单位查处的情况下,出具了主要内容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并判处了刑罚,且从其提供的线索中得以有效证明和侦破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我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有较大的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并在未经请示、审批的情况下,安排洪某在该份立功情况说明上套打“某县公安局”的电子印章,郭某未提出不同意见,随后,万某将该情况说明交给王某。
当晚,王某宴请万某、郭某等人并安排住宿,其间王某送给万某3000元现金。次日,王某安排司机将万某、郭某等人送回工作地,并向每人赠送2瓶习酒等礼品。之后,王某将立功情况说明交给赵某,赵某又先后找郭某、万某在情况说明上签字。
2024年4月1日,张某案一审开庭,辩护人将《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作为新证据向法庭出示,因该证据真实性需庭后核实,而未被法庭采信。为此,万某、郭某、洪某将收受的财物全部退还给王某。
2025年4月1日、6月5日,万某、郭某经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分别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方抗诉
二审:一民警被认定为主犯,改判10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郭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意图让罪行较重的人得到较轻处罚,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徇私枉法罪。两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今年4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万某、郭某均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抗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万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未认定万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地位,导致量刑畸轻,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未依法追缴万某违法所得,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表示,万某是张某诈骗案的主办民警,也是其指使辅警洪某套用未经上级审批的电子印章为张某出具虚假立功情况说明。在协办民警郭某被认定为从犯的情况下,应认定万某为主犯。其次,万某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虽然立功情况说明因被发现系伪造而未被采用,但此结果系主审法官和公诉人审查严谨所致,不应成为本案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主要依据。在从犯郭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对主犯万某亦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确有不当。最后,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万某因伪造立功情况说明一事收受请托人3000元,虽然在张某诈骗案庭审后即予以退还,但系万某在得知主审法官和公诉人要对立功情况说明的真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予以退还,应当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月9日,咸宁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在维持一审关于郭某判决的同时,撤销一审关于万某的判决,改判万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同时追缴万某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
(张某、赵某、王某均为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