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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普法丨配偶在外欠的债,离婚后要一起还吗?

安卓普法丨配偶在外欠的债,离婚后要一起还吗?

者|安卓律师团队

编辑周伊

审核|赵勇胜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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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夏某和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徐某的同学谢某把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归还借款100万元。

原来,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曾以个人名义向谢某借了100万元。夏某对此毫不知情,也从未事后追认。谢某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该一起还。

最高检在释法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徐某的债务既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也没有夏某的事后追认;1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谢某又无法举证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这笔债务应认定为徐某的个人债务,夏某不用还。

01、共债共签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写得很清楚,核心是"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02日常生活需要

这里的关键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买米买菜、交水电费、孩子学费、日常看病等。这类小额、常规的开支,一方单独借款,也视为共同债务。

但像徐某这样,单独借100万元这种大额债务,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围。此时,举证责任落到债权人头上——他要证明这钱用到了你们家,否则,另一方不背锅。

03、立法缘由解析

这个规则,源于一个现实的痛:过去,"婚内债务一律共同承担"的旧观念,让不少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离了婚还要替前任还债,甚至因此倾家荡产。

民法典的"共债共签"规则,把天平往"保护不知情配偶"这端调了调:大额债务,谁借的谁负责,除非能证明是双方共同的意思或用到了共同生活。这既保护了无过错的配偶,也提醒债权人——借钱给人,要谨慎核实。

04、实务提醒

第一,借钱给别人,尤其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降低风险。

第二,作为配偶,发现对方在外大额举债,要警惕,别稀里糊涂被拖下水。

第三,离婚时,把债务问题一并理清:哪些是共同债务要一起还,哪些是对方个人债务不关你事。

第四,如果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共同还债",冷静应对——让债权人举证证明这笔钱用到了你们的共同生活。

婚姻是两个人的共同体,但债务不该是"连坐"。搞清楚"共债共签",才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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