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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的“反噬”:当工具越界,谁该为“错”买单?

AI的“反噬”:当工具越界,谁该为“错”买单?

我最近浏览AI 相关资讯多了,有时候恍惚感觉,自己几乎也成了接收 AI 信息的 工具人昨天看到一条浙江嘉善一男子起诉AI的新闻,看完之后,引发我一连串现实层面的深度思考。史先生的母亲离世,他向 AI 咨询下葬吉日,AI 给出 月 19 日的推荐。家里通知亲友、各项筹备基本完成后,才发现这个日子并不适合安葬。想要改期,亲友安排已经敲定,重新协调十分麻烦。后续家中亲戚遭遇车祸重伤,家人将缘由归咎于安葬日子,史先生就此提起诉讼。他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AI 开发企业,诉求是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该企业的用户协议中写明:生成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建议,重大事项请咨询专家,使用者自行承担决策后果。但史先生认为平台负有责任。律师也点明,想要胜诉,需要证明平台存在过错,同时过错和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举证难度很大。这起案件的意义,早已超越个案本身,它抛出时代之问:AI 输出带来损害,到底该谁来负责?

现在 AI 早已渗透日常生活、学习科研、商业活动。除了 AI 幻觉给出误导答案,AI 换脸、仿声诈骗、洗稿侵权、爬虫窃取数据等乱象层出不穷。有的只是朋友间玩笑恶搞,有的用于商业牟利,还有的已经触碰违法犯罪的红线。部分 AI 软件设置安全拦截,拒绝生成公众人物肖像,但花样繁多的诱导手段,依然可以绕过防护。不少自媒体创作者也意识到风险,发布 AI 制作内容时,会主动标注 AI 生成。平台、开发者、普通使用者三方,该如何规避主动或者被动的违法风险,做好自我保护,值得全社会认真思考。正如我此前写的《当 AI “一窝蜂:道法术器四重失灵,我们究竟在抢什么?》一文中的担忧,AI 的反噬效应,需要我们高度警惕。古语讲: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但利器亦可伤人。 AI 只是辅助工具,绝对不能替代人的独立判断。

一、形形色色的 AI 侵权、违规与违法行为

技术飞速迭代之下,AI 衍生的风险类型多样,现实已经出现大量司法判例,可以给我们带来警示。第一类:AI 幻觉带来误导输出。模型凭空编造信息,看似逻辑通顺,实际不符合事实。全国首例 AI 幻觉侵权案,AI 虚构不存在的校区信息,还做出出错赔偿的承诺;另有南京中院大模型名誉侵权案,AI 编造不实信息侵害他人名誉,两案裁判结果并不相同,也反映司法边界仍在探索之中。

第二类:人格权侵害,AI 换脸、AI 仿声。未经许可生成他人肖像、声音,用于带货、恶搞。商家使用高度近似名人的 AI 合成音频带货,被判赔偿 12 万元;米哈游起诉 AI 变声软件盗用游戏角色声音,判赔 75 万元。需要区分,单纯舞台模仿秀,并不等同于侵权。

第三类:著作权侵权,AI 洗稿、训练素材盗版侵权上海有嫌疑人购买 AI 洗稿工具,批量改写网络文章骗取平台补贴,以诈骗罪获刑六个月。海外 Anthropic 企业从盗版网站下载 700 多万部书籍训练模型,最终以 15 亿美元达成和解。

第四类:AI 爬虫非法窃取数据。利用 AI 爬虫批量抓取平台数据,转售牟利。深圳中院案件中,被告爬取证券量化交易数据牟利,法院全额支持原告 1950 万余元赔偿诉求;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有多起爬虫不正当竞争判例。

第五类:深度伪造衍生违法事件AI 合成音视频实施电信诈骗已经成为现实。还有人拿 AI 整蛊制造虚假警情,看似玩笑,实则占用公共警务资源,严重可面临治安处罚。

第六类:AI 虚假宣传、伪造种草内容。企业使用 AI 批量虚构消费者体验,制作广告短视频。重庆查处全国首例 AI 虚假广告案,企业虚构大量顾客到店消费的画面,误导消费者。AI 本身没有善恶,所有乱象,根源出在训练数据、平台管控、使用者三方。

二、乱象频发背后的多重深层原因

计算机领域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公理:Garbage In, Garbage Out,垃圾进,垃圾出。如果训练数据集混杂错误、偏见、盗版信息,模型输出天然就存在缺陷。部分企业追逐产品快速上线,重迭代速度,轻安全校验,安全护栏设置流于形式。同时防护机制可以被越狱提示词、角色扮演、多轮诱导绕过,技术防线存在漏洞。从使用者角度,根据《2025 中国网民 AI 认知调研报告》,超过半数网民在使用 AI,但不少普通人对 AI 的局限性缺少认知。很多人把 AI 当作万能专家,把参考答案直接当成标准答案,重大事项完全放弃自身思考与线下专业咨询。也有一部分使用者主观存在恶意,刻意输入侵权提示词,诱导 AI 生成换脸、造谣、洗稿等违规内容,追逐流量与利益。治理层面,AI 技术迭代以 ” 为单位,立法修法以 ” 为单位,部分行业标准仅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多方因素叠加,造成现在侵权、违规事件层出不穷。

三、如何判别风险?平台、使用者分别该如何防范

防范 AI 风险,需要平台和使用者各司其职,不能只靠一份藏在末尾的用户协议免责。对于 AI 平台企业,不能把 仅供参考” 埋在冗长的用户协议条款之中。涉及重大决策、民俗、医疗、法律等高风险场景,需要弹出场景化的醒目标示警示,而不是依靠用户自行翻阅协议。完善安全对齐护栏,对换脸、仿声等高风险请求做好拦截,严格落实 AI 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对于我们普通使用者,要建立一套基础甄别习惯。凡是涉及人生重大抉择、医疗、法律、民俗择日,AI 输出只能当作参考,务必咨询线下现实当中的专业人士。对外发布 AI 生成的图文音视频,发布者有义务主动标注 AI 生成,不能刻意隐瞒。不要用 AI 生成他人肖像、声音,拒绝使用 AI 洗稿抄袭原创作品。遭遇 AI 伪造、爬虫侵权,注意留存证据,通过正规渠道维权。我们要客观认识,即便是成熟大模型,幻觉、矛盾输出仍是现阶段技术很难彻底根除的现象,不能迷信 AI 无所不能。

四、国家现有治理政策,以及亟待补齐的短板

国内监管体系正在快速跟进,已经出台多部法规,搭建起 AI 治理的基础框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安全评估、算法备案制度,从源头管控具备舆论属性的大模型。《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编辑人脸、人声需要取得当事人同意,禁止制作传播虚假新闻信息。《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 AI 产出内容落实显式、隐式双重标识,视频类需要开头 秒醒目标注。2026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 AI 纠纷司法意见,厘清 AI 人格权、著作权案件裁判原则,明确 AI 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责任匹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与此同时,仍然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第一,细化 AI 幻觉误导这类特殊场景的侵权归责细则,厘清平台、用户主次责任边界。第二,完善 AI 生成内容统一溯源元数据核验机制,改善隐式水印落地参差不齐的现状。第三,推进全民 AI 素养科普教育。很多中老年、青少年不了解 AI 伪造诈骗的风险,容易成为受害群体。第四,区分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面向公众服务的 AI 产品,明确最低安全底线。治理 AI,堵而抑之,不如疏而导之。引导和规范,才是长久之道。

五、使用 AI 的几条红线:做到既不伤人,也不伤己

AI 是一把公认的双刃剑,用好可以赋能生活工作,一旦越界就会带来麻烦,几条底线值得我们记牢。第一条底线:AI 只是辅助工具,绝对不能成为人的决策主体。它给出的仅仅是参考答案,而不是标准答案,人生重大抉择,决定权要掌握在人的手里。第二条底线:谁使用,谁负责。AI 没有法律人格,人做出选择,就需要承担对应的全部后果。第三条底线,不得借助 AI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肖像、声音、著作权、名誉权、财产权,都不容肆意侵犯。第四条底线,对外传播 AI 生成内容,必须主动做来源标识,不篡改、抹去 AI 自带的标识水印。第五条底线,平台要有拒绝有害内容输出的能力;使用者不要恶意诱导 AI 突破安全护栏。我们可以包容技术不可避免的缺陷,但是绝不纵容人为的恶意滥用。

六、写在最后

回到史先生起诉 AI 这起案件,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它已经给全社会上了重要一课。AI 技术迭代一日千里,但人的判断力,万万不能一并 外包” 给机器。工具可以越来越聪明,但是辨别是非、权衡利弊、承担责任的,永远是人。技术本身无所谓好坏,手握工具的人,才决定技术会走向何方。我们欢迎 AI 给生活带来便利,但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善用工具,而不是迷信工具。守住人的独立判断与良知,才能够避免被技术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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