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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雅思真题牟利?“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侵犯著作权罪”

01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以徐某某为首的10人犯罪团伙上演了一场“试卷劫案”。
第一步:徐某某等人先后买通了DHL宁波分公司主管丁某某和顺丰快递无锡江南大学网点主管周某,丁某某又拉拢了公司主管李某某,李某某负责在丁某某窃取试卷时关闭监控摄像头。
第二步:取得试卷后,徐某某等人在临时租用的民宿内,通过拍照、摘抄等方式获取试卷题目,再用原装密封袋重新包装试卷,交由物流人员悄悄送回网点。
第三步:拿到试题后,徐某某等人在全国招募学员,开设考前面授培训班,在考试前一晚,将当次雅思试题及答案发放给学员,让学员闭门背诵。
经审计,徐某某等人参与场次涉及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589万余元。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徐某某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02 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雅思试题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明知雅思试题属于商业秘密,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被告方及部分学者提出质疑:雅思考试是能力评估而非商业活动,试题不具备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
争议焦点二:雅思试题是否属于作品?
03 深度法律分析
一、雅思试题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般认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个特征。
接下来分层次审查“雅思试题”是否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
第一层:审查秘密性。
结论:具有秘密性。
雅思考试每场次的考卷由听力、阅读、写作等各小题组合而成,由语言测评专业团队通过编辑、剪辑、预测、定标、编制与评分等多个步骤制作完成。虽然单个小题可能在题库中存在,但每场次的整套考卷作为一组新信息,在考试之前均未对外公开过。
或许有观点认为,雅思试卷一经考试即向所有考生公开,不具备长期保密、反复利用的特点。
笔者认为,秘密的考察需要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对雅思试题而言,这个节点是考试开始之前,考试开始后被考生知悉,并不影响其之前的秘密性特征。此外,BC北京公司从印刷制作、运输到保管、出库、清点、交接均有严格的保密措施,对考务人员也作了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层:审查保密性。
结论:具有保密性。
权利人对雅思考试采取了系统性的保密措施,从印刷制作到运输保管,从人员培训到保密承诺,形成了完整的保密链条。
第三层:审查价值性。
结论:不具有商业价值。
其一,雅思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英国文化教育协会合作举行,只收取考生报名费,且报名费主要用于组织考试本身的成本支出,如专家出题报酬、场地租用等,并不用于商业目的。考试的组织者并非出于商业营利目的组织考试,雅思考试不属于商业活动。
其二,雅思试题的权利人在雅思考试活动中不属于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其三,虽然权利人对试题采取了保密措施,但英国文化协会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签订的协议中,通篇没有提到将使用的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使权利人在商业领域产生竞争优势,提高技术能级、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带来成本优势等。而雅思考试是一种确定人员英语水平的标准化考试,其价值在于评估而非商业竞争。因此,雅思试题不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
综上,雅思试题虽然具备秘密性和保密性,但不具备价值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雅思试题属于作品。
雅思试题体现了编写人员自身的选择和编排,包含了对出题角度、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虽然部分考题在题库中可以查询到,但每场次试题由专业团队制作,就测试话题、语言难易程度、写作风格等有详细的编写规范,经过委托制作、预先编辑、剪辑、预测、定标、编制与评分等多个步骤。
我国和英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故我国应对英国文化教育协会等共同拥有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
经比对徐某某确认的面授材料与14场雅思考试的原试题内容,除阅读文章外,其余听力、阅读、作文题目内容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徐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拍照、摘抄、印刷成面授材料等方式复制试题,并将面授材料发放给考生背诵,违法所得数额及非法经营数额均巨大,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两种罪名的量刑差异
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被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主犯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法院选择侵犯著作权罪,既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也体现了对刑法谦抑性的尊重,在存疑时选择较轻的罪名。
(二)商业价值属性的判断
判断相关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基本前提是相关信息是否应用于商业活动中,权利主体是否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是否具有将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意图。
当然,有学者主张,只要保密信息能为不正当获取之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在培训市场中获利),就足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
但本案中法院显然选择了更为严格的路径,从权利主体的性质和活动性质出发判断价值性,而非从侵权人的获利可能性出发。这一立场体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是权利人的竞争利益,而非侵权人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
04 启示与建议
一、如何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1. 首先明确保护路径
不能当然地认为考试试题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权利人希望以商业秘密保护试题,需要做到:
(1)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将试题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图;
(2)不仅要采取物理保密措施,还要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
(3)建立能够量化因泄题导致的经济损失的证据体系。
2. 关于著作权保护,权利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2)在试题上标注著作权声明;
(3)建立作品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以备独创性争议时举证。
二、对辩护律师的诉讼策略建议
1. 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可以参考以下抗辩思路:
(1)攻击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证明相关信息不用于商业活动、权利主体不是商业经营者、权利人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意图。
(2)援引“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为,严格适用1997年刑法的规定,将商业秘密限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证据收集的建议
(1)收集权利人性质和活动性质的证据,如考试合作协议、收费标准及用途说明等;
(2)收集权利人保密意图的证据,审查相关协议中是否明确将试题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3)如果公诉机关主张“重大损失”,要求其提供报名费减少等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而非“商誉损失”等间接损失。
结 语
本案是全国首例对窃取境外考试试题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的生效判决,它为域外考试泄题类案的刑法评价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