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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考行政法主观题历年真题参考答案

2016年法考行政法主观题历年真题参考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6年

**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6/四/七)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二)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2016行政法主观题参考答案

(一)简答部分

问题1

申请延续的要求:被许可人如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对延续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处理规则:

① 行政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②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本案孙某10‑20许可到期,10‑28才申请延续,已经超过有效期,无权申请延续。

问题2

孙某的一并审查请求不符合要求。

理由:案涉《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是甲市国土资源局制定;而孙某起诉的被告是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停止通知书。被诉行政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作出,因此不能在本案一并审查。

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条件:

1. 原告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 请求审查的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 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所直接依据的文件。

问题3

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

1. 不得将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不予适用;

2. 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3. 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4. 在裁判理由中阐明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无权直接撤销、宣告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问题4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非法采砂违法行为,防止危害继续扩大,不是制裁惩戒。

2.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别:

-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制裁;行政强制措施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险扩大、保全证据,不具有惩罚性。

- 适用阶段不同:处罚是违法实施终结之后作出制裁;强制措施一般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过程中即时干预。

- 是否具有终局制裁性:行政处罚是终局处理;强制措施是临时性、中间性手段。

- 种类不同:处罚如罚款、拘留、没收;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论述题(考场参考范文)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以及公开与不公开的边界

政府信息公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体现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对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与作用。

其一,保障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重要权利,行政机关掌握大量公共信息,通过信息公开,公民能够了解行政规范、行政依据,就像本案孙某申请公开规范性文件,方便当事人知晓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其二,监督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执法过程对外公开,把权力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减少暗箱操作,约束行政机关随意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其三,提升治理效能,建设便民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政务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其四,化解社会矛盾。信息公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预判行政行为,减少争议;发生纠纷时,也便于当事人维权,促进争议实质化解。

第二,正确处理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是所有政府信息一律全部公开。

1. 原则上,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主动公开,未经公开,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材料二体现这一要求。

2. 法定例外情形应当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3. 把握平衡:既要防止行政机关以“涉密”为借口随意拒绝公开,逃避监督;又不能一味全部公开,损害国家安全、他人合法权益。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区分处理,除去涉密隐私内容之后再予以公开。

4. 当信息是否公开存疑时,应当优先考量保障公众知情权,严格限定不予公开的范围。

综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重要支柱。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妥善平衡各方利益,才能更好发挥政务公开在国家治理当中的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地。

简答极简背诵版

1. 许可延续:届满前30日申请;机关期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2. 一并审规范文件:一审开庭前提;仅限规章以下;必须是被诉行为直接依据。本案不是直接依据,不能一并审查。

3. 规范文件不合法:不适用;向制定机关提建议;抄送同级政府、上级机关;法院不能直接撤销文件。

4. 责令停止违法:行政强制措施。处罚:事后惩戒;强制措施:临时制止危险,无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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