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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历年真题参考答案

2016年法考商法主观题历年真题参考答案

商法|2016年

**案情:**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经营煤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3:2;各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元,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元。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元和40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元。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元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2016/四/五)

问题:

1.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题要点整理

2016商法主观题参考答案

问题1

1. 大雅公司:以净资产作价500万出资,完成评估且资产实际交付美森公司,出资合法,履行了500万出资义务。

2. 庄某:认缴300万,实际仅出资100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需向公司补足200万本息;对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石某:认缴200万,实际仅出资50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补足150万本息;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题2

赵某属于美森公司股东,并非借款关系。

理由:赵某出资50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入股,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赵某实际参加股东会、分取股东红利。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仅为对抗要件,不是股东资格生效要件。内部看,赵某已经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享有股东权利,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问题3

(1)庄某可以转让股权。股权是股东财产权利,法律允许转让;虽然庄某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效力。

(2)转让后果:

①对内,杜某取得庄某的股东地位;

②受让人杜某知道/应当知道庄某未足额出资,公司可以请求杜某与庄某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庄某不能因为转让股权免除原本的出资义务。

问题4

行为不合法,构成抽逃出资。

理由:大雅公司已经将该净资产作为出资交付归美森公司所有,资产属于美森公司法人财产。大雅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法定代表人白某把出资资产转移至自己的子公司美阳公司,属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构成抽逃出资。大雅公司应当返还抽逃的资产本息,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题5

1. 甲、乙公司的普通债权应当受偿;大雅公司的500万借款债权,因大雅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股东债权应当劣后于外部普通债权人受偿(深石原则)。

2. 受偿顺序:

①优先清偿甲公司、乙公司的外部普通债权;

②外部债权人全部清偿完毕之后,才可以清偿大雅公司的借款债权。

补充:大雅同时还要承担抽逃出资的返还责任,应当先补足抽逃的出资,之后才可以主张自己的借款债权。

问题6

1. 赵某请求返还出资不成立。

赵某是公司股东,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赵某救济:可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若公司解散清算,可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大雅抽逃出资损害其股东利益,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 杜某请求返还出资不成立。

杜某是股权受让人,继受取得股东身份,不能要求返还出资。杜某要承担庄某原来未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起诉大雅公司,追回被抽逃转移的公司资产。

3. 石某请求返还出资不成立。

石某本身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出资。救济:履行自身补足出资义务后,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向大雅公司追回抽逃的资产,维护公司利益。

极简背诵默写版

1. 大雅:净资产出资,评估交付→出资到位;庄某、石某货币出资,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要补足本息,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2. 赵某:实质股东,不是借款;出资、股东会、分红;工商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3. 未足额出资股权可以转让;受让人知情,和原股东连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4. 大雅指示转移出资资产:抽逃出资,返还本息,对债权人补充赔偿。

5. 清偿顺序:外部普通债权人(甲、乙)优先;股东大雅的借款债权劣后受偿。

6. 股东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赵某、杜某、石某,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回被抽逃资产。

至此2016全套主观题(理论、刑法、刑诉、民法、行政法、商法)全部整理完毕,需要我汇总成一份2016主观题速记文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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