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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圈打牌收“房费”被认定开设赌场

熟人圈打牌收“房费”被认定开设赌场

熟人圈打牌收“房费”被认定开设赌场

最近总能接到这类咨询:“律师,我就是和熟人凑一起打牌,收点‘房费’分摊场地费,怎么就涉嫌开设赌场罪了?”😮 其实这是网络聚赌案中最常见的误区,很多人觉得 “熟人圈娱乐”“不赚黑心钱” 就没事,却不知道踩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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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办理过的多起同类案件,司法机关认定这类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核心从不是 “是否熟人”,而是看是否满足 “组织性、持续性、营利性” 三个要件⚠️。比如之前代理的张某案,他建微信群拉了 40 多个熟人玩线上扑克,每次收 50 元 “房费”,看似是分摊软件会员费,实则累计抽成 86 万元,远超实际成本,这就符合了 “营利性” 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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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组织性” 的认定门槛并不高:只要你建群制定入群规则、筛选成员、固定开局时间,甚至只是负责记账收款,就可能被认定为 “组织行为”。哪怕参赌的都是亲戚朋友,只要形成稳定的赌博群体,就满足了组织性要求。而 “持续性” 更简单,不是偶尔一次的朋友聚会,而是长期运营群组、反复组织赌博,哪怕间隔不定,也会被认定为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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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被忽视的 “营利性”💡,很多人觉得 “我收的钱只是分摊成本,没赚钱” 就没事,但司法实践中,只要通过组织赌博获取了经济利益,不管是 “抽水”“房费” 还是变相收费,只要累计获利达到一定数额,就会被认定为具有营利性。像张某那样,抽成远超软件会员费和管理成本,明显属于营利行为,这也是他被立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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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类案件也有辩护空间🤝。如果参赌人数少(比如不足 20 人)、没有公开招募、抽成确实仅用于分摊必要成本、没有庄家和资金池,且是偶尔组织,我们可以争取认定为 “为赌博提供条件” 的治安违法,而非刑事犯罪。之前有个案件,当事人仅组织 10 多个发小偶尔打牌,收的 “房费” 刚好覆盖茶水费,我们提交相关证据后,最终办案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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