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娱案话丨 短剧人必看:备案≠权属证明,独创性才是硬核依据


短剧行业高速发展背后,著作权权属认定争议与侵权赔偿裁量难题日益凸显。武汉某某公司甲在其运营的“**剧院”微信小程序中,擅自传播与某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微短剧《恰似**》核心内容高度一致的侵权短剧《这一世**》。权利人维权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微短剧作为视听作品的保护标准与侵权赔偿裁量规则。涉案微短剧如何认定视听作品属性?备案与否影响著作权归属吗?赔偿数额又如何综合裁量?下文将逐一拆解。

01
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委托杭州某某公司,以冰某创作的小说为剧本制作网络短剧《恰似**》,双方约定该短剧著作权由某某公司独家享有,某某公司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某某公司将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北京某某公司,后涉案短剧在授权平台“**视频”微信小程序播放。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发现,武汉某某公司甲经营的“**剧院”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短剧《这一世**》,在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方面均与《恰似**》完全一致,且包含授权平台付费播放内容,武汉某某公司甲还通过抖音平台账号发布该侵权短剧推广链接。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武汉某某公司甲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武汉某某公司甲及其全资股东武汉某某公司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2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武汉某某公司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经营的涉案微信小程序页面、抖音平台公开发表声明(时间不少于七日)为某某公司消除影响;武汉某某公司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武汉某某公司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案件亮点
案件亮点一
就微短剧的作品属性认定,法院明确“独创性 + 完整表达”双重标准:涉案短剧根据小说改编摄制,拥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完整的故事情节,在素材选择、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构成要件,且属于视听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保护。
另一方面,本案判决破除了行政备案与权利取得的逻辑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以行政备案为前提,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仅系行政监管部门对网络微短剧公开传播的管理要求,其作用是规范行业传播秩序,而非决定著作权是否存在的法定条件,是否备案仅决定其能否公开传播,但不影响其权属的认定。因此,即便涉案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也不影响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已成立的事实,亦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认定。
案件亮点二
就赔偿数额的裁量逻辑,法院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形下,全面考量多重关键因素认定损失数额,总结起来包括:其一,涉案作品的价值,包括涉案短剧的知名度以及在授权平台的热播时间,尤其是创新性地将备案信息中的投资额度转化为量化实际损失的客观依据,夯实赔偿裁量的事实依据;其二,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如本案中的侵权短剧与原作品核心内容完全重合、擅自包含付费专属内容,且通过抖音平台主动推广扩大传播范围等事实,都可能帮助认定侵权方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其三,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将公证费、律师费等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范围考量,充分保障权利人维权权益。上述损失赔偿裁量逻辑为同类微短剧侵权案件的赔偿裁量提供了清晰可参考的实践标准。
04
青娱贴士
从权利人维权角度,应围绕“权属清晰 + 损失量化”双向发力:
1. 及时办理作品登记,留存完整的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授权协议等文件,明确著作权归属及权利边界,从根源上夯实维权基础;
2. 固定涉案作品的投资凭证、制作底稿、播放数据、宣传推广记录等材料,全面证明作品的创作价值与市场知名度;
3. 通过公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据固定方式,留存侵权作品的内容比对材料、传播渠道记录、推广数据及用户反馈等,清晰佐证侵权事实的存在及侵权方的主观恶意;
4. 妥善保留公证费、律师费、交通差旅费等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开支凭证,为相关费用的索赔提供直接、有效的依据。
从短剧制作、传播等运营角度,需从“权利审查 + 主体规范”两方面规避风险:
1. 传播任何短剧内容前,务必严格审查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核实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坚决避免直接使用、变相抄袭或未经许可传播他人原创内容;
2. 正确认识行政备案与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不得以“作品未备案”为由抗辩著作权权属,同时应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作品合规备案,确保传播行为合法合规;
3. 建立健全侵权监测与应对机制,收到侵权通知后第一时间核查相关内容,若确认存在侵权情形,立即采取下架、删除等措施停止传播,避免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
案例来源:(2024)鄂 0111 知民初 164 号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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