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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知语 · 案例精选 | 为短剧产业系上“法律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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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知语 · 案例精选 | 为短剧产业系上“法律安全带”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节目授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将44部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使用,原告向被告提供授权作品的所有版权文件,并以移动硬盘或网盘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授权作品高清介质,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授权使用费。原告将案涉短剧提供给被告之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付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授权使用费及相应违约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节目授权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提供了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系统查询的备案情况截图以及授权书等授权文件,在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享有44部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原告通过网盘将案涉短剧交付给了被告,且被告亦出具《承诺函》,承诺将10万元使用费支付原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授权使用费。

法官说法

西安,不仅是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也凭借其丰富的影视资源、优惠的产业政策和浓厚的创作氛围,迅速崛起为全国瞩目的“短剧拍摄基地”。大量的短剧剧组、制作公司和创作者汇聚于此,形成了从IP开发、拍摄制作到后期发行的完整产业链。

短剧作为网络视听产业的新兴业态,凝聚了创作者的大量心血,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核心权利之一,是其实现经济价值的关键。雁塔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用实际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文化产业发展,让来自全国各地的短剧从业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不仅有助于吸引更多优质的短剧项目和人才落户西安,更能激励本地创作者勇于创新、放心创作,筑牢西安短剧产业竞争力,擦亮“西安短剧”这块金字招牌。

供稿 | 知识产权审判中心 孟元元

编辑 | 综合办公室

审核 |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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