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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燃藜·对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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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燃藜·对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保护

——从兴技术有限公司诉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及十一名自然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近日,从兴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从兴公司”)诉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亚信公司”)及十一名自然人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经北京高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从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牵涉主体众多,诉讼标的额超过一亿元,案件双方均系通信领域的知名电信运营服务提供商,相互竞争激烈,案涉通信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和法律问题极为庞杂,是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最为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在此案一审中,原告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持有与“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相匹配的源程序;2. 判令被告立即销毁或在计算机上删除与“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相匹配的源程序;3. 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00元;4. 判令被告连带赔偿从兴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从兴公司主张的“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等五个系统软件中,“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NGCRM软件”著作权并非由从兴公司单独所有,从兴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单独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著作权由从兴公司单独所有,且就两系统软件与步宪涛等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可构成商业秘密。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亚信公司是否另外开发了相关软件,也无法判断该软件的源程序是否与从兴公司构成商业秘密的源程序相同,因此不能认定步宪涛等人是否窃取及泄露商业秘密,故不能认定亚信公司及步宪涛等人侵犯从兴公司商业秘密,故驳回从兴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等五个系统软件均可构成商业秘密。“NGBOSS计费类系统软件”“NGBOSS营帐类系统软件”“电子渠道类系统软件”和“经营分析类系统软件”的技术信息属于从兴公司,从兴公司有权就该四个软件主张权利。从兴公司作为“NGCRM软件”的权利共有人之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但从兴公司无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软件信息与其主张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也无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已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有披露、使用的风险,不能认定亚信公司及步宪涛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9)京民终231号

二审案号

(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1号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陶钧  审判员:樊雪 孙柱永

书记员

任灵芝   宋爽  张梦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兴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念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步宪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政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创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宏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生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镇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志烽。

上述十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飞,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被. 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法,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志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0二0年二月十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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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本案部分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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