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海”“紫藤阁”交友APP涉诈案深度解析:法律定性与合规启示
交友APP通过伪造同城定位、虚构恋爱承诺诱导用户充值获利,团伙成员被追究刑责,本案核心疑问在于平台行为如何界定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边界,以及互联网企业怎样筑牢合规防线避免沦为犯罪工具。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
张某某搭建“爱情海”“紫藤阁”两款交友APP,招募黄某某、金某某等组建运营团队,吸纳多名女性主播入驻,形成“平台搭建—人员培训—主播执行”的完整犯罪链条。
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该团伙持续实施诈骗犯罪近16个月,受害用户覆盖安徽、四川、山东、湖北等多个省份。运营团队统一编撰话术脚本并开展主播培训,指使主播以“发展恋爱关系”“线下同城约会”为诱饵进行直播引流;平台技术人员则通过后台操作伪造主播同城定位,刻意强化“见面可达性”假象,以此诱导用户充值打赏,换取主播关注、私聊等权限。
案件侦破后查实,被告人黄某某个人非法获利近5万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平台搭建者张某某、核心成员金某某等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据统计,该案造成全国百余名用户财产受损,部分用户因大额充值背负债务,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十分显著。

二、法律定性与裁判逻辑解析
(一)罪名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闭环
本案核心罪名是《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司法机关认定罪名成立的关键,在于完整锁定“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产”的三重要件。
从主观层面看,黄某某等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意图,从未计划为充值用户安排真实线下见面,其一系列操作的唯一目的就是诱导用户持续充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
从客观层面分析,后台篡改定位制造“同城假象”、主播隐瞒“充值后无法兑现见面承诺”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核心事实,直接导致被害人产生“充值即可与主播发展关系、线下见面”的错误认知,并基于该认知持续转账。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之五“李某某等人网络交友诈骗案” 一脉相承,司法机关明确指出,网络交友平台中“虚构身份、承诺线下见面诱导充值”的行为,已远超民事宣传的范畴,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二)量刑逻辑:宽严相济的司法适用
根据黄某某犯罪地某省的司法实践标准,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起点为3万元,黄某某个人非法获利近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依据《刑法》第266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系综合考量其具有坦白、全额退缴非法获利、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也给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共同犯罪责任划分:主犯与从犯的认定边界
本案中,平台搭建者、工作人员、主播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司法机关根据各主体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作出精准的责任划分:
• 主犯:张某某作为平台搭建者、犯罪组织者,主导话术设计、资金分配等核心环节,是整个犯罪链条的操控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作用较大的从犯:黄某某等工作人员负责培训主播、操作后台修改定位,是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推动作用,量刑时需结合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综合考量。
• 帮助犯:入驻主播按照统一话术诱导用户充值,属于犯罪行为的辅助环节,相较于主犯、作用较大的从犯,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三大核心法律焦点:厘清网络诈骗与民事欺诈的边界
1. 焦点一:“修改定位”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宣传夸大?
司法机关明确界定,修改定位的行为直接指向“骗取用户充值”的核心目的,直接影响被害人的关键决策,属于刑事诈骗中的虚构事实;而民事宣传夸大仅针对商品或服务的次要属性,不会对消费者的核心判断产生误导,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2. 焦点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二者的核心区分可归结为三点: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事欺诈以促成交易获利为目的;二是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虚构核心事实,民事欺诈夸大次要信息;三是后果处理不同,诈骗罪行为人骗取财物后逃避责任,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愿意协商补救。
3. 焦点三:平台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若平台管理者明知主播实施诈骗行为,仍提供技术支持、话术培训、资金结算等帮助,即使未直接参与诱导充值,也构成诈骗罪共犯;若平台已履行合理监管义务,因主播个人违规导致诈骗发生的,平台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责任。
三、互联网企业合规经营五条红线(聚焦交友平台)
红线一:坚守平台中立底线,杜绝沦为诈骗工具
1. 严禁开发、提供虚拟定位、虚假身份认证等可用于欺骗用户的功能模块,技术设计需以“真实、透明”为核心原则,从源头阻断诈骗工具的生成。
2. 严禁设计“充值达标解锁见面权限”“充值金额与主播关注度挂钩”等诱导性规则,平台功能设计不得以“刺激用户非理性充值”为导向。
3. 严禁为主播提供统一诈骗话术脚本,不得对主播的诱导性直播行为进行培训或指导,保持平台服务的中立性。
红线二:强化人员全流程管控,明确合规责任边界
1. 入职培训:针对平台工作人员、主播开展专项刑事法律培训,重点讲解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培训视频、签到记录需留存备查;要求主播签署《合规承诺书》,明确违规诱导充值的违约责任及法律后果。
2. 行为监控:制定《交友平台员工/主播行为禁止清单》,明确禁止虚构身份、承诺线下见面、诱导大额充值等行为;对主播与用户的聊天记录进行抽样核查,对直播内容全程录屏留存,留存期限不低于法定要求;对单日充值超5000元的用户触发人工回访机制,核实充值意愿真实性。
3. 责任划分:与员工、主播签订《合规责任协议》,明确个人违规行为的独立责任,协议不得设置“免除平台法定监管义务”的条款,避免因协议违法而无效。
红线三:规范技术与充值功能,堵住合规漏洞
1. 定位功能合规改造:定位数据需基于用户真实地理位置,严禁提供手动修改定位服务;若因技术误差导致定位偏差,需在定位显示区域显著标注“定位仅供参考,精准度有限”;可采用“模糊定位”模式,仅显示用户所在城市,不披露具体街道信息。
2. 充值功能风险防控:设置用户单日/单月充值限额,根据平台用户画像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对超出限额的充值请求,要求用户提供身份验证、充值用途说明等材料;充值页面需设置醒目风险提示弹窗,内容明确“网络交友需谨慎,充值打赏系自愿行为,平台不保障任何线下权益”,并要求用户手动点击确认后方可继续操作。
3. 数据安全留存: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要求,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充值记录、直播回放等数据,留存期限不低于6个月;建立数据分级保护制度,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同时为司法调查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红线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主动配合监管调查
1. 设立专门的“诈骗投诉”入口,对“虚假身份诱导充值”“承诺见面未兑现”等投诉实行24小时响应机制,核查属实后立即冻结涉事主播账号、暂停资金结算。
2. 接到公安机关协查通知后,及时提供涉案用户数据、资金流向等证据,不得拖延、隐匿或篡改数据;对涉案资金按要求配合冻结,积极协助追赃挽损,该行为可作为平台“无主观故意”的重要抗辩依据。
3. 定期分析投诉数据,若发现某类违规行为频发,立即调整平台规则或技术功能,堵塞风险漏洞;对违规主播采取封号、列入行业黑名单等措施,形成有效震慑。
红线五:构建全链条合规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层级
1. 组织架构保障:设立专职合规负责人,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汇报;组建合规团队,负责合规制度制定、培训执行、风险排查,明确业务、技术、风控等部门的合规职责,形成“全员参与、全程管控”的合规格局。
2. 定期合规自查:每季度开展刑事风险自查,重点排查功能设计、人员行为、用户投诉中的风险点,形成自查报告留存;每年聘请第三方合规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出具合规评估报告。
3. 明确责任后果:企业需清晰认知合规不力的三类法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平台参与或协助诈骗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帮信罪;二是行政责任,未尽监管义务可能被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三是民事责任,因过错导致用户损失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司法实践趋势与延伸思考
当前司法机关对互联网平台涉诈案件的监管呈现“从严认定、全面追责”的鲜明趋势。一方面,对平台“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进一步放宽,若平台对明显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纵容”,即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对帮信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平台若为涉诈资金提供结算服务,或为涉诈账号提供技术支持,均可能触犯帮信罪。
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合规经营已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关乎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答题。企业需将合规要求嵌入产品设计初期,避免“先上线、后整改”的被动局面;密切关注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及时调整合规策略;加强与辖区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主动报告合规工作进展,构建良性互动的政企关系。
五、用户防范网络交友诈骗小贴士
1. 警惕“同城定位”“恋爱诱导”等话术陷阱,不轻信主播“见面承诺”,切勿为获取私聊权限盲目充值。
2. 不向陌生网络账号进行大额转账,遇到“充值解锁权益”“充值返利”等要求时多留个心眼,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3. 遭遇诈骗后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充值凭证等关键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平台投诉维权。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基于公开案件信息的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导,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决策依据。本文作者及发布方不对任何主体依据本文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https://mp.weixin.qq.com/s/Kz2gwdlPY9ibgcGjzbi7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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