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最新案例:当事人在12123APP查询到罚款200元,记6分,仅是通知违法行为和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不是最终处罚决定,不可诉

原告通过12123APP查询到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通过短信或相关网络平台形式通知原告其违法行为和拟进行的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行为的处理仍然在程序中,并未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现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豫0481行初3号
原告:XXX,男,XXXXXXXX,汉族,住河南省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舞钢市某公司,地址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
原告XXX不服被告舞钢市某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XXXX年X月XX日8:27分许,原告驾驶朋友个人所有的豫D11**号小型汽车到途径舞钢市湖滨路,因当时视线不佳,且原告前方由车辆,故原告跟随前方车辆通过红绿灯,并未发现绿灯已转红灯,原告通过后才意识到。后原告通过12123APP查询到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原告虽有不当,但已吸收经验教训,故原告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短信或相关网络平台形式通知原告其违法行为和拟进行的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行为的处理仍然在程序中,并未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现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垒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高雅
夜雨聆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