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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编者按: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编排,力求从贴近执法实践的角度,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文书填写和注意事项基本介绍。由于时间仓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录

1、案件来源登记……………………………………………………2-5

2、立案前的证据审查………………………………………………6-10

3、立案审批…………………………………………………………11-15

4、立案后的全面调查………………………………………………16-19

5、现场检查…………………………………………………………20-25

6、询问调查…………………………………………………………26-47

7、协助调查……………………………………………………………48

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49-57

9、检测检验检疫鉴定………………………………………………58-60

10、责令改正/退款…………………………………………………61-62

11、案件调查终结……………………………………………………63-65

12、案件审核……………………………………………………………66

13、处罚告知/听证告知……………………………………………67-70

14、听证材料…………………………………………………………71-76

15、行政处理决定审批………………………………………………77-78

16、当场处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79-87

1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88

18、处罚决定履行催告…………………………………………………89

19、送达回证……………………………………………………………90

20、涉案物品处理………………………………………………………91

21、结案归档…………………………………………………………92-96

(一)案件来源登记

案件来源登记表(模板一)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 X市监X字案源〔XXXX〕XXX号

登记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来源分类

R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他

监督检查人

姓名

XX

所属单位

XX所

姓名

XX

所属单位

XX所

投诉人、

举报人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个人

姓名

/

身份证(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移送、

交办部门

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名称(姓名)

XX

住所(住址)

XX市XX街XX路XX号

联系电话

13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朱XX开设于XX市XX街XX路XX号的XXX日用品商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商品货架及收银台边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米粉30盒、奶粉58盒/罐,经局领导批准,已经扣押(详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XXX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XXX号《财物清单》)。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登记人:XX

                                               X年X月X日

请许XX、金XX核查相关证据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办案机构负责人: XX

                                           X年X月X日

案件来源登记表(模板二)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 X市监X字案源〔XXXX〕XXX号

登记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来源分类

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他

监督检查人

姓名

/

所属单位

/

姓名

/

所属单位

/

投诉人、

举报人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个人

姓名

/

身份证(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移送、

交办部门

名称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88XXXXXX

联系地址

台州市中心大道1311

名称(姓名)

XX年糕加工厂

住所(住址)

XX市XX村XX号

联系电话

13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我局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收到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来的《案件交办通知书》(编号XXXX)和《检验报告》(编号XXXXX)。根据该《检验报告》记录,XXXX年XX月XX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样检查,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散装年糕经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规定,检测判定为不合格,详见《检验报告》(编号XXXXX)。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登记人:XX

   X年X月X日

请许XX、金XX依法及时送达《检验报告》,核查《检验报告》的形式要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办案机构负责人XX

  X年X月X日

案件来源登记表(模板三)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 X市监X字案源〔XXXX〕XXX号

登记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来源分类

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他

监督检查人

姓名

/

所属单位

/

姓名

/

所属单位

/

投诉人、

举报人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个人

姓名

金女士

身份证(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未提供

联系电话

157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移送、

交办部门

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台州市中心大道1311

名称(姓名)

XXXX

住所(住址)

XX市XX街道XX路XX号

联系电话

13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接举报人来电,称其于某年某月某日在美团外卖购买的套餐中的番茄酱已过期,商家名称为XXXX,商家地址为XX市XX路XX号,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

  登记人: XX

XXXX年XX月XX日

请叶XX、金XX核查举报线索并依法办理。

办案机构负责人:XX

X年X月X日

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

案件来源登记表(模板四)

案件来源登记表

登记号: X市监X字案源〔XXXX〕XXX号

登记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来源分类

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其他

监督检查人

姓名

/

所属单位

/

姓名

/

所属单位

/

投诉人、

举报人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个人

姓名

/

身份证(其他

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移送、

交办部门

名称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137XXXXXXXX

联系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XX街道XX路XX号

名称(姓名)

XXXX

住所(住址)

XX市XX街道XX路XX号

联系电话

13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XXXX年XX月XX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长市监案移字[XXXX]第XXX号),函中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XXXX年XX月XX日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XX家电馆”涉嫌违法,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查明,“XX家电馆”为个人店铺,经营者为周XX,经营地址为浙江省台州市XX市XX街道XX路XX号,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此案线索移交本局。

   登记人:XX

   X年X月X日

请叶XX、金XX商所法制员周XX研究该移送是否符合规定,实地核查嫌疑人情况,并依法办理。

 办案机构负责人:XX

X年X月X日

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

(二)立案前的证据审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总局2号令出台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 行)》第十六条的规定,立案应符合:有初步确认的违法嫌疑人、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属于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这三个条件。所以,立案前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工作,可以围绕这三个条件进行审查、收集和固定,为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提供决策依据。

一、审查是否能够初步确认违法嫌疑人

一是对嫌疑人的主体身份的审查,分析嫌疑人属于自然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可以参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登记情况。特殊商品、行业、单位还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应有许可证明。通过审查身份证明上的信息,确定当事人经营者或者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情况是否与登记注册情况一致。

二是审查嫌疑人是否与本案相关联。生产经营产品、提供商业服务的自然人、个体户和企业法人等主体均可能成为立案的当事人,要从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的实际实施者,权利收益的受益者以及责任义务的承担者等角度予以综合考虑、具体分析,确定适格的当事人。

二、审查是否存在足以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是比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条款项目规定的禁止行为,如果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应制作笔录或(和)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相关情况予以记录并经当事人确认,可以初步认定存在违法事实。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等等。

二是证据收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提取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对核查、调查过程中提取的证据进行审查,能够确认当事人行为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的,初步认定存在违法事实。

三是违法事实来源,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验、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以及媒体舆情等途径获得的违法事实线索,执法人员审查相关材料并经调查核实,能够确认当事人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的,初步认定存在违法事实。

三、审查已形成的证据是否适用于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当本部门审查发现根据已获得的证据,所要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移送函(模板一,适用于线索移送)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x市监201901

XX农业农村局

我局在对叶某违法从事活禽交易的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叶某私自屠宰活禽的一案/违法线索,因私屠滥宰违反了XXX》第几条规定,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管辖困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款)的规定,现将该/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相关材料)

1. 现场拍摄的叶某正在屠宰活禽的照片3张;

2. 现场笔录复印件12页。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8XXXXXXXX,13XXX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模板一,适用于线索移送)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X市监罪移201901

XX公安局

XX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附件: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一份3页;

        2.现场照片5张;

        3.工业松香鉴定报告(编号XXX)一份3页;

        4.涉案物品清单(编号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8X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XX

抄送:XX人民检察院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抄送XX人民检察院

(三)立案审批

立案是进行全面调查的必经程序,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决定立案后,才可以进行全面的调查。立案前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则不需要部门负责人审批。提请立案审批,经办人需要注意不能在最后一天的最后一刻提交,要给部门负责人留够作出决定之前审查的时间最好在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批表里直接写明作出决定的截止日期,方便领导作出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应当严格遵守,第一个十五个工作日时间即将用完,而因情况特殊尚未完成核查的,要提前办理审批延长核查时间的手续。

立案审批表(模板)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事 人

单位

名称

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姓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住所(住址)

XX市XX镇XX路XX号

案由

XX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案源登记

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XXXX年浙江省不合格产品跟踪及部分食品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测报告》(编号XXXXX)。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建议立案,妥否?请批示!(编者注:如果案件系统在立案审批环节不能上传初步证据,为便于领导决策,建议以拍照、扫描后发内网协同报告系统等方式向领导提供证据。)

经办人:许XX,金XX

                                 X年 X月X日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建议由许XX,金XX承办。

                     办案机构负责人: XX

                     X年 X月X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XXX

                       X年 X月X日

 注

作出决定的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 XX日。立案号XXX(没有立案号则不用写),核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共8页:现场笔录1份2页;《检验报告》(编号XXXX)一份4页;XX;……。

不予立案审批表(模板一)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事 人

单位

名称

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姓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住所(住址)

XX市XX镇XX路XX号

案由

/

案源登记

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XXXX年浙江省不合格产品跟踪及部分食品相关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中,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详见《检测报告》(编号XXXXX)。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我局于XX年XX月XX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即前往该公司住所送达《检验报告》,发现该公司现场无生产经营的迹象,经电话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得知该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核实登记信息后,情况属实。鉴于当事人已经消亡,建议不予立案。妥否?请审批!(编者注:如果案件系统在立案审批环节不能上传初步证据,为便于领导决策,建议以拍照、扫描后发内网协同报告系统等方式向领导提供证据。)

                  经办人:许XX,金XX

                  XXX日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办案机构负责人:张XX

                XX年XX月 XX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XXX

                  XX年XX月 XX日

 注

作出决定的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 XX日。不予立案号XXX(没有不予立案号则不用写),核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共8页:现场笔录1份2页;《检验报告》(编号XXXX)一份4页;XX;……。

不予立案审批表(模板二)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事 人

单位

名称

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

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姓名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住所(住址)

XX市XX镇XX路XX号

案由

/

案源登记

时间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核查情况及立案(不予立案)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我局接到周XX来函投诉举报。周XX称在XX市XXX有限公司开设在天猫网上的“XXX旗舰店”网页上发现“100%精选选材,100%普通消费者在商场或实体店中购买的价格”的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依法查处。我们检查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和网店网页,举报内容属实,但我们认为“100%精选选材”是当事人承诺所售商品全部是精选材料,并无不恰当地贬低同类商品;网页中列举了商品价格并描述“100%普通消费者在商场或实体店中购买的价格”,是当事人承诺其网页展示的实体店商品价格全部来自实体店的商品价格,均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用的绝对化用语。根据以上案件线索核实情况,我们认为没有可以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建议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妥否?请审批!(编者注:如果核查发现举报不属实,建议向局领导提供核查的证据;如果案件系统在立案审批环节不能上传初步证据,为便于领导决策,建议以拍照、扫描后发内网协同报告系统等方式向领导提供证据。)

                    经办人:许XX,金XX

                      XX年 XX月XX日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办案机构负责人:张XX

                    XX年XX月 XX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XXX

                    XX年XX月 XX日

 注

作出决定的截止日期为XX年XX月 XX日。不予立案号XXX(没有不予立案号则不用写),核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共8页:现场笔录1份2页;网页截图一份2页;XX;……。

(四)立案后的全面调查

1、注意提高效率。立案后,应当尽快展开调查,尽可能在3个月内办结(这里指作出决定)。超过3个月常规办案期限的情况并不少见,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此比较关注,也有责令限期作出决定的判例。

2、注意穷尽手段。有些案件因为各种原因,在常规的办案期限内甚至是延长办案期限后也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要作出处罚,证据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的中止或者终止情形的,建议在延长期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穷尽调查手段,并留下相关证据,如果仍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则案件不宜久拖不决,建议申请销案,现在新的2号令没有了销案的概念,可以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不足为由建议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3、注意纠错优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首要目标是采取措施制止和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其次才是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注意证据规则。行政处罚案件在听证、复议和诉讼中都要进行证据的质证。目前无论是复议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有行政证据司法化的倾向,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过去是强调“优势证据”的证据规则,现在则已经发生了变化,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对相对人的授益性行为遵循“优势证据”的证据规则;二是对相对人的一般损益性行为,遵循“八九不离十”的证据规则;三是对相对人较重的处罚行为——一般理解为符合听证条件的,遵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规则,这可以说已经够得上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5、注意规避风险。案件调查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风险意识,主观上要按规定程序实施调查,不能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同时,客观上也要注意提防相对人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实践中不乏因公殉职或者受伤或者被报复的案例。

案件移送函(模板二,适用于立案后的案件移送)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x市监201901

XX应急管理局

    我局调查的XX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致人伤亡一案/违法线索,因查实致人伤亡的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X条规定,该行为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管辖困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相关材料)

    1.现场拍摄的致人伤亡的生产设备照片5张;

    2.特种设备目录一份6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5页。

    4.当事人生产车间工人李某的询问笔录一份4页。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模板二,适用于立案后移送)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X市监罪案移201901

XX公安局

周某生产伪劣产品一案/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附件:

1.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一份5页;

2.现场照片5张;

3.产品《检验报告》(编号XXX)一份5页;

4.涉案物品清单(编号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8X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XX

抄送:XX人民检察院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抄送XX人民检察院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周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XX

审批事项

移送公安机关

提请审批的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

经查,周某从XXXX月开始在XX处生产XX,共生产了XX5000件,我局于XXXXXX日对该5000件产品实施监督抽样。在抽样后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前,当事人已经以50/件的价格销售了该产品4000件。依据《检验报告》(编号XXX),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将此案移送XX公安局,妥否?请审批!

                经办人:XXXXXX

                 XXXXXX

经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经办机构负责人:XXX

  XXXXXX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同意移送。

                           部门负责人:XXX

                           XX XXXX

备注

《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无异议。

(五)现场检查

一、依法检查:现场检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二、检查前准备

1)制定检查方案:①收集检查对象信息:证照信息、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自然人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②案情分析,根据具体案件的难易程度,预测、设定工作方案,对涉嫌犯罪案件,应尽量协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③确定出勤执法人员:2人以上,执法人员应携带执法证;④执法人员分工明确: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谈话、控制重要现场及财物等工作精心安排。

2)携带执法文书: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登记通知书及财务清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据提取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抽样单、封条(已盖章);(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必须盖市监局章)

3)准备执法装备:充足电、时间调校准确的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水笔、复写纸、印泥,需抽检的备好样品袋(瓶)等抽检工具。

4)事先准备见证人信息:网格管理员、村(社区)联系人或邻近商户信息。

三、现场检查

1)程序合法: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陈述当事人有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

2)掌控现场:控制现场的人、财、物,消除当事人过激情绪,执法人员按既定方案依法实施检查取证,稳步推进检查进度。

3)现场证据固定:询问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固定违法事实。对涉嫌违法(财)物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4)执法人员现场全程录像或拍照记录。执法记录仪应当在进入现场之前提前开启。拍摄时,注意镜头中要出现至少2名执法人员,如果只有2名执法人员去现场,可以互相拍摄。

四、现场笔录制作

1)书写现场笔录,脉络清晰、重点突出,如实准确记录违法经营行为,并记录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2)现场笔录记录完成后,必须经当事人阅读或者执法人员宣读,当事人对记录内容无异议后,在文末签明“以上事实”字样并在现场笔录每页签字确认。个别修改的文字及分页码,均经当事人摁手印确认。

五、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制作

1)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可依,法律条款必须准确,精确到具体条款项。

2)完整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先行登记通知书)及财务清单。行政强制措施财务清单必须当事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必须送达当事人一联,其余联执法单位留存,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摁手印确认。

3)涉嫌违法产品由当事人保管的,必须由当事人在文书“保管人”处签字并摁手印确认。

六、突发情况处置

突发情况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必须冷静、理智,不可一味地针锋相对,要使各方都能够冷静下来,防止突发事件扩散,并细致耐心地说明、教育。突发情况若超出现场执法人员掌控范围,必须及时请求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场笔录

时间:XXXXX分至XXXXX

地点:XXX

检查人员:XXX执法证号:XXX

检查人员:XXX执法证号:XXX

当事人XX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

住所(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XXX

联系电话:XXX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在场全程陪同检查。

检查人员:我们是XX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当事人:看清楚了。

检查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你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当事人:不申请回避。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本次现场检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XXX

现场情况:XXX

(以下空白)

检查人员: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果属实请签名。

当事人: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内容属实。(应由当事人亲笔签名)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XXXXXX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XXXXXX

            检查人员:XXXX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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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 页)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件名称

XX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为便于及时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书,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

    二、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三、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四、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R□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

R手机号码:13XXXXXXXXX

□传真号码:

R电子邮件地址:xx@qq.com

□即时通讯账号: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地址

XXXXXXX

收件人

xx

收件人联系电话

13XXXXXXXXX

邮政编码

317000

    本人已阅读(已向本人宣读)上述告知事项,清楚了解其内容及法律意义,并保证以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XXX

                                    xxxxxx

备注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通知书

XX市监询通20190001

XXX

为调查了解XX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XX情况,请于XXXXXXXXXX分到XXX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者户口本原件

2. XX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3. XX有限公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8X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 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无证无照经营询问笔录模板(适用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小”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需要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或只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次

地点:

询问调查人: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调查人:我们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是“”,编号是:、,请你过目。

问:你是否看清楚了?

此问在笔录中反映询问人员履行了“询问调查要先表明身份”的法定义务。

答:看清楚了。

如果被询问人要求询问人员提供执法证的复印件,可以当场告知只有出示执法证的义务,没有提供执法证复印件的义务。

问: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单位)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是否听清楚了?

此问是反映询问人员履行了告知申请回避权的法定义务。

答:听清楚了。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在告知事由时,之所以只说“依法进行调查”而不具体告知调查事项,是因为考虑到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若直接说”依法对你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进行调查”,很大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警惕、紧张和抵触情绪,增加随后问话的难度。二是案件正处于调查取证的环节,还没有定性,虽说是”涉嫌”,难免会给被询问人一种执法人员还没开始询问调查就已有”无证无照经营”诱供的嫌疑。

是否回避问话的目的在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回避规定,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以确保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和执法的公正性。

答:不申请回避。

如果被询问调查人员申请回避,询问调查人员要当场告知其需要说明理由并举证,并立即向上级报告,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继续询问调查工作,并告知被询问调查人已经对其申请启动核查工作,如其拒绝继续接受询问调查,则报告上级建议暂时更换执法人员。根据程序规定,办案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或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依职权决定。

问:你有如实接受询问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明白了?

一是在笔录中反映询问人员履行了“告知被询问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二是通过这样的告知使当事人明白说假话和隐瞒案情的后果,给被询问人造成说假话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如实回答询问。

答:我已经听明白了。

问:你的姓名?

答:

此问是核对被询问人是否就是我们要询问调查的人

问:有没有曾用名?

答:

此问是用来确认被询问调查人的签名与其身份证上记录的姓名是否一致,实践中经常会有签名与身份证记录的姓名不一致的情况

问:你的性别?

答:

此问是进一步确认身份。

问:你的年龄?

答:

有个别人来接受调查时可能没有带身份证,而且看起来特别成熟,但有可能是未成年人,需要确认年龄。

问:你的民族?

答:

如果是少数民族,要追问是否能够听懂普通话,是否认识中文,确认是否需要翻译。

特殊情况下,可能会碰到持有护照的外国人,也需要询问其是否能够听懂普通话,是否认识中文,确认是否需要翻译。

问:你的家庭住址?

答:

问:目前常住地?

答:

此二问可以用于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问:你的联系电话?

答:

问:你的文化程度?

答:……

此问在于了解被询问调查人是否能够理解相关询问内容,是否能够阅读和签署笔录。需要注意,如果被询问调查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开启全程录像或者录音,并从头开始重新询问,以证明询问结束宣读笔录的内容与记录的内容一致。这个也是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本质要求。

问:你是否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答:……

此问在于了解对方是否有特殊身份,便于两代表一委员资格审查时填报资料,也起到进一步促使对方如实回答询问的作用。

问:介绍你个人的身份情况?

此问为了确定被询问人是否当事人,是否无证无照经营责任的承担者。如该人是当事人委托来接受问话的,要请其出示委托书,且要确定该人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参与者或是了解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的知情人。

如果是当事人(负责人或者是投资人)来的话,那就可以直接接受询问调查。实践表明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确认一项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难题,也关系到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在实践中,往往会意外的发现之前的调查工作中初步认定的当事人并非真正的当事人。例如经常遇到产权转让等情况,以及发错询问通知书,或者合伙经营等特殊情况,或者错以为现场管理人员或工人为当事人。

问:XX店的投资人是谁?

答:是我(某某)。

问:其他家庭成员有无投资?

答:有,还有某某一起投资。(无)

问:你个人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答: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问:经营收益主要用途?

答:主要用于扩大投资。

问:是否有将收益主要部分用于家庭开支的情况?

答:有(无)。

上述投资的财产来源及收益用途与债务承担有关。

问:有无合伙人?

答:有(无)

问:合伙人姓名?

答:……

问:投资比例和金额情况?

答:

问:XX店有无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小一摊的登记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答:没有办理(我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是某某)。

如果回答有营业执照,并提供他人的营业执照,应继续追问取得他人营业执照或者以他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名义从事经营的详细经过。

问:你认为从事某某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某某许可证、登记证)?

答:……。

此问在于查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违法的故意、过失或者其他特殊情形。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知识教育,体现《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若当事人知道需要办理证照的)追问到现在止为何还未办理证照?根据实际情况,此问可作为自由裁量依据之一。

问:你为什么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某某许可证、登记证)就开始经营?

答:……

此问在于查明其主观情节的恶意程度。如果对方不回答,则记录:被询问人不回答。

问:(需前置审批的要问)开业到现在,你有没有办理了什么审批手续?

答:有……(无)。

此问是确定无证无照经营中的“有证无照”,及考虑”一事不再罚款”。如果没有办理前置审批的话,还要问:有没有受过前置审批部门的处罚;处罚时间和处罚事项等。

问:开业至今,你有没有到相关部门申请过相关证照的办理?

答:有去办理过,但是没有办下来。(没有办过)

这项问话目的在于作为量罚时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若被询问人反映有申办证照,要问明是“何时”、”有无受理”。

问:(依查处职权确定名义)曾于X年X月X日发给你“责令改正通知书”,你为何还未办理证照?

答:……

本项问话适用于有责令整改事实时,目的在于查明当事人合作态度和主观故意程度,作为自由裁量依据之一。问:你(可因当事人是否到场采取合适的称呼)是何时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答:……

此问在于查明无证无照经营继续和持续的时间,也是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要素之一,也是以作为处罚从轻或从重的考虑情节之一。须注意,《行政处罚法》有这方面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问:(如经营场所租赁)请你出示房屋租赁合同和说明房屋租赁签订日期等相关情况?

答:……

本项问话目的在于通过租赁合同来确定被询问人回答的开业时间的真实性,如果合同的签订时间与上面回答的开业时间相差很大,则要在下一项问话中要求其解释。在询问经营场所租赁事项时,还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施行后,是第十四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在租赁关系期间,经营场所出租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证无照经营。

问: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X年X月X日,而你之前说开业时间是X年X月X日,存在着很大的时间差,对此你有什么解释?

答:……

此问是为了进一步确认被询问人所说的开业时间的真实性。(在上述两个时间存在明显不合理时使用)

问:XX店的经营情况?(后面详细举例)

答:……

此问目的在于了解无证无照经营的规模大小、营利能力,以作为量罚参考。可以分别询问以下事项:1、经营地点(可能有尚未发现的多处场所)2、经营面积3、经营范围4、从业人员5、经营成本6、生产工艺流程7、生产经营条件8生产规模,以及从业人员工资、租期长短、房产租金和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的会计核算成本等。经营面积、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条件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如是否符合三小一摊条件。

此问还在于查清无证无照经营金额(销售款、货值)多少及违法所得。需要从产品(商品)的单价、产销存数量、进销存数量、生产能力、销售渠道等因素综合了解。在此处要紧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总局答复等对无证无照经营金额(货值)的解释来仔细设计问话,并且须根据具体法条内容来确定违法经营额(无营业执照)、货值金额(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小登记证、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意不要直接问对方违法所得多少?因为违法所得的确认是一个难点,须按照具体计算方法,并扣除已缴税费等,并且不同案件类型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不是由当事人来回答确认的。

以下详细举例:

问(适用于生产加工类):开业至今,一共生产了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分别有多少数量?

答:……

问:你刚才说的这个数量是否有记账?

答:有。(要求其提供账簿,并追问账簿记录是否完整?记账人是谁?——有些当事人文化程度低,记账人不一定是其本人,可能是家人(实践中有正在读小学的孩子记账的)或者其他人;有些无证无照经营规模不小,可能有专门的人员记账;有些无证无照经营是合伙的,为了合伙人之间算账必定有记账)

没有。(追问其为什么不记账?没有记账,是怎么计算出来这个数量的?)

实践中,经营者文化程度不同,个人习惯不同,通常会有做流水账,但经常会有不保存账簿的情况,或者流水账也不一定是完整记录。详细询问,对没有账簿的情形有增强当事人口供真实性、可信度的作用,防止当事人随意翻供

问:以上各种规格型号产品的原材料以及包装物料的单件成本分别是多少?

答:……

问:你刚才说的单件产品的成本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

此问是确认当事人交代的成本的构成和计算方法,要让当事人分别介绍,这要与前面问的生产工艺对应起来,这样在确认违法所得时,就可以扣除依法可以扣除的那些成本。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会作成本核算,能够说清楚成本的构成;也有个别马大哈,确实不作成本核算的;还有些是刚刚开业不久,可能还来不及作成本核算,在询问时要察言观色,判断其属于哪种情形,交代情况是否属实。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会把原材料、包装物料、水电费、燃气费、人工费、运输费、仓储费、房租费等各类费用都算上,但计算违法所得时,有些费用是不能扣除的,所以不能简单询问成本是多少,必须分别问清楚。

问:你购进原材料和包装物料的途径?

答:……

问清来源,可以追查其交代情况的真实性。

问:购买这些原材料和包装物料有无合同、发票或者其他结算凭据?

答:……

问:购买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货款有没有结算?

答:……

3问是用来确认当事人交代的成本价款的真实性。

问:以上生产的产品已经销售了多少?

答:……

问:销售给谁?

答:……

问:销售价格分别是多少?

答:……

问:货款有没有结算?

答:……

4问也可以一并问,一并答,具体视情况。

问:有无销货合同、票据、账簿?

答:……

问:库存产品在哪里?

答:……(注:有些库存产品在案发现场可能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与财物清单核对;有些可能另有仓库,如果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跟进,并清点数量,对照当事人交代的情况,是否有差错,对于非法食品、药品、侵权物品等尤其要注意)

问:尚未使用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还有多少?

答:……

问:尚未使用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现在放在哪里?

答:……(注:有些库存的原材料和包装物料在案发现场可能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与财物清单核对;有些可能另有仓库,如果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跟进,并清点数量,对照当事人交代的情况,是否有差错,对于非法食品、药品、侵权物品等尤其要注意)

问:你开业至今,有无缴纳国家税费?

答:有(无)(如有,要追问索取证据)

—————————————————————————–

问:(适用于购销类)开业至今,一共购进了哪些品种的商品各多少数量?

答:……

问:购进价款分别多少?

答:……

问:以上购进的商品已经销售了多少?

答:……

问:销售给谁?

答:……

问:销售价格分别是多少?

答:……

问:货款有没有结算?

答:……

4问也可以一并问,一并答,具体视情况。

问:有无销货合同、票据、账簿?

答:……

问:库存商品在哪里?

答:……(注:有些库存商品在案发现场可能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与财物清单核对;有些可能另有仓库,如果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跟进,并清点数量,对照当事人交代的情况,是否有差错,对于非法食品、药品、侵权物品等尤其要注意)

问:你开业至今,有无缴纳国家税费?

答:有(要追问索取证据)

无。

——————————————————————————

问:以上所说的经营收支情况,你刚才说有合同账簿票据等资料可以证明,这些东西现在放在什么地方?

答:在店里。(要在询问结束后,立即跟随去调取证据,避免造假或者毁灭证据)

在家里。(要在询问结束后,立即跟随去调取证据,如果与经营场所不能区分的,可以进入现场;如果是可以区分的,不能进入其住宅,可以要求当事人取出,或者视证据的重要性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在某某人那里。(要在询问结束后,立即让当事人联系此人,如在本地不是很远,应跟随去调取证据——跟随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耍滑头,提供一个虚假的信息然后转移或者毁灭证据;如果是电子账簿,可以要求对方先发到指定邮箱,然后再去调取证据原件。)

问:(其他需要问明的事项,主要目的在于固定现场检查违法事实)

答:……

如:如现场检查非当事人本人在场,由他人代签的,在笔录中确认其身份。当事人或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着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节时;对拒签法律文书的情节,要通过笔录中确认这一事实。尤其在当事人拒绝签名确认扣留财物清单时,更要通过笔录,让当事人复述确认扣留了什么财物,承认拒签的情节。事前要详阅现场检查笔录,如发现存疑的地方,要通过询问笔录来查明确认。

你有无需要向我们提供的证据?

答:……

问:这些证据你是否可以在X年X月X日前提供?

答:可以。

此问目的在于通过在笔录中载明询问人员曾经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使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工作取得的证据扎实充分。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考虑到《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有这样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注意要给予适当的证据提供时间,并在笔录中予以明确。

问:你有无因为无证无照经营受过行政处罚?

答:有(无)。(如有,应追问有无处罚决定文书,如果不能提供,要追问具体事由和作出处罚的单位、时间、内容)。

此问是了解当事人有无违法前科,与量罚有关,也有可能与“一事不再罚”有关。

问:如果我们有相关法律文书要送达给你,直接送到哪里或者寄到哪里或者发到哪个电子邮箱或者指定谁代为签收?

答:……

此问是用来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果有专门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则可以省略。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核对,有无记录错误或者遗漏,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需要注意,如果当事人在阅读笔录后,对前面所述的情况翻供,不能直接对前面记录的内容进行修改,而应当在此处记录其翻供的内容,并追问为什么与刚才说的不同。这既是客观记录了询问调查的情况,也可以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无论是前假后真还是前真后假或者是补充遗漏,这也突出体现了视频或者音频同步记录的重要性。直接对原记录内容修改的一般限于错别字、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涉案各类人员的姓名记录出错等。

问:以上笔录记录是否属实?

答: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与本人所述一致,情况属实。

如果是阅读有困难的,应记录以上笔录已经向本人宣读,与本人说的一致,情况属实。说的一致是表明记录无误,情况属实是表明经被询问人确认其陈述的是事实,也表明记录的询问调查内容属实。

本项问话的目的在于证明笔录的真实性,证明办案人员履行法定的“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的义务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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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笔录模板(生产类)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次

地点:

询问调查人:、

被询问调查人:性别: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住址:

工作单位:职务:

询问调查人:我们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是()、编号是:、,请你过目。

问:你是否看清楚?

此问在笔录中反映询问人员履行了法定“询问调查要先表明身份”的规定。

问: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单位)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询问调查人员回避?

在告知事由时,可问:依法就生产XX产品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而非直接说生产XX侵权产品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是因为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若直接说“依法对你公司生产XX侵权商品一案进行调查“,很大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警惕、紧张和抵触情绪,增加随后问话的难度。二是案件还处于调查取证的环节,还没有定性,虽说是”涉嫌”,难免会给被询问人一种执法人员还没开始询问调查就已有”商标侵权”诱供的嫌疑。

是否回避问话的目的在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回避规定,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以确保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和执法的公正性。

问:你有如实接受询问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

一是在笔录中反映询问人员履行了法定“告知被询问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规定通过这样的告知;二是使当事人明白说假话和隐瞒案情的后果,给被询问人造成说假话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实话实说。

问:你个人身份基本情况?(对被询问调查人身份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参考无证无照询问调查笔录的样板

此问为了确定被询问人是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如该人是当事人授权委托来接受问话的,需要请其出示授权书或者委托书,授权书或者委托书需注明授权或者委托权限及授权或者委托的期间。

问:你与XX公司是什么关系?

此问需要确定该人在公司里具体从事的职责岗位,是否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人、知情人,是否了解本案相关情况的,如公司分管领导。

问:请介绍一下XX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法律文书中需体现的当事人基本情况。

问:请你介绍一下XX公司的投资情况?

了解一下当事人投资概况,包括有无在他处另设立生产车间,在询问调查中为查案积累信息。

: 你们公司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从了解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入手,了解以下情况:1、生产经营地点2、经营范围3、经营方式4、从业人员5、产品品牌6、生产工序流程7、生产规模,以及租期长短等。从陈述的基本情况中筛选出其中案情相关细节及线索。违法行为及其情节应从当事人的陈述中体现出来。

问:在你们公司生产车间发现“XX”商标标识是哪里来的?

结合现场检查笔录,客观问话,而不能直接问发现的侵权“XX”商标标识是什么情况。因是否侵权,目前还停留在询问调查阶段,案件还没有完全定性,只是涉嫌。商标侵权案件不仅要调查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还需调查侵权商标标识的相关事实。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印制的,要把现场发现的商标标识与印版核对,是否有遗漏?如果现场未发现印版,要追问印版去向,还要查明印版的来源

问:“XX”商标标识你们公司是如何使用的?

结合上句问话,进一步了解违法事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否使用,是关键所在,是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一件商品可能用多件相同的商标标识,也可能用样子相同但是大小不同的商标标识,也可能用多种商标标识,这关系到从标识印制数量、使用量、库存量来推算使用了商标标识的产品数量。

问:标注“XX”的商标标识使用了多少?库存数量多少?是否还需继续使用?

库存数量也是案件量罚的参考因素,此数量还涉及到强制措施、后续没收的量罚。根据两高、公安部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问:已经制作完成打算加贴XX商标标识的产品有多少?

此问与前一问关联,目的是查明应当计算的非法经营额。

问:你们公司生产的标注“XX”商标标识的产品数量有多少?

生产数量多少,案件量罚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会议纪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问:你们公司生产的标注“XX”商标标识的产品工艺流程是怎样的?

问:你们公司生产的标注“XX”商标标识的产品的成本是多少?(可以参考无证无照笔录模板)

此二问是查明侵权商品的成本,用于计算其获利,虽然商标法的罚则没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但是也是量罚要考虑的一种情节,另外这也是假冒侵权追究刑责的一个指标值。

问:介绍一下你们公司标注“XX”商标标识的产品销售数量、库存数量、价格、经营额等情况?(可以参考无证无照笔录模板)

此问涉及到两方面数量,一是销售数量,二是库存数量,还应与上述生产数量逻辑上统一。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的区别,非法经营额包括未销售库存部分。按两高司法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生产企业制造的尚未销售的产品,如有标价,可以直接按照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移送条件。此问非法经营额是案件量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问:标注“XX”商标标识的产品销往哪里?

涉及本案重要案件事实,有明确对象的,若条件允许,应继续调查,形成证据链;对下家也予以立案或移交管辖地工商部门。

问:你们公司有没有注册“XX”商标?

此问确定当事人没有注册“XX”商标,特别是近似商标。

问:你们公司是否知道“XX”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此问在于了解当事人对“XX”商标的认知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注册商标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问:有没有人向你们公司反映,说你们公司产品上使用的XX商标与市场上销售的某某公司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的XX商标近似?

此问是针对当事人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混淆侵权,了解当事人是否知到其使用的商标与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也是为了查明主观故意情节。

问:你们公司生产标注“XX”商标产品,有无权利人许可?

此问是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部分,未经许可使用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涉及案件定性。

问:你们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何还在生产的产品上标注“XX”商标?

结合上句问话,了解当事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造成违法,此情节也可作为案件量罚的参考依据。实践中常有根据他人订单生产的情形。要追问订货者是否有提供“XX”商标的注册证或者许可使用的文件。

问:上述生产数量、销售数量、价格等数据是否有相关的账本票据等材料?

此问在于寻找询问笔录中问明的销售数量等数据的证据,若有,数据间互相对应,避免证据间互相矛盾。若无,声明以当事人的口述为准,作为确定其非法经营额的依据。

问:(其他需要问明的事项,主要目的在于固定现场检查违法事实)

如:如现场检查非法定代表人在场,由他人代签的,在笔录中确认其身份。对拒签法律文书的情节,要通过笔录中确认这一事实。尤其是拒绝在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上签字的,更要通过笔录,让当事人复述确认扣留了什么财物,承认拒签的情节。事前要详阅现场检查笔录,如发现存疑的地方,要通过询问笔录来查明确认。

你是否能提供能证明你经营行为合法的证据?如有证据提供,请在()天内提供,有没有听明白?

如前问当事人有取得权利人许可使用“XX”商标,需要明确当事人在某时间内提供相应授权许可依据。目的在于通过在笔录中载明询问人员曾经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使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工作取得的证据充分。

问:你公司以前有无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过处罚?

本项问话的目的关系到行政处罚幅度。《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核对,有无遗漏,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此问充分保障《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需要注意,如果当事人在阅读笔录后,对前面所述的情况翻供,不能直接对前面记录的内容进行修改,而应当在此处记录其翻供的内容,并追问为什么与刚才说的不同。这既是客观记录了询问调查的情况,也可以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无论是前假后真还是前真后假或者是补充遗漏。

问:以上笔录记录是否属实?

如果是阅读有困难的,应记录以上笔录已经向本人宣读,与本人说的一致,情况属实。说的一致是表明记录无误,情况属实是表明经被询问人确认其陈述的是事实,也表明记录的询问调查内容属实。

本项问话的目的在于证明笔录的真实性,证明办案人员履行法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的义务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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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笔录模板(购销类)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第次

地点:

询问调查人:

被询问调查人:    性别:民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住址:

工作单位:                职务:

询问调查人:我们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名称是()、编号是:、,请你过目。

问:你是否看清楚?

此问在笔录中反映询问人员履行了法定“询问调查要先表明身份”的规定。

问:我们依法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你(单位)也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是否听清楚了?

问:你(单位)是否申请询问调查人员回避?

在告知事由时,可问:依法就生产XX产品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而非直接说生产XX侵权产品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是因为考虑到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若直接说“依法对你公司生产XX侵权商品一案进行调查“,很大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警惕、紧张和抵触情绪,增加随后问话的难度。二是案件还处于调查取证的环节,还没有定性,虽说是”涉嫌”,难免会给被询问人一种执法人员还没开始询问调查就已有”商标侵权”诱供的嫌疑。

是否回避问话的目的在于贯彻《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回避规定,以书面的形式确定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以确保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和执法的公正性。

问:你有如实接受询问调查的法律义务,如有意隐匿违法行为或故意作伪证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

一是在笔录中反映询问人员履行了法定“告知被询问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规定通过这样的告知;二是使当事人明白说假话和隐瞒案情的后果,给被询问人造成说假话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实话实说。

问:你个人身份基本情况?(对被询问调查人身份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参考无证无照询问调查笔录的样板

此问为了确定被询问人是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如该人是当事人授权委托来接受问话的,需要请其出示授权书或者委托书,授权书或者委托书需注明授权或者委托权限及授权或者委托的期间。

问:你与XX公司是什么关系?

此问需要确定该人在公司里具体从事的职责岗位,是否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人、知情人,是否了解本案相关情况的,如公司分管领导。

问:请介绍一下XX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法律文书中需体现的当事人基本情况。

问:请你介绍一下你公司的投资情况?

了解一下当事人投资概况,包括有无在他处另设立生产车间,在询问调查中为查案积累信息。

: 你公司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经营活动的?经营基本情况?

从了解当事人的经营基本情况入手,了解以下情况:1、经营地点;2、经营范围;3、经营方式;4、从业人员;5、产品品牌——除了现场发现的品牌可能还有其他已经销售完毕的涉嫌侵权的产品;6、购销渠道;7、经营规模等。从陈述的基本情况中筛选出其中案情相关细节及线索。违法行为及其情节应从当事人的陈述中体现出来。

问:在你公司发现“XX”商标标识的商品是哪里来的?

结合现场检查笔录,客观问话,而不能直接问发现的侵权“XX”商标标识是什么情况。因是否侵权,目前还停留在询问调查阶段,案件还没有完全定性,只是涉嫌。

问:标注“XX”商标标识的产品销往哪里?销售数量、库存数量、价格、经营额等情况?

此问涉及到两方面数量,一是销售数量,二是库存数量。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的区别,非法经营额包括未销售库存部分。按法释【2004】19号两高司法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移送条件。此问非法经营额是案件量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问:上述生产数量、销售数量、价格等数据是否有相关的账本票据等材料?

此问在于寻找询问笔录中问明的销售数量等数据的证据,若有,数据间互相对应,避免证据间互相矛盾。若无,声明以当事人的口述为准,作为确定其非法经营额的依据。

问:(其他需要问明的事项,主要目的在于固定现场检查违法事实)

如:如现场检查非法定代表人在场,由他人代签的,在笔录中确认其身份。对拒签法律文书的情节,要通过笔录中确认这一事实。尤其是拒绝在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上签字的,更要通过笔录,让当事人复述确认扣押了什么财物,承认拒签的情节。事前要详阅现场检查笔录,如发现存疑的地方,要通过询问笔录来查明确认。

问:你了解过“XX”商标(涉嫌被侵权的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吗?

问:你了解过标注“XX”商标的正宗商品的价格吗?

此二问目的是查明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其购销的商品属于侵权商品。

问:你是从什么渠道知道“XX”品牌的?

问:你为什么要购进标注“XX”商标的商品?

问:你是怎么知道你经销的标注“XX”商标的商品的进货渠道的?

通过进一步追问,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主观上应知“XX”商标(涉嫌被侵权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格。

问:你购进的标注“XX”商标的商品价格与正品的价格相差明显,你是否怀疑过是假冒的?有没有问过供货商?

问:供货商是怎么跟你说的?

问:你有没有向供货商索取过“XX”商标的注册证?

因为有可能是直接向生产企业购进

问:你购销标注“XX”商标的商品有没有签订合同?有没有进销货发票、清单等?

此问可以对照条例规定的合法取得的几种情形逐一问清楚。

你是否能提供能证明你经营行为合法的证据?如有证据提供,请在()天内提供,有没有听明白?

此问目的在于通过在笔录中载明询问人员曾经明确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使到目前为止的调查工作取得的证据充分。

问:你公司以前有无因商标侵权行为受过处罚?

本项问话的目的关系到行政处罚幅度。《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核对,有无遗漏,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此问充分保障《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需要注意,如果当事人在阅读笔录后,对前面所述的情况翻供,不能直接对前面记录的内容进行修改,而应当在此处记录其翻供的内容,并追问为什么与刚才说的不同。这既是客观记录了询问调查的情况,也可以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情况——无论是前假后真还是前真后假或者是补充遗漏。

问:以上笔录记录是否属实?

如果是阅读有困难的,应记录以上笔录已经向本人宣读,与本人说的一致,情况属实。说的一致是表明记录无误,情况属实是表明经被询问人确认其陈述的是事实,也表明记录的询问调查内容属实。

本项问话的目的在于证明笔录的真实性,证明办案人员履行法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的义务

被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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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XX市监限通20XXXX

XX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 使用XX商标的XX是否你公司生产或者你公司许可他人生产的辨认意见。

2. /

3. /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 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调查函

XX市监X函字20XXXX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在办理xxx公司涉嫌销售假药一案中,因xxx药品(规格:XXX,批准文号:国药准字xxxxxxx,产品批号:xxxxxxx,生产日期:xxxxxx,有效期:xxxxxx)供应企业为xx公司,该公司在你单位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局协助调查以下事项:1xx公司是否为合法生产企业?2xxx药品是否为xxx公司生产?

请你局在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我局。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请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我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助扣押通知书

x市监x协字20xxxx

xxxx公司

我局在办理xxx公司涉嫌销售假药一案中,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市监x20xxxx号),需对该决定书所列全部物品/部分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进行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予以协助。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附件: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市监x20xxxx

2.[部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x市监x20xxxx

当事人xxx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3331082xxxxxxxxxx

住所(住址):临海市xx街道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60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576-85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销售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证据[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xxxx街道xxxx。在此期间,你(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本局将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联系人:xxx  xxx联系电话: xxxxxx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x市监x20xxxx

xxx公司

本局于20xxxxxx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x市监x20xxxx号),对你(单位)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现决定自20xxxxxx日起对全部/部分证据(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联系人:xxx  xxx联系电话: xxxxxx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号)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x市监x/20xxxx

当事人xxx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3331082xxxxxxxxxx

住所(住址):临海市xx街道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60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销售假药,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地点:xxxx街道xx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3. 物品保存条件:常温/冷藏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xxx  xxx      联系电话:0576-85xxxxxx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x市监x20xxxx

xxx公司

本局于20xxxxxx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市监x/20xxxx号),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20xxxx号)]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xxxxxx日。

你(单位)可以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xxx  xxx     联系电话: 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x市监x20xxxx

xxx公司

本局于20xxxxxx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市监x/扣20xxxx),对你(单位)有关场所/设施/财物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xxxxxx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x市监x20xxxx),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xxxxxx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x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xxxxxx起对全部/部分物品[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扣〔20xx〕xx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联系人:xxx  xxx联系电话: xxxxxx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市监x/扣〔20xx〕xx号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文书编号:x市监x/扣〔20xx〕xx号

序号

标称名称/场所

规格(型号)/场所地址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氯沙坦钾片

75g/片,12/

伍拾盒

批号:xxxxxxxx

2

感冒灵颗粒

10g/每袋,9/

贰拾壹盒

批号:xxxxxxxx

3

……

4

……

5

……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  20xxxxxx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xxx 20xxxxxx

xxx20xxxxxx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1页共x页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续  页)

序号

标称名称/场所

规格(型号)/场所地址

单位

数量

备注

1

xxx

75g/片,xxx/

xx

批号:xxx

2

xxx

10g/每袋,x/

xx

批号:xxx

3

……

4

……

5

……

6

……

以下空白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xxx  20xxxxxx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xxx 20xxxxxx

xxx20xxxxxx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x页共x页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x市监x20xxxx

xxxx检测中心 

    本局现委托你单位对下列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样品名称

规格/

型号

等级

生产日期

/批号

适用标准或规则

样品

数量

检验

项目

备注

xxx白酒

42度,500ml/瓶,12/

/

2018xxxx

GBxxxx.xx

9瓶(含备样3瓶)

铅含量

/

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事项:铅含量是否符合标准。

请你单位于20xxxxxx日前提交由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人员及你单位签名盖章的报告一式/份,并在出具的报告中载明以下内容:本局向你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内容、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过程及明确结论,以及你单位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人员资格的说明。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x市监x期告20xxxx

xxx公司

本局于20xxxxxx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市监x/20xxxx号),查封/扣押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财物。本局现决定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自20xxxxxx日至20xxxxxx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

联系人:xxx  xxx联系电话: 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x市监x检告/x鉴告20xxxx

xxx公司

本局依法委托xxxx检测中心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1. xx白酒

2. /

3. /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为……,铅含量不符合GBxxxx-xxxx的标准。

你(单位)如对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向xx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附件: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报告书xx

       报告书编号:xxxxxxx

联系人:xxx  xxx   联系电话: 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x市监x20xxxx

xxxx超市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20xxxxxx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改正内容及要求:在散装大米的容器外面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xxx  xxx联系电话: 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退款通知书

x市监x退20xxxx

xxx物业公司

经查,你(单位)自定标准收取装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xxx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你(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因当事人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我局于 2018 9 6 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 XX XX 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XX;男;汉族;XX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住址:XXXX小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营业执照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XX市蔬菜批发市场XX号;经营者:孙XX;经营范围:预包装、散装食品零售;初级农产品零售等。;注册日期:XXXXXXXX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8821日,本局收到XX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XXXX,报告载明当事人孙XX销售的豆面不合格,本局于20189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在XX市蔬菜批发市场19号经营豆面等散装食品,经营面积30平方米。201857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罗XX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3.3/斤的价格从罗XX处购进豆面300斤,放在经营场所以4.5/斤的价格对外出售,上述豆面售出8斤,销售额共36元,获利9.6元,在2018520日将剩余292斤退回罗XX处,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

201858日,XX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上述豆面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豆面中含有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加入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编号为XXXXXXXX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豆面为不合格产品;

2.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面积及销售检验不合格豆面、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 当事人的身份;

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XX市蔬菜批发市场19号经营豆面等散装食品,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未销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小食杂店禁止销售的食品,故符合上述规定中对小食杂店的定义。当事人销售豆面中含有亮蓝、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加入的规定,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所指的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3000元。

办案人员(签名):                     月  日

                     月  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月  日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审核表

案件名称

XX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XX

办案机构

XX市场监督管理所

送审时间

XXXXXX

退卷时间

XXXXXX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审核人: XXX(法制员)                 

                         XXXXXX

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审核机构负责人:XXX(法制负责人)

XXXXX

 注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XX市监 20XXXX

XXX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8月初从XXXX镇、XXX镇等一些小店收购卷烟准备销售,收购情况如下:利群(软红长嘴)10条,利群(长嘴)30条,(黑)利群(软长嘴)35条;中华(软)6条;红双喜(硬)70条,总计卷烟5151条,总进货款为26934.6元。

201887日,你携带上述卷烟在XXXX街道XX小区正准备销售时,被XX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营额合计为 28444.6元。

你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拟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拟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 X 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XX 市监 听告20XXXX

XXX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8月初从XXXX镇、XXX镇等一些小店收购卷烟准备销售,收购情况如下:利群(软红长嘴)10条,利群(长嘴)30条,(黑)利群(软长嘴)35条;中华(软)6条;红双喜(硬)70条,总计卷烟5151条,总进货款为26934.6元。

201887日,你携带上述卷烟在XXXX街道XX小区正准备销售时,被XX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营额合计为 28444.6元。

你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鉴于你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拟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拟责令你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 X 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XX市监 听通 20XXXX

XXX

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于 XXXX X X  X X 分在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附属四楼听证室 对你(单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不公开举行听证,请准时出席。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听证的,本局将依法终止听证。

本次听证会由 XXX 担任听证主持人, XXX 担任听证员)XXX担任记录员, XXX 担任翻译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认为上述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你(单位)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如果委托代理人(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请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请参加人员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员还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 X 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笔录

案件名称 XXX侵犯商业秘密案

时间XXXX X  XX  X  XX 分至 XX   XX  

地点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附属楼五楼听证室

听证主持人XXX

记录员XXX

办案人员 XXX、XXXX

当事人XXX

听证过程:

记录员:经查,听证参加人XXXXXX、XXX、XXX到场,现在宣布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报告听证主持人,听证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现在核对听证参加人。当事人 XXX办案人员XXXXXXX

听证主持人:已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办案人员的身份。现在宣布听证会开始进行。

本局于XXXX年X月 XXX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稽听字〔XXXX〕第XX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当事人申请举行XXX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听证会。本次听证主持人是XXX,记录员是XXX 。

现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 有权放弃听证;2. 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回避;3. 有权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4.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 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6.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7. 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认为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听证纪律;2. 在审核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

当事人 不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鉴于本案已经举行过听证会,如果没有变化的事实、证据、依据等可以相应简单表述,有变化的地方详细表述。

办案人员:大部分事实、证据都跟上次听证会上表述的一样的,不再重复表述,现在将本次对当事人XXX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结果做如下表述:……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一、……二、……具体的内容以我提交的《答辩书》为准。

听证主持人现在归纳一下双方争议焦点……对刚才归纳的争议焦点,双方有无异议?

当事人:没有异议。

办案人员:没有异议。

听证主持人现在开始质证和辩论。先由调查人员逐一出示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          

听证主持人请办案人员出示证据。

办案人员:第一组证据:…..。

主持人当事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当事人 我认为……

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继续举证?

办案人员:第二组证据:……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对该组证据有无异议?    

当事人:我认为……

听证主持人:调查人员继续举证。

办案人员:没有了。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供。           

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

听证主持人:请办案人员提供法律依据。

办案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有何异议?

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下面针对刚才主持人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办案人员:……

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有没有意见?

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有什么意见?

办案人员……

当事人……

听证主持人请办案人员陈述最后意见。

办案人员: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听证主持人:请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听证主持人:现在宣布听证结束。请听证参加人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或者盖章。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听证报告

案件名称:XXX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听证时间:20XXXXXX分至XX

听证地点:XXX

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主持人:XXX(听证员:XXX

记录员:XXX(翻译人员:XXX

办案人员:XXXXXX

当事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第三人: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其他参加人:XXX

听证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XXX对我局作出的X市监字〔20X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有异议,于20XXXX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XXXXX时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XXX担任听证主持人,XXX担任记录员。办案人员XXXXXX到场参加听证会,当事人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场参加听证。

一、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二、当事人陈述听证理由和陈述申辩意见。

三、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质证、辩论意见

处理意见及建议:听证主持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听证主持人:     月  日

 证  员:       月  日

    日

 页共  页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案件名称

 XXX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立案时间

                 XXXX  年X 月 X 日

行政处理决定建议类别

R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是否经过复核(听证)程序

R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案件经复核或者听证

建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场所面积为108平方米。当事人于2016年5月10日,从XXX公司购进风影家族珍藏红葡萄酒,购进后打印标签张贴于上述红酒外包装瓶并放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红酒9瓶,购进单价为158元/瓶,进货额共计1422元,销售单价为198元/瓶,尚未售出,尚有库存9瓶。

  另查明,……    

经查,……上述两种红酒的标签为虚假标签。

  我们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红酒,其外包装瓶标签上标注的经销商公司名称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内容的红酒,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风影家族珍藏红葡萄酒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办案人员:  XXX  XXX  

           XXXX 年 X 月 X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

复核意见或者

听证意见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1、没收风影家族珍藏红葡萄酒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办案机构负责人:XXX

XXXX年 X 月 X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人:XXX

XXXX年X 月X

备注

    本案已由审核机构于XXXX年X月X日出具审核意见,审

核意见为……..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XXX

当事人 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XXXX                                 

住所(住址):    XX市XXX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XXX      ,执法证号: XXXXXXXXXXX                       

执法人员:  XXX      ,执法证号: XXXXXXXXXXX                       

你(单位) 出售过期的XXX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þ罚款  3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þ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日内向  XXX  人民政府或者  XXX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年X 月X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XXX市XXX小区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月   日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监   XXX  XXX

当事人  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XXXXXXXX                                

住所(住址): XX市XXX街道XXX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XX市XXX街道XXX小区  

2017年12月11日,本局收到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报告载明当事人张X销售的红薯粉丝不合格,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7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7月20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不知道其真实姓名的情况下,以13元/kg的价格购进红薯粉丝20kg,放在经营场所以16元/kg的价格对外出售。上述红薯粉丝已于2017年12月11日全部售出,销售额320元,当事人获利60元。

2017年9月13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依法对上述红薯粉丝进行抽样检验,于2017年10月25日出具编号XXX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红薯粉丝铝的残留量为302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小于200mg/kg的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XXXXXXXXX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红薯粉丝为不合格产品;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面积及销售检验不合格红薯粉丝、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4、供货者杨XX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不合格红薯粉丝的来源。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X市监X告字〔XXXX〕X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场所固定,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主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且未销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小食杂店禁止销售的食品,故符合上述规定第六条对“小食杂店”的定义。

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限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期补办登记证,处200元罚款。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豆面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的,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银行,上缴国库。缴纳前,须到本局开具电子缴款单,凭收到的手机短信链接在手机上支付或凭缴款单号到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农商行、台州银行)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年X月X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监 不罚字  XXXX XX

当事人  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XXXXXX                                   

住所(住址): XX市X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XX市XXX镇XXX村                                             

2018年8月22日,本局收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X市监稽线移字[2018]XX号),反映XX公司在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已被取消的情况下,通过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手段,继续从事鼻氧管的生产销售活动,其生产的标注生产日期为171210的鼻氧管为虚假标注日期产品,部分产品销往XX市XX公司。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XX市XX公司依法检查,发现仓库里有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鼻氧管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标签应当真实”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2018年8月26日,本局予以立案,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XX公司的鼻氧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X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号)已于2017年12月20日被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在备案凭证被取消后,通过标注虚假生产批号XXX继续生产经营鼻氧管。

当事人XX市XXX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开始购进上述批次鼻氧管。截止2018年8月22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采购了18次标注该批次的产品,共有四种规格:……。其中:XXX双鼻2.5米鼻氧管进价0.9元/支,共购进23760支,进货款21384元……上述进货款共计45034元。当事人已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查验XXX公司的经营资质及上述批次鼻氧管的合格证明文件。

截止2018年8月22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鼻氧管的销售库存情况如下:……销售额共计54998.8元。当事人已将库存的上述批次鼻氧管退回XXX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线索移送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销票据等。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XXX批次鼻氧管为虚假标注日期第一类医疗器械,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标签应当真实”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鼻氧管的行为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进货查验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无法判断所购产品的虚假标注情况,在本局查处后能够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将库存的违规产品及时退回,且未发现社会危害后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XX人民法院起诉。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XX年X月X日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X 市监 XX2019010

 XXXX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93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X市监XX 2019X号),处罚款50000元。你(单位)于2019322日向本局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批准你单位分两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X市监XX 2019X号)中罚款的申请。你单位应当于201957日前缴纳罚款的40% 20000元),剩余30000元罚款应当于 201987日前缴齐。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可以每日按你单位应当缴纳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 XX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XX 市监XX2019XX

 XXXX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XXXXXX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市监XX2019 XX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XX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XX  XX XX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 市监XX2019XX

受送达人

XXXX商贸有限公司

送达时间

XX XX XX

送达地点

XXXX街道XXXXXX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

                 XX

           (签名或者盖章)

                    XXXX XX

送达人

XX    XX

           (签名或者盖章)                                   XXXX XX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有见证人的,见证人签名,签时间。

收件人与受送达人不一致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收件人的身份。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处理物品: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第XX号  )

物品来源: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X市监X扣字[2019]XX

处理依据: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处字[2019]XX)及罚没物资销毁事项审批表

处理时间:XXXX XX 日                                         

处理地点: XXXX街道XX垃圾处理场                                          

执行人:      XX         XX                 

记录人:       X X        监督人:  XX                 

处理情况:我局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处字[2019]XX)对 XXXX商贸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的牛奶100箱、饼干5箱(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第XX号)决定予以没收。在上述时间、地点,对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先由垃圾场推土车辆进行反复、来回碾压,然后填埋。现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拍照、录像留存,机关纪委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XX    XXXXXX

   XX     XXXXXX

监督人(签名或者盖章):   XX     XXXXXX

 页共  页XX市场监督管理局

结案审批表

案件名称

XX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立案日期

XXXX XX

案件承办人员

XX    XX

处理决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X市监处字[2019]XX号 )

处理决定日期

XXXX XX

结案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案件终止调查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行政处罚内容

1. 没收XX100箱、XX5箱。

2. 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主动履行

□强制执行

□其他:

罚没财物

处置情况

已于XXXX XX 日销毁处理完毕

案件承办人员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建议结案,请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李XXXX

          XX 年 XX 月XX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同意结案,请审批。

承办机构负责人: XX

                   XX XXXX

部门负责人

意见

同意结案。

                     部门负责人: XX

           XX XXXX

 注

全宗名称

  XX 市场监督管理局

档案类别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案件名称

XX市XX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X市监处字[2019]XX

办案机构

稽查分局

办案日期

立案日期201915

结案日期201935

保管期限

长期

本卷共2100

归档号

20190001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XX

XX

XX

卷内文件目录

                  正卷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日期

页号

备注

 1

X市监处字[2019]XX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303

01-05

 2

立案审批表

06

 3

询问调查笔录等材料

07-20

 4

现场笔录及取证材料

21-22

 5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整改情况

23-24

 6

抽样取证及检验、鉴定材料

25-32

 7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材料

33

 8

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34-38

9

X市监告字[2019]XX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90225

39-40

10

陈述申辩材料

41

11

听证材料

42-54

12

案件移送材料

55-58

13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59

14

强制执行材料

60-61

15

送达回证

62-65

16

执行情况凭证及票据

66-68

17

其他需要归档材料

69

卷 目 录

(副卷)

顺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日期

页号

备注

 1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材料

01-05

 2

听证报告

06-15

 3

集体讨论记录

16-17

 4

行政处罚决定签发文稿

18-23

 5

有关负责人批示意见

24-27

 6

其他不宜公开材料

28-29

7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30-31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缺损、修改、补充、部分灭失等情况。

立卷人:XX

检查人:XX

立卷时间: 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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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监长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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