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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消防审验如何对待其他部门的管理文件?

住建消防审验如何对待其他部门的管理文件?

前言

2026年2月4日,文旅部官网公开发布了《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后附原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同行发来探讨:住建消防审验到底要不要执行此类管理文件?小编个人意见是不用执行的,也说了几个原因。在此也分享一下个人意见。

一、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执行哪些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提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的是“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十条提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至十二条分别明确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均是按照国家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履行职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包括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就是指前述标准中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消防相关条文。

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为什么执行文旅、消防、卫健、教育等部门的管理文件?
(一)通知类管理文件,如下举例:
1、《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促进新型演出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2、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月8日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
3、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十二条: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批准和备案部门。此类文件从效力上来讲并不属于标准,仅为部门的通知文件。
(二)纳入标准的管理标准,如下举例: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 46034-2025)
诸如此类管理标准,并不是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技术性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必须满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和指标;消防管理类标准应该是规定了社会单位和组织应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职责、程序和日常行为准则,是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操作手册。
前者用于建设阶段、后者用于使用阶段。《消防法》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未规定建设阶段需要执行管理类标准。
三、这类通知文件规定的技术条款毫无意义吗?当然也不是
(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国内多数标准的制定、更新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基于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结论。从事故发生后到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再到标准修订和发布,存在必然的时间延迟。另外国家标准(GB)需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周期较长。
(二)通知类、管理类文件或标准的制定是为迎合市场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新业态不断涌现;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不断升级中,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技术日新月异。文件或管理标准的出现能够更为快速发布,适应当下社会的需要。
(三)个人拙见:住建消防审验怎么去看待和平衡呢?
1、拿2026年2月4日发布的该文件来说,不否认文件是对新型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有很大促进作用。可是发布部门只有文旅部、消防救援局,也是只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住建系统想去执行的话,却两个通知文件都没有。那也就只能不执行了。如果有住建部参与共同发布文件,住建系统可能才会更好的执行。当然其他类似文件也有不少,比如教育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时若不管这些文件,后续消防开业检、直属部门检查时,发现不符合文件管理规定,又提出整改,这对市场主体非常不友好。
文件学习一下还是有所收获

结语

以上仅限于个人客观看法,并没有任何抱怨和吐槽内容。单纯希望能够和谐统一的制定相关文件和政策,避免落地困难或破坏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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