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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gui.com:卖破解插件规避软件限制,获利 6 万被判有期徒刑!

Zhenggui.com:卖破解插件规避软件限制,获利 6 万被判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某智软件”是A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航测软件。AA公司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用户需付费购买激活码使用该软件功能。AA公司同时推出“某智软件”免费试用版,可供用户免费使用一个月。为防止用户以试用方式长期使用软件,AA公司设置了限制同一电脑绑定试用激活码次数的技术措施。为确保用户使用软件时获得授权,AA公司对正式版软件也设置了离线使用时长和次数的限制,如用户使用时长超时或超过使用次数需联网校验。

2023年9月,AA公司报警称,有人在朋友圈及二手交易平台发布“某智软件”破解插件广告,公开销售破解工具。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2年起,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卖名为A的破解插件。该插件可规避“某智软件”关于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的限制。张某则通过某平台售卖B破解插件,该插件可解除“某智软件”(试用版)离线后使用次数和离线时间的限制。两人在网络上相识后,张某利用从王某处得知的“某智软件”漏洞,又委托他人开发了C插件,该插件可规避“某智软件”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及每次只能处理500张图片的限制。两人通过销售B、C等插件分别获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不仅侵犯了AA公司的著作权,导致AA公司损失巨大,也破坏了正版软件的正常市场销售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赃,张某在案发后积极与AA公司沟通,帮助AA公司修复漏洞。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张某积极阻止损失扩大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裁判分析

法院认定AA公司设置的相关限制措施属于“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是本案定罪的核心前提,核心逻辑是结合技术措施的设立目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条例规定,契合司法实践共识。其一,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技术措施,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设立主体为著作权人(或经授权主体),二是设立目的为保护自身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三是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即能起到防止未经许可使用软件的作用)。本案中,AA公司作为“某智软件”的独立研发者,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是合法的著作权人,其设置技术措施的主体合法;设置“同一电脑绑定试用激活码次数限制”,目的是防止用户以免费试用方式长期使用软件、规避付费授权,避免自身授权收益受损;设置“正式版离线使用时长和次数限制”,目的是确保用户使用软件时获得合法授权,防止盗版使用,两者的设立目的均是保护自身著作权,具有正当性。其二,技术措施的有效性:AA公司设置的两项限制措施,均能有效发挥保护作用——试用激活码次数限制可避免同一电脑反复试用、规避付费,离线使用限制可防止正式版软件被未经授权长期离线使用,该措施未影响合法授权用户的正常使用,也未设置不合理限制,具有明确的有效性,符合技术措施的保护要求。其三,司法界定意义:本案明确,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授权收益、防止盗版使用而设置的合理限制措施,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无论该措施是针对试用版还是正式版,无论限制内容是激活码绑定、离线使用还是功能限制(如图片处理数量),只要符合“正当目的、有效保护”的核心要求,即受刑法、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规避或提供规避工具,这为数字时代软件著作权的技术保护划定了清晰边界,契合最新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导向。

法院认定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核心是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结合两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危害后果,精准界定“规避技术措施”类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明确间接规避行为的刑事可责性。其一,构成要件的完整契合:两人的行为完全满足侵犯著作权罪的四大核心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两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二是主观要件,两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某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明知自身销售的插件可规避AA公司设置的技术措施,仍在二手交易平台、朋友圈公开售卖,核心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明确;三是客体要件,两人的行为侵犯了AA公司的著作权及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既导致AA公司的软件授权收益受损(用户通过破解插件规避付费,无需购买正版激活码),也破坏了正版软件的市场销售秩序,侵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秩序;四是客观要件,两人实施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王某售卖的A插件规避激活码绑定限制,张某售卖的B插件规避试用版离线使用限制、C插件规避激活码绑定及图片处理数量限制,三人销售插件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他人规避技术措施提供工具,属于间接规避技术措施,与直接破解软件的行为具有同质性,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及“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该行为属于刑法规制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与最新司法解释中“提供规避技术措施装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精神一致。其二,与近似罪名的区分:本案明确排除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核心区别在于:非法经营罪侵犯的是市场准入秩序,针对的是未经许可从事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业务,而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核心是侵犯AA公司的著作权,而非违反市场准入规定;两人销售的破解插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仅用于规避“某智软件”的技术措施),并非无特定用途的非法商品,其行为的核心危害是知识产权侵权,而非非法经营,故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非非法经营罪。其三,行为边界的明确:本案进一步明确,“规避技术措施”不仅包括直接破解软件、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还包括销售、提供破解工具,为他人规避技术措施提供帮助的间接行为,此类间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强(可导致大量用户规避付费,对著作权人的损害范围更广),同样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制范围,这与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间接规避行为的规制要求一致,填补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细节空白。

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核心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以两人的非法违法所得数额为核心依据,结合行为危害后果,精准适用入罪标准。其一,“情节严重”的核心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即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标准。本案中,王某、张某通过销售破解插件,分别获利6万余元,远超3万元的入罪门槛,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备入罪的核心条件。其二,其他情节的补充考量:除违法所得额外,两人的行为还具有其他加重危害的情节——两人长期售卖破解插件(王某自2022年起开始售卖),售卖范围覆盖二手交易平台、朋友圈,受众范围较广,导致大量用户规避AA公司的技术措施,非法使用“某智软件”,不仅给AA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正版激活码销量下降、授权收益减少),还严重破坏了正版软件的正常市场销售秩序,扰乱了数字软件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印证其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三,司法认定的导向:本案明确,在侵犯著作权罪(规避技术措施类)的入罪认定中,“违法所得数额”是核心考量因素,只要达到3万元以上,即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要求;同时,结合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对著作权人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判断犯罪危害,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也符合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统一了同类案件的入罪裁判尺度。

律师提示

软件企业应结合自身软件特点,设置合理、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激活码绑定、离线使用限制、漏洞防护等),既要防止用户规避付费授权、盗版使用,也要避免设置不合理限制影响合法用户体验;同时,加强软件漏洞排查,及时修复漏洞,防止漏洞被他人利用开发破解工具,降低侵权风险。

发现他人销售破解插件、规避自身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售卖广告、交易记录、破解插件样本等),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最大限度弥补自身损失,捍卫自身著作权。

在侵权案件案发后,可与侵权人沟通协商,引导侵权人退赃、修复软件漏洞、弥补自身损失,既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也可在量刑中为侵权人争取从轻处罚,实现“维权与止损”的双重目标;同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修复凭证,作为后续维权的补充证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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