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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软件著作权诉讼,能对源代码提起技术秘密保护之诉吗?能否根据文档相似,推定也相似?软著登记时间就是开发完成时间?

互联网软件著作权诉讼,能对源代码提起技术秘密保护之诉吗?能否根据文档相似,推定也相似?软著登记时间就是开发完成时间?

软件公司/软件开发者如何通过数字签名证书,识别出涉嫌侵权的被告?从而成功迈出软件著作权诉讼的第一步
互联网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诉讼原告如何取证?被告是否必须提交源代码?源代码如何鉴定比对?离职员工与公司关系如何切割?净室开发需要搞吗
以下内容出自曲律师独立开发的课程——《互联网诉讼12讲》之专八《互联网相关软件著作权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分析内容有增删,详细内容见以下课程:
大家可能都知道,互联网相关软件著作权诉讼一般包括最终用户类、单纯传播类、抄袭剽窃类等,其中抄袭剽窃类软件著作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高发且比较复杂的案件类型,以下我们就以此类案件为例,来看一下互联网相关软件著作权诉讼中的相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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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

在我们中国,对于软件著作权,只要源代码编写出来,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自编写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的,不登记并不会影响权利。这点与美国不同,因为在美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强制的,尤其是你要提起软件著作权方面的诉讼,你必须要到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进行诉讼。

我们再来说中国,与源代码采取软件著作权保护不同,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应该符合一定条件,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秘密需要符合三个基本要件,即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价值)+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所以对于处于公有领域的源代码如开源代码以及属于第三方的源代码等,原告均不能主张为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虽然是自行开发的源代码,但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公开了软件源代码(包括自行公开或者他人通过合法方式公开),则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也不能再对源代码主张商业秘密保护。

另外,即使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是否所有源代码,原告都可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商业秘密一般保护的主要是函数、算法、变量名等内容,这些内容一般无法构成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因此对同一部分源代码不能既主张软件著作权,又主张商业秘密。当然对于不同的代码,可以分别主张,这样不会被法院认定为重复诉讼。这方面的案例参见【最高法院案例:(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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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能否主张软件著作权登记时间即为软件开发完成时间?

方面的案例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2494,在该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登记部门并不对著作权的创作完成时间或首次发表时间进行实质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仅能作为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共同证明权属情况。所以对于原告来说,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软件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证书,在后续软件著作权维权过程中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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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曲凌刚,现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执业专利代理师。当过法官、干过律师、做过法务,具有超过15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从业的一半时间都在做法务,在世界500强央企佛过,也在互联网大厂卷了近7年,非常熟悉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流程及法律痛点。个人近期代表作《互联网诉讼12讲》。

曲律师拥有计算机相关学历背景,曾参与多起互联网公司重大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软件著作权及技术秘密、社交产品个人信息/隐私诉讼】等,对于【互联网平台常规著作权、名誉/商誉、电商、直播、生活服务、社交产品、游戏】等诉讼及合规均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曲律师目前专注于【中小互联网企业/高新科技企业/软件企业】痛点法律问题解决,可以处理与新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及专利侵权、无效等案件,同时可以为企业提供合规、降险、避诉方案。

联系方式:微信zhichanqu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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