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宣分享|从司法判例看计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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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判例看计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
2026. 2.25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一直是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因此,“参照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成为赔偿数额确定的主流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用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乘以侵权软件的数量,来确定赔偿额。但这两个因素如何确定,也大有文章。
一、典型案例

二、软件单价:不是简单的标价
正版软件的价格并不是一个固定数字,不同版本、不同销售时期、是否包含服务等因素都会影响价格。法院在确定单价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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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新旧与市场价值
软件更新换代快,旧版本价值会下降。在达索系统诉海天公司案中,达索公司提交了2018年的销售合同,显示软件单价11万元,但原审法院认为:“涉案SOLIDWORKS2018计算机软件为2018旧版本软件,SOLIDWORKS软件版本已经更新到2021版本,且销售合同产生于2018年10月,软件版本升级换代后,旧版本的市场价值会大幅贬值,故不能以旧版本2018年的销售价格来确定其现在的市场价格。”二审最高法也认可了这一观点:“对于软件而言,随着其更新升级及功能的进一步优化,势必会影响旧版的销售价格。”最终法院结合市场报价,酌定单价为4万元。
而在达索系统诉杭叉公司案中,达索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显示“SolidWorksPremium2019”单价11万元,而杭叉公司自己采购的合同显示“SolidWorksStandard2013”折扣价仅2万元。法院指出:“计算机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随着版本的不断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最终退出市场。”因此不能直接采用某一方的报价,而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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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服务费用
软件销售价格通常包含培训、技术支持、升级维护等服务费用。由于侵权人使用的是盗版软件,并未获得这些服务,因此在确定赔偿单价时应当扣除相应服务费。在欧特克公司诉力丰公司案中,法院指出:“软件售价中除包括软件价格外,通常亦包括培训、技术支持、售后维护等服务,且价格还可能因功能、使用时间、使用人数、升级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同而存在差异,故不能根据该价格直接确定赔偿数额,但可以作为赔偿数额确定的参考因素。”同样在达索系统诉海天公司案中,法院也强调:“达索公司提供的2018版本和2020版本软件的销售合同均反映,虽然软件合同售价为11万元、12万元,但其中还包括与软件捆绑在一起的安装调试、技术咨询支持、补丁升级、版本升级等售后维护服务费用,上述服务费用不应当包含在软件自身的市场价值中,应当在合同售价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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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折扣与市场波动
批量采购通常有较大折扣,法院会考虑这一交易习惯。在达索系统诉杭叉公司案中,法院注意到:“涉案软件分为不同版本且对不同采购数量的客户价格浮动较大,批量采购下有适当折扣亦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
三、侵权数量:证据保全与推定规则
侵权软件数量的认定往往依赖证据保全,但侵权人常采取各种手段阻碍保全。对此,法院会运用证据妨碍规则,作出对侵权人不利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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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与推算
在被告配合保全的情况下,法院会采用抽查方式,并按比例推算侵权总数。在达索系统诉杭叉公司案中,法院随机抽查16台电脑,发现全部安装侵权软件,故按比例推定全部52台电脑均安装侵权软件。杭叉公司上诉称购买过11套正版软件,但法院查明其中6套注册在子公司名下,且与保全到的软件版本不一致,因此未予扣除。
在欧特克公司诉力丰公司案中,法院在被告自认设计部门有21台电脑的基础上,结合抽查发现11台中有9台安装侵权软件的情况,合理认定共安装了17套侵权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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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证据保全的严重后果
证据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固定侵权事实的重要手段,也是权利人维权的关键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这种后果的严重性,直接体现在侵权数量的认定上——法院可以推定无法检查的电脑全部安装了侵权软件。
在达索系统诉海天公司案中,被告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实施了极为恶劣的妨碍行为。法院查明:“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海天公司阻挠随同原审法院工作人员的技术专家查看电脑,并且拆除电脑主机。经原审法院工作人员释明后,海天公司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配合取证工作。”现场清点时,77台电脑中有33台的主机被海天公司工作人员强行拆除。对此,原审法院不仅对海天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更在侵权数量认定上作出了严厉推定——这33台被拆除主机的电脑,全部被推定为安装了侵权软件。二审最高法明确支持这一做法:“海天公司在原审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擅自拆除电脑主机,致使原审法院无法固定其中安装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数量,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海天公司承担。原审法院推定该33台电脑中均安装使用了涉案侵权软件,亦于法不悖。”
在某某技术公司诉某技术公司案中,被告使用云桌面软件在保全现场切换系统,使42台电脑呈现“非正常办公状态”,无法检查是否安装侵权软件。法院认定其构成证据妨碍,结合已检查的正常状态下电脑中侵权软件的比例,推算侵权软件总数为146套,再扣除被告已购买的正版软件43套,最终认定侵权10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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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痕迹的认定标准
在侵权数量的认定中,如何对待电脑中发现的软件安装痕迹,是一个需要精细把握的问题。并非所有痕迹都等同于实际安装使用的侵权软件,法院会根据痕迹的状态以及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区分认定。
在某某技术公司诉上海某工程公司案中,证据保全现场对五楼34台电脑抽查14台,发现有12台电脑存在复制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具体包括“可以正常打开”、“有删除记录”、“有快捷方式”、“有某软件安装痕迹”四种情形。判决书明确记载:“某乙公司明确其损失计算方式中未包括仅有安装痕迹和快捷方式的情形,仅统计可以正常打开及有删除记录的情况。” 原告主动限缩了主张范围,仅以“可以正常打开”和“有删除记录”的软件为基础计算损失。
法院在认定侵权事实时,明确将“除快捷方式及安装痕迹外”的8台电脑作为认定基础,并在赔偿计算中采纳了原告的主张,以这8台电脑中安装的7套不同版本软件为依据,最终确定经济损失。这一处理方式表明,对于“仅有安装痕迹”或“仅有快捷方式”的情形,若权利人不能证明其曾实际运行使用,且权利人主动放弃主张的,法院在计算赔偿时将不予计入。这种审慎态度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赔偿数额的过度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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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升级与软件套数的认定
在侵权数量的计算中,如何认定同一台电脑上安装的多个不同版本软件,是一个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在某有限公司诉某技术公司案中,证据保全发现A2电脑中安装有3套版本不同的涉案软件,A4电脑安装有2套版本不同的涉案软件。法院在推算侵权总数时,并未简单地将所有版本累加,而是采取了审慎的态度。
法院指出:“某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软件不同版本的功能存在较大变化,也未证明由低版本到高版本需单独购买,故本院以A2、A4和B1电脑中各1套涉案软件进行比例推算。”这一认定逻辑体现了法院对软件版本升级特点的深刻理解:如果新版本是对旧版本的迭代更新,且用户通过购买或维护协议可以从旧版本升级到新版本,那么在同一台电脑上同时安装多个版本,可能只是用户未及时清理的历史遗留文件,或者是为了兼容性而保留的备份,不应简单等同于多套独立侵权。这种处理方式既防止了因版本重复计算而导致赔偿数额畸高,也避免了权利人可能通过拆分版本主张获得不当利益。法院最终以“3套涉案软件”为基数进行比例推算,既考虑了侵权事实,又体现了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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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的扣除
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已购买部分正版软件,且这些软件可用于被检查的电脑,则应在侵权数量中扣除。如上述某技术公司案中,法院扣除了43套正版软件。在欧特克公司诉力丰公司案中,被告未提供有效购买证明,法院未予扣除。
四、惩罚性赔偿:适用门槛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正常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门槛较高。
在某某技术公司诉某技术公司案中,原告主张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但法院认为:“某技术公司虽然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但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明其侵权情节已达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严重程度,故对于某技术公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欧特克公司诉力丰公司案中,欧特克公司主张惩罚性赔偿,但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显示力丰公司甲公司系重复侵权或侵权恶意大,欧特克公司乙公司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理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权利人充分举证侵权人具有故意且情节严重,例如多次侵权、大规模侵权、以侵权为业等。目前来看,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持审慎态度。
五、结语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今天,保护软件著作权就是保护创新。合理的赔偿计算方式,既是对权利人的救济,也是对侵权行为的震慑。计算机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核心在于“单价”和“数量”的确定。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确定单价时会综合考虑版本新旧、服务费用、批量折扣等因素,在确定数量时会运用抽查比例、版本升级认定规则、证据妨碍推定等规则。权利人应尽可能提交能反映软件市场价值的证据,如销售合同、报价单、许可协议等,同时积极申请证据保全,固定侵权数量。侵权人则应避免实施妨碍保全的行为,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惩罚性赔偿虽然写入法律,但适用门槛较高,权利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

左露露
作者简介
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本科毕业于宁波大学,拥有理工科背景
业务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合规、合同审核
邮箱
邮箱:zuolulu@jiuxuan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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