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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新规落地:政务APP将告别"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从"强制打卡"到"实效优先",基层数字化治理迎来转折点

国办新规落地:政务APP将告别"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从"强制打卡"到"实效优先",基层数字化治理迎来转折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明确叫停政务APP的强制打卡、积分排名等形式主义功能,同时要求未备案APP一律不得推广。这一政策直接剑指基层干部吐槽已久的”指尖负担”,引发全网关注。

这一政策不是简单的监管收紧,而是政务数字化治理的一次方向性纠偏:未来政务APP将彻底从”考核工具”回归”服务载体”,基层数字化工作的重心将转向实效而非形式。

首先,政策从根源上掐断了形式主义的生存空间。办法明确禁止以安装率、登录率、点赞量作为考核依据,甚至直接叫停非特殊场景的打卡签到功能。据此前《半月谈》2024年基层治理调研数据,超72%的乡镇干部每天要在5个以上政务APP完成打卡、填报、转发任务,部分干部单天指尖操作时长超2小时,甚至出现”为了打卡而打卡,忘了打卡要扣分”的荒谬现状。这一规定直接解放了基层干部的”指尖精力”——按每人每天节省1.5小时计算,全国超400万乡镇干部每年可释放的有效工作时长超2.19亿小时,相当于约2.5万干部全年的工作时间,让他们能真正回归入户走访、矛盾调解等线下核心工作。

其次,备案制+技术检测的双重门槛,将淘汰一批”僵尸APP””重复APP”。办法要求所有政务APP上线前必须完成备案,国家网信办会通过技术工具检测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功能,未通过检测的APP将无法上线或被强制下线。比如此前中西部某县同时上线了”乡村振兴APP””农业帮扶APP””农户信息采集APP”三款功能高度重叠的应用,基层干部需要在三个APP重复填报相同的农户收入数据,不仅浪费精力还容易出现数据错漏。根据工信部2023年政务APP普查数据,全国现存政务APP中约31%属于”重复建设”,约18%为半年无更新的”僵尸APP”,此次政策落地后,这类无效APP将被整合或直接关停,预计能减少基层干部至少30%的重复操作负担。

再者,政策首次明确了政务APP的”服务属性”而非”管理属性”,从需求端倒逼功能重构。办法要求政务APP必须设置投诉建议入口,且需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同时鼓励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实现集约建设。比如浙江”浙里办”早已打通了公安、社保、医保等23个部门的数据接口,一个APP就能办理1200余项政务服务,基层干部无需再为了开一张证明切换5个不同部门的APP。这一导向意味着未来政务APP的设计逻辑将从”方便上级考核”转向”方便基层使用”:比如针对农村地区的政务APP,会优化成更适合老年干部操作的大字体、语音录入功能;针对执法一线的干部,会集成离线填报、现场拍照上传等实用工具,而非强制要求定时登录汇报。

此外,政策设置的6个月过渡期,既是整改缓冲,也是一次能力升级的契机。办法要求存量政务APP需在2026年7月前完成备案和整改,这给地方政府留出了足够时间梳理现有应用、整合重复功能。比如东部某地级市已经启动了政务APP整合工作:将原本的17个部门APP合并为”政务通”一个应用,同时邀请基层干部参与功能测试,删除了打卡排名、强制转发等12项形式主义功能,新增了”群众诉求一键转办””隐患线索实时上报”等实用工具,试点后基层干部的APP操作时长下降了47%,线下工作完成率提升了22%。这一案例说明,过渡期不是”拖时间”,而是地方政府重新审视政务数字化价值的窗口——只有真正倾听基层需求,才能打造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

同时,政策还隐含了对政务数字化考核体系的重构,从”看数据”转向”看实效”。办法明确要求,政务APP的考核指标不得与安装、登录等行为绑定,而应聚焦于”解决了多少问题””服务了多少群众”。比如针对社区治理APP,考核指标将从”每日登录人数”变为”每月通过APP解决的邻里纠纷数量””线上办理的民生事项占比”;针对扶贫干部使用的APP,考核指标将从”填报农户数据的数量”变为”通过APP对接的帮扶资源金额””农户收入提升幅度”。

最后,政策的落地也将推动政务数字化的技术创新从”考核技术”转向”服务技术”。此前不少政务APP的研发重点是如何精准追踪干部的登录时间、打卡位置,甚至开发”后台静默定位”功能;未来研发资源将转向更实用的技术:比如利用AI技术自动识别基层上传的隐患照片,自动分类转办给对应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基层的工作场景,智能推送需要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利用区块链技术保证基层填报的数据不可篡改,避免重复审核。比如广东深圳的”智慧城管”APP,就利用AI识别技术,让执法干部拍照上传乱摆乱放的照片后,系统能自动识别地点、违规类型,并生成整改通知书,无需干部手动填报10余项信息,将单条线索的处理时间从15分钟缩短到3分钟。

从趋势上看,未来政务数字化将呈现三个明确方向:一是功能从”多而杂”转向”少而精”,二是考核从”看数据”转向”看实效”,三是建设从”分散化”转向”集约化”。根据中国电子政务联合会的预测,到2027年,全国政务APP数量将减少40%,但单个APP的平均服务功能将提升65%,基层干部的”指尖负担”将下降50%以上。各地区各部门需要尽快启动存量APP的梳理工作,邀请基层干部参与整改方案的制定,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场景优化功能,让政务APP真正成为基层工作的”助手”而非”包袱”。

这一政策是基层减负的关键一步,更是政务数字化回归初心的体现。它不是要否定政务APP的价值,而是要让数字化技术真正服务于基层治理、服务于群众需求。期待各地能严格落实政策,让基层干部从”指尖”解放出来,把更多精力用在入户走访、解决实际问题上,真正实现”数字赋能治理,而非数字束缚治理”的目标。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

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不包括政务公众账号和工作群组。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政务应用程序建设和运营。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各部门主办(使用)的政务应用程序,由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第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申请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应按要求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

(二)政务应用程序立项审核情况;

(三)政务应用程序功能设置情况;

(四)政务应用程序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

(五)政务应用程序验收情况;

(六)政务应用程序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备案时单独说明。

第九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办;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主办(使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政务应用程序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主办(使用)单位延期理由和预计时间。

对通过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国家网信办予以备案并编号;对需要补充、更正材料或未通过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反馈,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或整改说明,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按要求说明变更情况,并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

第十二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前,主办(使用)单位应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流失。

第十四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规范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使用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

(二)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政务应用程序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三)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四)把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情况下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五)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政务应用程序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第十七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政务应用程序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等。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等。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参与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整合迁移。鼓励主办(使用)单位积极利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优化政务应用程序功能。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及本办法规定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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