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分享
好东西不私藏

使用开源代码开发软件应注意权利约束

使用开源代码开发软件应注意权利约束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SERP系统(H5版本)开发服务合同)。A公司认为B公司始终未交付满足合同约定功能的H5系统,且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开源的仓储管理系统软件——JEEWMS软件,致使A公司无法获得涉案软件全部代码的知识产权,B公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则辩称其完成的系统成果已满足合同的验收标准,至于SERP软件涉及使用开源的JEEWMS 软件,软件二次开发属于行业惯例,且合同未明确要求“原创”所有模块,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JEEWMS软件的商业许可版本,并不影响A公司获得著作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最终设计成果(含开发源代码)及知识产权等一切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所开发的系统必须保证原创且所有设计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A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涉案SERP软件全部代码的知识产权。而B公司在开发涉案SERP软件时使用他人的JEEWMS软件作为其组成部分,即使用了带有GPL3.0协议的开源软件进行二次开发,致使A公司无法获得完整的知识产权,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原创”要求。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退还A公司已支付的开发费用人民币4万元。

  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反映了开源软件在商业开发中的法律风险,特别是 GPL 协议的高传染性对委托方知识产权的影响。根据GPL协议内容,只要用户的后续软件版本中使用了先前开源版本中的源代码,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GPL协议,则后续版本也必然受GPL协议的约束,后续用户也应遵守GPL协议设定的义务,如开放源代码等。但如果用户的软件作品(或部分)并非派生自开源软件作品的独立作品,并与开源作品分开发布时,则不受GPL协议约束。即对于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衍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适用了GPL3.0协议发布,那么整个衍生作品则需遵循GPL3.0协议开源。在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取得源代码的著作权,则开发方不仅负有开发符合约定软件并交付源代码,还应保证第三人就其交付的源代码不享有任何权利。故开发方在使用开源代码时,应谨慎评估其法律后果;委托方则需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知识产权要求,避免合同目的落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站文章均为手工撰写未经允许谢绝转载:夜雨聆风 » 使用开源代码开发软件应注意权利约束

评论 抢沙发

4 + 8 =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
×
订阅图标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