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之《记录控制程序》
一目的:
确保质量ITAF16949管理体系所需之记录被建立并得到维护,藉以证明本公司管理体系质量量化管理的有效性。
二范围:
凡本公司质量IATF16949管理体系执行中所产生之相关质量管理记录均适用之。
三权责: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权责范围内之质量管理记录的建立、归档、保存与销毁。
四定义:
4.1成文信息:组织需要控制和保持的信息及其载体(包括文件与记录)
4.2质量记录:反映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非技术性记录,如内部审核报告、管理评审记录、培训记录、不合格处理记录。
4.3记录保留期限:记录必须保存的最短时间,依据法规要求、合同要求或内部规定确定。
五作业内容:
5.1.1表单的规划:
5.1.1.1相关系统文件的制定者,应依质量管理记录的种类,在文件中规划表单的格式,以记录相关的质量管理信息。
5.1.1.2在规划表单时,应赋予表单适切的名称和格式,并依《文件编码原则》之规则,赋予表单唯一的表单编号,以便使用者易于识别和使用。
5.1.1.3若必要,表单应建立索引号码字段,便于表单记录的日后查阅。
5.1.2质量管理记录的填写:
5.1.2.1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填写质量管理记录时,应依自身之权责及表单之要求进行填写,并交由相关人员审核和核准。
5.2.1质量管理记录的保存单位,应依质量管理记录的种类和建立的时间(或索引号码序号)分类归档保存。
5.2.2质量管理记录的保存时间,一般记录保存期限均为十年,内部审核及管理审查纪录保存期限为十年,客户及厂商质量管理保证书终身保存,合同及协议书等依其内容规定或相应文件之特别定义要求保存。特殊要求之记录依相应程序或作业规范定义保存期限保存。
5.2.3质量管理记录的保存应避免受潮、受污染和被损坏,并需易于识别和调阅。
5.3.1若非工作上的需要,保管人员应拒绝其它人员调阅质量管理记录。
5.3.2若本公司人员因工作上的需要,调阅质量管理记录时,保管人员应及时督促其归还,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遗失或损坏。
5.3.3 若公司外界人员需调阅质量管理记录时,应先经由保管单位主管同意,方可调阅。
5.4.1体系文件的制定者在文件制定时,应规定该文件所产生的质量管理记录的保存期限。
5.4.2质量管理记录若超过保存期限,则由保存单位进行销毁。并记录于「质量记录销毁登记表」
六支持性文件:
七相关表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