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挂软件抢券抢票导致系统崩溃,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近期,笔者看到一份判决书【案号:(2023)浙0328刑初240号】,判决书中公诉机关的指控与法院的裁判:
对上述判决书,笔者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法院裁判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区分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应用程序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比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应用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之间所指的内容与范畴并不相同,且破坏的行为也有所区别。
二、司法解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案件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本解释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根据该解释,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设备,是硬件,不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是软件。
三、“指点WC”App是应用程序,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扩大适用,也只有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干扰行为不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可以类比适用第一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但同时应当注意到,第一款与第二款,两者的实施行为有明显差别。第一款中,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破坏行为主要有四种,分别为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而对于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破坏行为则只有三种,为删除、修改、增加,没有干扰一项。
四、行为人使用外挂软件抢券,最多是对APP进行了干扰,而没有对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不属于法条规定的破坏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本案中,行为人使用外挂程序抢消费券,并没有对“指点WC”APP的数据进行任何删除、修改或增加操作,公诉机关和法院也是认为“干扰了‘指点WC’APP正常运行”,而对于应用程序,干扰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破坏行为。
五、根据日常经验,应用程序一旦超过人数负荷就可能崩溃,这是应用程序的局限,不是因为破坏造成
且根据日常经验也可以知道,当系统或应用程序有多人共同使用时,导致卡顿或系统崩溃是非常正常也是非常常见的,好比去年年初大热的deepseek,其服务器部署不可谓不强大,但因为一夜爆热,很多人同时访问,其也因算力不足而出现临时宕机;再比如疫情期间杭州市政府通过支付宝发放消费券,数百万人在同一时间上线,即使强如支付宝公司也会造成卡顿或者宕机,但这些都不是因破坏造成的。
同样情况,一些热门的演唱会或比赛,有些黄牛会有外挂进行抢券并导致应用程序宕机,虽然这些行为很讨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应做负面评价。但根据上述意见,这些行为同样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不能因为讨厌,就用刑法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