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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短讯 | 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

案例短讯 | 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

中国法院在执行监督案件一案中阐释了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法院判决如下: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10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执行监督#参与分配#形式审查##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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