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说明模版
尊敬的 [相关部门 / 税务机关]:
在对我司财务数据进行梳理和分析过程中,发现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差异产生的常见原因分析
(一)收入确认原则不同
增值税:增值税倾向于收款及开票时间确认收入。例如,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收入 。以我司销售货物为例,若在本月提前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即使货物尚未发出,按照增值税规定,也需在本月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收入的,不论是否收到货款,都应计入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在当期收到货款,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若上述销售货物的业务,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由于货物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在收到货款当月转移给客户(如货物未发出),则当月不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需待货物实际发出,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时,才确认收入。
(二)视同销售政策不同
数据填报口径不同:在对外无偿转让货物、资产或提供服务,包括将货物、资产、服务用于捐赠、赞助、市场推广以及交际应酬等方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做 “视同销售” 处理。但在纳税申报时,填报口径存在差异。如我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活动,增值税申报时,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而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该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特定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栏次和计算方式不同,从而导致两税收入数据不一致。
税收政策口径不同:
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 (市) 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我司将货物从 A 市的总公司仓库移送至 B 市的分公司用于销售,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需按规定视同销售,而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我司将自产的食品用于员工食堂,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则不确认收入。
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 “视同销售” 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司作为受托方代销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时需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不将其计入营业收入,仅将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纳税,导致两税收入不一致。
(三)纳税申报表结构差异
增值税:增值税收入取自 12 月份《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的四项收入合计数。如我司存在销售货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及提供部分简易计税的应税服务,在增值税申报时,需分别将对应销售额填入相应栏次,最终汇总得出增值税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取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 行营业收入,即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能完整体现收入总额。企业相当一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栏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及其他附表进行调整。我司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 行营业收入中体现,但处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需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导致两税收入数据存在差异。
(四)特殊业务处理不同
资产处置: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我司处置一台旧设备,设备出售价格为 10 万元,该设备账面价值为 6 万元,处置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 0.5 万元。增值税申报时,按照 10 万元计入应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处置净收益 10 – 6 – 0.5 = 3.5 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从而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 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我司转让一项金融资产,卖出价为 50 万元,买入价为 40 万元,增值税申报时,按照 50 – 40 = 10 万元计入应税收入;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 10 万元的转让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并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 行营业收入中体现,导致两税收入不一致。
财政补贴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我司收到与销售数量挂钩的财政补贴,增值税需将该补贴计入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在营业收入中体现,造成两税收入差异。
增值税免税业务: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 “免税” 的普通发票。会计核算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若我司采用价税分离方法核算免税业务,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二、我司具体业务导致的差异明细
(一)委托代销业务
我司于 [具体期间 1] 委托 [代销商名称] 代销一批产品,合同约定代销期限为 [X] 个月。在 [具体日期 1],我司收到代销商支付的部分货款 [X] 元,按照增值税规定,在该月确认了增值税应税收入。但截至 [具体日期 2],代销商尚未向我司提交代销清单,根据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在 [具体期间 1] 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确认该部分收入。经统计,该笔业务导致增值税收入较企业所得税收入多 [X] 元。
(二)资产处置业务
在 [具体期间 2],我司处置了一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原值为 [X] 元,累计折旧为 [X] 元,处置价格为 [X] 元,处置过程中缴纳增值税 [X] 元。增值税申报时,将处置价格 [X] 元计入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处置净收益 = [处置价格] – ([固定资产原值] – [累计折旧]) – [处置相关税费] = [X]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此笔资产处置业务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比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多 [X] 元。
(三)视同销售业务
在 [具体期间 3],我司将自产的 [产品名称] 用于市场推广活动,该产品成本为 [X] 元,市场公允价值为 [X] 元。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公允价值 [X] 元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该部分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在特定栏次,且与增值税申报的计算方式和填报位置不同,经核算,此笔视同销售业务导致两税收入差异为 [X] 元。
[具体期间 4],我司将货物从位于 [地区 1] 的仓库移送至位于 [地区 2] 的分公司用于销售,移送货物成本为 [X] 元,市场价值为 [X] 元。增值税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 [X] 元;企业所得税因资产所有权未转移,未确认收入,从而产生两税收入差异 [X] 元。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于 [具体期间 5],我司转让持有的一项金融资产,买入价为 [X] 元,卖出价为 [X] 元。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X] – [X] = [X] 元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该转让收益计入投资收益,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 行营业收入中体现,导致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差异金额为 [X] 元。
三、我司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的合规性说明
我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在日常财务工作中,配备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在税务申报环节,认真学习和研究税收政策,按时、如实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对于上述导致两税收入差异的业务,均有真实、合法的业务凭证作为支撑,相关合同、发票、出入库单据等资料齐全,并按照规定进行了妥善保管。
我司深知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可能引起关注,特此详细说明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具体业务明细,以证明我司不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等违规行为。如有需要,我司愿意随时配合贵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和解释工作。
[公司名称]
[具体日期]
夜雨聆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