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具非无偿接收说明,追加被执行人仍需申请执行人举证?
引言
“第三人接收了被执行人财产,要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理该由第三人证明接收是有偿的吧?”这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追加程序中常有的认知。但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的执行监督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张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当地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财产处置系基于托管职责、并非无偿,最终法院认定举证责任仍在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推翻《情况说明》,驳回了追加请求。为何“主张无偿接收”的举证责任不在第三人?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效力如何?执行追加第三人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要点。
01
典型案例:政府出具非无偿说明,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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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集团因拖欠工程款纠纷胜诉,申请执行后,认为第三人长春某商厦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的案涉电费,请求追加长春某商厦为被执行人。
审查期间,当地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长春某集团停业后,由长春某商厦基于托管职责清理案涉1320万元电费,其中981万元用于偿还长春某集团的债务,339万元用于发放该集团下岗职工生活补贴,长春某商厦并未无偿获得该笔财产。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追加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吉林某工程公司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举证责任应分配给长春某商厦,要求其证明有偿接收,但未提供证据推翻政府《情况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申诉请求。
02
核心争议:申请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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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申请执行人以“第三人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时,举证责任应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还是第三人?这一争议背后,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与“追加被执行人需严格审查”的执行规则的衔接问题。
从常识角度看,申请执行人难以获取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财产流转细节,认为应由掌握交易信息的第三人证明接收行为是有偿的,具有表面合理性。但从法律规则层面,“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额外请求,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
关键分歧点在于: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否免除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在第三人提交反驳证据后,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案例中,法院明确,政府《情况说明》构成有效反驳,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其需提供证据推翻该说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03
裁判逻辑:举证责任法定分配,反驳成立后举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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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逻辑,围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反驳证据的效力、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展开,核心要点有三:
其一,申请执行人承担初始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吉林某工程公司主张长春某商厦无偿接收财产,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该请求由申请执行人提出,故其应首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无偿接收财产”及“该行为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其二,第三人提交反驳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长春某商厦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财产处置系基于托管职责,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和发放职工补贴,并非无偿接收,该证据已构成有效反驳。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其需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事实,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三,政府《情况说明》具有合法效力且被采信。申请执行人认可《情况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虽主张系伪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执行法院及吉林高院采信该《情况说明》,符合法律规定,其证明力可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单方主张。
此外,本案还需满足《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法定情形,而长春某商厦并非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亦未无偿接收财产,故不符合追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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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提示:
不同主体的举证操作与权利行使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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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人:明确举证边界,充分准备证据链
1.申请追加第三人前,收集初步证据证明“第三人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包括财产流转凭证、交易记录、相关协议复印件等,初步佐证接收事实存在。
2.针对“无偿接收”这一核心事实,重点核查财产流转是否存在对价支付、是否有合法依据(如托管协议、债务清偿约定等),收集无对价支付的间接证据(如银行流水无对应款项往来、第三人未提交支付凭证等)。
3.若第三人提交反驳证据(如政府说明、有偿接收协议等),需针对性收集推翻该证据的材料,包括证据形式瑕疵(如未盖章、签字虚假)、内容与事实冲突(如款项用途与实际流向不符)等,避免仅口头质疑而无实质证据。
4.申请追加时,一并提交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如执行终结裁定、财产查询结果等),确保满足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前提,完整履行举证义务。
(二)第三人:及时提交反驳证据,固定无责依据
1.收到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后,若未无偿接收财产,及时整理相关证据,包括财产处置的合法依据(如托管协议、政府批复)、款项用途凭证(如债务清偿转账记录、职工补贴发放名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可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如政府、行业监管机构)出具说明文件,佐证财产处置的背景、性质及用途,增强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3.诉讼中明确主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向法院说明申请执行人未完成举证义务,自身已提交充分反驳证据,请求法院驳回追加申请。
05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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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追加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分配,核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申请执行人需对“第三人无偿接收财产”“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核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提交有效反驳证据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申请执行人若无法推翻反驳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全面收集证据、精准把握举证边界,是推动追加程序的关键;对于第三人而言,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反驳证据,明确财产接收的合法依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逻辑,才能在执行追加程序中精准行使权利,保障程序的公平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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