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自然资源常见审计问题(一)
1、对建设项目异地还林监管不到位,应还林未还林。
不符合《关于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发〔2015〕36号)第一条规定。
2、林草局落实“森林督查”问题整改不彻底,被占用林地地块仍未恢复植被。
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全覆盖森林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通知》(黑林发〔2018〕134号)(四)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规定。
不符合《关于明确森林督查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资函〔2020〕36号)关于违法占用林地补办手续的问题的规定。
3、农林间作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
不符合《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11.1.5的规定。
4、林草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到位。
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一、(二)的规定。
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二、(六)加强事后公开的规定。
5、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占用资源、毁林情况依然存在。
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规定。
不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地保护与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号)二、坚决制止一切毁林行为的规定。
10、未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档案。
不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
11、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导致违反规定占用湿地、开垦湿地。
不符合《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12、森林抚育补植补造部分林班成活率未达标。
不符合《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7.6的规定。
13、林草局对保护区监管不到位,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建设。
不符合《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4、露天采掘场毁林采土。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5、无林木采伐许可证。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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