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沿海村庄与海域资源管家的诉讼对决——四十年前就有的虾塘,凭什么让我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同一片海塘,有人十几年养蛏不要报告,轮到村集体就要?这公平吗?
1984年,在福安市下白石镇荷屿村,有人在村边滩涂上筑起围堰,围出了一片虾塘。那时的他们不会想到,四十年后,这片虾塘会成为一场法律拉锯战的焦点。
更让他们想不到的是,该虾塘几经辗转,被有些来历的人变成私产,赚得盆满钵满;而当村集体想要收回这片本该属于全村人的海域时,却被要求先掏几十万做一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凭什么?海还是那片海,我们又没有重新围海,只是养个蛏子,也要论证?”
这个问题,最终被递到了福建省霞浦法院的法庭上。

一、一场看似“公平”的程序,藏着怎样的猫腻?
故事要从头说起。
2021年,荷屿村委向福安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一片海域的使用权,用途是开放式养殖——简单说,就是投放鱼苗、蛏苗,不筑堤、不填海,不改变现有地形。
这片海域有点特殊:四十年前,有村民在这里围海造塘,后来通过种种方式,把这片集体海域办成了个人名下的使用权证。如今,那些个人使用权早已到期,村委想着,该把这片海收归集体了。
没想到,申请递上去,等来的不是批准,而是一纸《补齐补正通知书》:“请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村委懵了。
什么是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那是在填海、围海之前,为了评估对海洋生态的影响而做的专业报告,耗时耗力,费用动辄几十万。可问题是:我们又没有围海,为什么要做围海才需要的报告?
更让村委想不通的是:这片海的原使用权人——刘茂树等人——当年申请的时候,可没被要求提供任何报告。为什么轮到村集体,就要多出这道手续?
二、法院说“不”,被告换个马甲再来一次
村委不服,聘请律师,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起诉。
2024年1月,霞浦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自然资源局要求村委提供论证报告的《补齐补正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其违法。
按理说,法院都判了,行政机关该纠正了吧?
并没有。
2025年7月,自然资源局换了个名头,出了一份《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理由依然是:“你们没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同一个事实,同一个理由,只是把“通知书”换成了“决定书”。村委哭笑不得:这不是换汤不换药吗?
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说,法院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这不是明摆着“顶风作案”?
三、法律不会让后人背前人的锅
本案的核心争议,其实只有一个:到底谁该为四十年前的围海行为负责?
被告的逻辑是:这片海是被围过的,属于“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所以后续任何申请人,都必须提供论证报告。
这个逻辑站得住脚吗?
我们来看《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不溯及既往。意思是,不能用今天的法律,去要求人们为四十年前的行为负责。
1984年筑坝围海的时候,别说《海域使用管理法》,连“海域使用论证”这个概念都还没出现。让今天的申请人,为四十年前他人的行为做论证、掏钱,这不是溯及既往是什么?
再换个角度想:报告论证的是“行为”,而不是“海域”。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说得很清楚:填海、围海的,应当提交海域论证报告书。注意,是“填海、围海的”——谁填海、谁围海,谁论证。
就像建一座跨海大桥,建桥的人要做论证。但桥建好了,后来的人在这片海域搞养殖,还要重新论证吗?围海已是往事,论证的意义友在哪里?
四、程序上的“量身定做”比实体不公更可怕
其实,比要不要论证更让人不安的,是为什么对别人不要求,偏偏对村委要求?
被告在答辩状里引用了一份文件,想证明这片海应该“招标拍卖”,暗示村委不能直接申请。可律师一查,发现那份文件恰恰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养殖项目,不实行招标拍卖。
明明是支持村委的条款,被告却拿来反对村委。这不是欺负人不懂法吗?
更微妙的是,法院之前的判决里写得很清楚:原使用权人刘茂树等人的续期申请被驳回,不是因为没提供论证报告,而是因为没有征求村委意见、涉及湿地保护等其他原因。也就是说,被告自己都承认,论证报告不是续期的必要条件。
可到了村委这里,论证报告就成了“必要条件”。
同一个部门,同一片海,两个标准。这不是“量身定做的难题”是什么?
五、四十年虾塘,该归谁?
这片虾塘,牵动的不仅是法律条文,更是一个村庄的记忆和生计。
1984年,这片滩涂是荷屿村的集体资产。后来被少数人“运作”成了私产,村委想收回这片海,不是为了私利,而是想把它和村里的农田、山林整合起来,搞乡村旅游、休闲渔业,让全村人一起受益。
可被告的一纸决定,让这一切卡在了“论证报告”四个字上。
六、法律的天平,应该倾向谁?
庭审最后,律师说了这样一段话:
海域国有化,不是为了把海变成少数人的小金库;而是为了让资源有效利用,最大可能造福一方百姓。这片海就在村边上,和村子构成了完整的生态环境。交给村集体,可以融养殖与旅游于一体;交给外人,只会侵占村道、影响治安、留下矛盾。
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是党的二十大确定的方针。我们希望人民法院依据《海域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为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海域管家,不要欺骗农民,对村委的歧视性程序刁难,是一种犯罪。
一片海,四十年,一个村庄的等待。
政策春风已经吹遍全国,何时才能吹到这片虾塘?
法律的答案,也许很快就会揭晓。但政策的温暖,应该来得更早一些。

荷屿村委会诉福安市自然资源局海域使用权案事件事件表
1. 2021年3月5日荷屿村民委员会向福安市自然资源局邮寄提交南山脚1016号虾塘、港头1018号虾塘的《海域使用申请书》。
2. 2021年4月29日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安自然资函〔2021〕636号《答复函》,以申请海域使用权需要挂牌招标为由,对原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处理。
3. 原告不服上述答复函,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2月,霞浦法院作出(2021)闽0921行初80号行政判决,撤销福安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函,并责令其继续审理原告的申请。
4.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2022)闽09行终36号终审判决。
5. 2022年6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递交《海域使用申请书》。
6. 2022年6月24日,福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日作出《补齐补正通知书》,要求原告补充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
7.荷屿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补齐补正通知书》,2022年12月霞浦县法院以(2022)闽0921行初97号裁定驳回荷屿村起诉
8.荷屿村提出上诉,2023年6月宁德市中级法院以(2023)闽09行终13号行政裁定书撤销霞浦法院一审判决,指令霞浦法院继续审理。
9. 2024年1月,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闽0921行初79号行政判决,确认该补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荷屿村的申请依法审查。被告未上诉。
10. 2025年7月18日,福安市自然资源局以原告未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为由,作出安自然资审函〔2025〕74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1. 2025年12月4日,原告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提交本诉状,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许可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核准决定。
12.2026年3月11日该案在霞浦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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