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自然资源常见审计问题(三)
1、造林间距不符合设计标准,成活率不高。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2、采伐林木时未办理采伐许可。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未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
不符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六条的规定。
4、未制定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不符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5、未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
不符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6、未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不符合《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7、林业工作站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不符合《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8、未开展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不符合《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9、未将林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不符合《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第六条的规定。
10、未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
不符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第十条的规定。
11、临时占林期满未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2、执法卷宗只有一人签字
不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3、执法案件长期未结案
不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部令第8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4、三北工程人工造林管护不到位,存在人为毁苗、放牧等现象。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5、林草部门“以罚代处”未恢复原状。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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