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条款,执行说明及解读(2)
2.第六条矿领导带班
◆规程条文
第六条 带班矿领导应当对采煤、掘进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以及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等进行现场检查巡视。
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
◆执行说明
井下无人作业,主要是指井下除常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抽排水等外,无其他作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危险作业现场检查的规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煤矿进行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煤矿领导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实施者,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直接领导者,实行煤矿领导带班是强化煤矿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的有效手段。
石门揭煤、探放水、巷道贯通、清理煤仓、强制放顶、火区密闭和启封、动火等均属于危险作业。石门揭煤是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遇到煤层时揭露煤层的过程。揭煤措施执行不到位,在爆破时易造成煤与瓦斯突出。探放水是井下防治水的重要手段,应当严格执行“三专”“两探”要求。巷道贯通会使井下通风系统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涉及顶板、爆破和“一通三防”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清理煤仓过程中存在较多危险因素,因煤中水分含量大,黏煤易导致煤仓堵塞,使供煤困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强制放顶是指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基本顶长时间或者大面积不垮落时,采取的顶板爆破或者注入高压水等促使其垮落的措施,在此过程中采空区易垮落,顶板容易意外冒落引发顶板事故。火区密闭是在灾变过程中进行的密闭火区的作业,火区启封是指启封已熄灭的密闭火区,在此过程中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人员中毒、火区复燃或者爆炸。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
上述作业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带班矿领导应当对此类危险作业进行现场检查巡视。危险作业,除上述列明的情形外,还包括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危险作业。
当井下无人作业时,可以不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无人作业主要指井下除常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抽排水等非生产、检修作业外,无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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