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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使用AI生成的图产生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权威发布】使用AI生成的图产生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日前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案例3《丰某娟与朱某莎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为:判定AI文生图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审美选择、个性化判断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5日,丰某娟在某平台公开发表蝴蝶椅子系列图片,标注系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生成,同时公开了生成图片所用的提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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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9日,朱某莎在某平台发表多件笔记介绍并推广蝴蝶椅子,推广链接店铺由某文化公司经营。

      丰某娟发现朱某莎及某文化公司等生产、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网络宣传图等与其图片作品实质性相似,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莎、某文化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20万元。

      朱某莎等辩称,丰某娟主张保护的涉案图片系使用AI文生图软件生成,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审理中,丰某娟未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亦陈述AI软件生成内容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再现与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图片

      【裁判内容】法院认为,判定AI文生图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布局、比例、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审美选择、个性化判断以及其他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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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丰某娟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其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丰某娟自认涉案AI软件生成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故难以认定其对涉案图片作出了独创性贡献

综上,丰某娟主张的图片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同时,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丰某娟主张的涉案图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丰某娟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司法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AI文生图可版权性及著作权归属争议日益凸显,亟待司法实践明确指引。本案判决明确了依法应当保护AI生成内容中涉及自然人智力投入的独创性贡献部分AI内容创作者负有对AI生成内容作出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举证责任,引导公众运用AI辅助深度创作,也提示AI内容创作者注意保留运用人工智能生成软件创作内容的过程性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积极回应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形成保护创造、鼓励创新的数字创作生态,推动以“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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