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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软件本土化改造后销售 仍可即征即退

进口软件本土化改造后销售 仍可即征即退

涉及税种:增值税

【关注要点】

一、享受条件(财税〔2011〕100号)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仅完成汉化工作的除外。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衔接明确,财税〔2011〕100号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二、计算与核算

1.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软件产品与非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

2. 享受即征即退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分别核算软硬件收入并准确计算嵌入式软件成本。

【注意风险】

• 仅做汉化被认定不属于“本地化改造”,不得享受即征即退。

• 软硬件收入未分别核算,整体不得适用即征即退。

•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该优惠。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有效,发布:2011-10-13,施行:2011-01-01,第一条):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即征即退、本地化改造定义。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有效,施行:2026-01-01 至 2027-12-31,第四项):财税〔2011〕100号继续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有效,发布:2024-12-25,施行:2026-01-01,第六条):销售额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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