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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观察02|AI越强,三本账越要算清
AI法律观察02|AI越强,三本账越要算清
你录过一段声音,几年后,陌生人输入几行文字,就能让“你”讲解商品、播报新闻,甚至说出你从未说过的话。 你用AI画了一幅图,提示词改了很多遍,构图、光线、人物神态不断调整。别人拿去使用时,却问:机器生成的,凭什么归你? 你开启辅助驾驶,系统能够转向、加速、制动。人坐在车里,责任还在不在? 这三个问题,分别落在人格权、著作权与驾驶责任上,却都指向同一处变化: 技术正在把人的表达、创造与行动,转化为可复制、可调用、可规模化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2条,将“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并列为基本原则。 把它们放进具体案件,会发现这不是三句分散的价值宣示,而是三本必须同时算清的账: 
一、以人为本:技术可以处理人的信息,不能消解人的人格 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曾受委托录制音频。后来,相关公司将录音数据交给软件公司,用于开发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输入文字后,系统可以持续生成带有殷某某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的新内容。 争议不在于原有录音有没有被播放。关键在于:一段录音能否被转化为一项持续生成“她的声音”的商业能力。 裁判确认,只要相关公众能够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识别特定自然人,AI合成声音仍属于声音权益保护范围。文化公司对录音制品的利用权,并不当然包含将配音演员声音用于AI训练、生成和商业化调用的授权。 这一区分很重要。 录音制品上的权利,处理的是既有录音如何使用;声音权益处理的,是一个人的声音能否被持续模拟、放进何种语境、用于何种商业链条。 付了录音费用,拿到了音频文件,甚至获得了较广泛的录音使用许可,也仍要继续追问:是否取得本人对AI训练的同意;是否允许生成新的表达;是否允许商业使用、转授权、接入第三方平台;授权期限如何计算,退出机制如何安排。 声音被转换为数据,并未切断它与具体人格之间的联系。 “以人为本”落实到这里,就是:当人的声音成为生产资料,法律仍然保留本人参与决定其用途的地位。 
二、支持创新发展:法律保护的,是能够说明的创造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AI生图著作权案,起于一幅AI生成图片被他人使用。 原告围绕人物呈现、画面构图、视觉效果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反复生成、筛选并确定最终画面。 裁判确认,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构成美术作品。 这起案件常被简化为:“AI图片也有版权。” 这种说法遗漏了裁判最关键的限定。司法保护的,并非模型本身,也非所有AI生成结果。被识别和保护的,是最终表达中能够归属于人的创造性选择。 购买会员、熟悉工具、输入很多次提示词,都能说明投入;但著作权需要进一步回答:这些操作究竟作出了哪些创造性选择?这些选择又怎样进入最终画面? 人物位置、光线方向、前景与背景关系、色彩气氛、画面节奏,以及对中间结果的持续调整,可能共同构成创作证据。 单纯从大量自动结果中挑出一张喜欢的图片,也可能体现审美偏好;它是否足以支持对该图主张著作权,仍要结合前期设计、过程控制与最终表达判断。 这对创作者的提醒很具体: 保存的不能只有最终图片,还应包括提示词版本、参数变化、中间结果、局部修改和定稿过程。 留痕不是把普通操作包装成创作。它让真实贡献能够被识别、被证明。 支持创新发展,保护的是一条可解释的界线: 有真实创造的投入,应当获得保护;缺乏独创性基础的内容,不宜被轻易圈入排他权。 
三、筑牢安全底线:系统分担任务,责任不能悬空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王某群饮酒后驾车,开启二级辅助驾驶系统,设置目的地,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规避驾驶人监测,随后转到副驾驶位睡觉。 裁判认定,二级辅助驾驶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王某群主动逃避监测,并不改变其驾驶人身份。 这起案件说明,驾驶不只是手握方向盘、脚踩踏板。 辅助驾驶场景下,系统可以承担部分操作;驾驶人仍负有持续监管、必要时介入、避免车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继续运行的义务。 一个人不能通过主动放弃履行义务,再主张自己已经不是义务人。 当然,这起刑事案件不能被推演为“所有智能驾驶事故都由使用者承担”。 车辆是否存在缺陷,系统是否处于适用范围,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宣传是否误导,缺陷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需要分别评价。 安全底线所要求的,并非先找一个最容易被追责的人。 它要求把系统状态、风险提示、人的反应、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查清,让责任落在依法应当承担的位置。 
四、三项原则共同处理的,是能力扩张后的秩序 三个案例放在一起,能够看见《意见》第2条的底层结构。 AI带来的,并不只是效率提升。它还改变了资源如何进入系统、收益如何分配、成本如何结算。 
当然,这三项原则并非各管一段。 拟声案中,保护人格权益,同时要避免把一般声线和公共表达资源变成私人垄断。 文生图案中,承认真实创造,同时要防止把所有AI输出自动装进著作权。 辅助驾驶案中,评价驾驶人的监管义务,同时也不能跳过对产品缺陷、风险提示与因果关系的审查。 原则提供方向,具体规则决定结论。 技术获得能力之前,要说明权利从哪里来; 技术形成收益之后,要说明创造归属于谁; 技术造成风险之后,要说明责任由谁结算。 “以人为本、支持创新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三项原则,共同为审视AI发展中的权利、创造与责任提供了指引。 结语|技术可以改变行为方式,不能省略法律上的说明 AI会继续进入创作、交易、出行与沟通。 每一次能力被交给系统,都伴随三次需要被认真回答的追问: 这项能力建立在谁的权利之上? 这份成果包含谁能够证明的创造? 这次风险发生后,谁依法承接后果? 任何能力一经规模化,都会成为资源、收益与成本的制度问题。 法律的作用,不是替技术减速,而是让权利来源、创造贡献与责任承担能够被清楚说明。这样形成的信任,才经得起技术不断进入真实生活的检验。 下一篇,进入意见第三条——涉Ai侵权归责原则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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