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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完美案例"被识破之后:最高法新规划定律师核实义务与执业红线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下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发布会上,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就"诉讼参与人提交AI生成材料却未核实"的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诉讼参与人不得以"AI幻觉"、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在此之前,北京、湖北等地法院已接连发现AI生成的虚假案例、虚假证据进入诉讼程序;2025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起"律师提交AI生成虚假案例"的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一线法律人而言,问题已从"AI能不能用"变成"用了之后谁负责、怎么用才不踩线"。本文结合入库案例与《意见》新规,梳理裁判口径、责任边界与可落地的操作方案。
《意见》共24条、五个部分,涵盖涉AI侵权、知识产权、程序规则与工作机制。与法律人执业直接相关的,是第19条对利用人工智能不当取证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三层规定:
惩治利用AI虚假诉讼:当事人利用AI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除或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制利用AI伪造证据: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AI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处理;
明确核实说明义务: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应当在提交法庭前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2024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代持股纠纷)。庭审后,原告代理律师杨某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援引两个与案件事实高度契合的"参考案例",显示案号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2345号。法官以案号为关键词通过相关平台检索比对后发现:两个案例所述事实与对应案号的真实案件完全不同。经质询,杨某承认案例系其提炼本案事实和争议焦点后,反复向某AI大模型提问所得,未经核实即写入代理意见提交法院。
该案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杨某提出批评教育,载明"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判决生效后于2025年12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其裁判要旨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湖北孝感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水电表照片带有"AI生成"水印,经法官质询承认利用AI伪造证据,被训诫;
据媒体报道,2026年湖北宜昌西陵区法院亦发现律师提交的案例材料"有案号、有裁判要旨、甚至有文号",经核查全部系虚构;
域外同样高发:2026年6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4名使用AI导致"幻觉判例"的律师作出处罚,两名主要涉事律师两年内被禁止在该法院出庭;此前西班牙加那利群岛高等法院曾对引用48个AI生成虚假判决的律师处以420欧元罚款。
说明:除通州案、大悟县案系权威媒体公开报道外,其余个案以媒体报道为准,具体案号未获公开核实。
第一层:诚信原则与律师执业规范。《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州案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法律条文等诉讼材料应当来源可靠、内容真实,律师"更应当遵循诉讼诚信原则……对于提交法院的证据及其他材料应当进行甄别核实,确保真实、准确"。
第二层: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针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六类行为,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针对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虚假诉讼,规定驳回请求并视情节罚款、拘留直至追刑责。
第三层:刑事责任。《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明确,"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代理人通谋参与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层:司法政策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法〔2021〕287号)第33条明确:诉讼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虚假证据而仍然向法院提交"的,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实施该行为的,法院可向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建议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这是目前裁判口径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通州案裁判理由作了精细区分: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以期参考适用的案例,属于诉辩意见范畴,不属于证据,故提交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不构成第114条第1款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但该行为违反诉讼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应当参照第114条第1款按情节轻重处理。
换言之,在现行法框架下,虚假"参考案例"经历了"非证据—仍可处罚"的迂回认定。实务中的分歧在于:若AI生成的虚假材料以证据形式提交(如伪造的合同、照片、聊天记录),则直接落入第114条,情节严重者涉嫌虚假诉讼罪;若仅作为类案参考提交,则按诚信原则与妨害诉讼秩序处理。情节轻重主要综合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妨碍诉讼程度等因素判断——通州案中律师无证据证明系故意、事后主动说明来源、情节轻微,故仅批评教育。
《意见》第19条的重大意义在于将核实义务法定化、前置化:不再等"虚假材料被发现"再讨论责任,而是要求提交人"提交前核实、提交时说明、对真实性准确性担责"。这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承办法官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要求相呼应,也衔接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确立的强制检索、参考入库案例机制。最高法发布会亦指出,域外司法同样高度关注此问题,"有的国家专门发布指南,强调代理人对提交法庭的材料负有确保准确的责任"。
**现象:**用通用大模型检索类案,模型给出"高度契合"的案例摘要、裁判观点甚至案号,律师未经核验直接写入代理意见或检索报告。
**辨析:**通州案律师的教训正在于此——AI生成的案例"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与本案高度契合,初看极具参考价值",但案号对应的真实案件内容完全不同。类案检索的权威通道是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及经核验的审判案例数据库;AI的"语义检索+生成式摘要"可能把多个真实案件要素拼接成"完美但不存在"的案例。任何AI输出都不能替代在权威数据库中以案号为锚点的二次核验。
**现象:**用AI生成合同、转账记录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或对AI生成的图片未核查水印、元数据即提交。
**辨析:**参考案例属"意见材料",虚假提交按诚信原则处理;而证据直接关系案件事实认定,风险等级完全不同。大悟县案中,带"AI生成"水印的照片一经质询即露馅,原告被训诫;若查实系故意伪造,可直接适用第114条,情节严重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或相关伪造证据类犯罪。AI生成内容如确需作为证据使用,应回归证据三性审查,通过原始载体、形成过程、第三方存证等途径固定,并如实说明来源。
**现象:**认为"内容不实责任在AI厂商""模型都说没问题,我没义务再查";或者隐瞒AI辅助情况,把AI生成内容伪装成人工检索成果。
**辨析:最高法发布会回应已明确表态:"AI幻觉"、技术中立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诉讼参与人对提交法院的材料负有甄别核实的义务。**行业层面,深圳律协2026年8月发布的AI辅助执业操作指引、宁夏律协2026年3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引,均将独立判断、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列为核心伦理原则,明确AI仅系辅助工具、律师对AI辅助形成的法律意见承担最终专业判断责任。隐瞒AI辅助情况,不仅违反《意见》第19条的说明义务,还可能同时触碰虚假陈述与诚信原则底线,并引发律所管理责任与行业惩戒风险。
工具选型:优先选择来源可追溯的垂类法律工具(类案检索、法规库、AI辅助办案系统);通用大模型定位为"辅助检索、绝不直接引用"。公有云工具涉及案件材料的,先行脱敏并评估数据安全(宁夏律协指引明确鼓励私有化部署、建立数据泄露应急预案)。
使用留痕:保存提示词、生成时间与输出记录,形成可追溯的AI使用台账,一旦涉争可证明主观状态与注意义务履行情况。
提交前核验清单:①案号逐一在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网比对原文;②法条核对现行有效版本与条序号;③裁判要旨与判决原文一致;④引用文件的名称、文号完整;⑤涉密、涉个人信息材料不进入公有模型。
如实说明AI辅助情况:代理意见、案例检索报告如系AI辅助生成,按《意见》第19条在提交时说明,切莫伪称为人工检索成果。
律所层面:将AI使用规范纳入案件质量管理与执业风险防控清单,明确实习人员、律师助理使用AI的报备与复核机制。
对格式异常、当事人信息异常模糊、与在办案件"过度契合"的检索报告和参考案例保持敏感,重点核验案号与原文;
要求提交方说明材料来源,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文书网反向检索比对;
查实系AI生成且未核实的,区分情节处理:情节轻微批评教育并在裁判文书中记载,情节较重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处理;涉嫌虚假诉讼的,依第115条处理并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落实类案检索与案例库强制检索制度(《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19条),以入库案例作为统一裁判尺度的锚点。
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将"AI生成材料"纳入虚假诉讼甄别要素,重点关注庭审无实质对抗、证据异常吻合、当事人陈述高度一致等信号(参见法发〔202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6条列明的甄别情形);
审查起诉阶段,对AI生成类证据重点审查形成过程、原始载体与来源说明,必要时委托鉴定或技术核验;
发现律师参与伪造AI证据、虚假诉讼的,依法监督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移送线索。
仲裁程序同样适用诚信原则与材料真实性义务。虚假材料不仅影响裁决效力——伪造证据属《仲裁法》规定的裁决撤销事由情形——还可能引发不予执行风险。仲裁员宜在程序中主动询问材料来源,要求对AI辅助情况作出说明;企业法务使用AI审阅合同、生成法律意见时,同样应对输出结论负有核实义务,并注意商业秘密与个人信息合规。
《意见》的发布与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共同勾勒出一条清晰边界:**AI可以参与办案,但责任永远在人。**从最高法2026年工作报告提出"稳慎研发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司法责任主体只能是法官",到深圳法院AI辅助审判系统上线一年多深度赋能超60万宗案件审理、在全国23家法院试运行,司法系统正以"人机协同、法官主导"为原则推进智能化;而对律师行业,深圳、宁夏、上海等地律协指引密集出台,标志着执业规范正从"能不能用AI"走向"怎么用AI才合规"。
对一线法律人,三点建议:一是把AI定位为"助理的助理",任何输出都要经过专业判断与事实核验;二是把核实与说明做成流程,而不是凭记忆;三是把保密与数据安全当作执业底线,而不是技术问题。 AI幻觉可以"幻想",提交法庭的每一个字都必须真实——这既是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职业安身立命之本。
交流话题
你所在律所/法院/检察院如何管理AI工具使用?"禁止清单"和"操作指引"哪种更可行?
AI生成内容作为证据时,举证质证环节如何有效识别与反驳?
"核实说明义务"落地后,类案检索报告的格式与工作量将如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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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及全文,2026-09-07;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任某璐诉曹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2025-1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民事判决;央视新闻/法治日报相关报道;宁夏律协、上海律协、深圳律协AI执业指引公开文本|核验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