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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行政法主观真题

2022年行政法主观真题
[案情](2022年回忆版)

2018年7月15日,经某市下辖的县政府授权县住建局(甲方)与A公司(乙方)协商签订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县从事城市天然气特许经营,范围包括本县县城城区、工业区,期限为20年。
二、甲方充分考虑天然气项目具有公共事业的特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项目建设和经营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乙方应保证取得足够的天然气指标。如果乙方不能保证实际用气需求,甲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对项目积极开展工作,签订协议12个月内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则本协议废止。

协议签署后,A公司先后获得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批复、管线路由规划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环评意见书等手续,对项目进行了部分开工建设。

2019年7月10日,县住建局向A公司发出催告:“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至今未能办理,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工业、商业用户及时用气。现通知你公司抓紧办理管道天然气经营许可手续,若收到本通知2个月内经营许可手续尚未批准。我县将收回你公司的管道天然气区域经营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2020年6月25日,A公司参加了县燃气工作会议,会议明确要求:“关于天然气镇村通工程建设,各燃气企业要明确管网设计计划,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今年9月底前未完成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的,一律收回区域经营权。”

2020年6月29日,A公司向县政府出具项目保证书承诺:“在办理完成项目开工手续3个月内完成以上工作,如不能按时完成,将自动退出政府所授予经营区域。”

2021年3月6日,县政府向A公司作出收回决定,决定按照合作协议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收回A公司在县城城区、工业区的特许经营授权,授权给B公司代表县政府进行管理,A公司不服收回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20日,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但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

2022年3月10日,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收回决定。诉讼中,法院查明B公司已开工建设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

材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5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15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18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9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20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25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三、问题及答案

[问题]

1. 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请说明理由。

2. 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请说明理由。

3. A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请说明理由。

4. 请分析县政府作出的收回决定的性质。

5. 县政府的收回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6. 法院对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判?请说明理由。

[答案]

1. 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A公司、被告县政府和市政府、第三人B公司。(1)A公司是收回特许经营权行为的相对人,在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时,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县政府是被诉收回特许经营权行为的作出者,市政府是复议维持机关,县政府和市政府应作为共同被告。(3)县政府收回A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后,授权B公司继续经营,B公司是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 (1)级别管辖。本案被告为县政府和市政府,应当根据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县政府)来确定级别管辖,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级别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2)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所以,县政府和市政府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当由县政府所在地中院和市政府所在地中院,也就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没有超过。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后未告知起诉期限的,相对人应当在最长1年之内提起行政诉讼。A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知道复议决定,2022年3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4. 答案一:属于行政协议的解除行为。《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据此,该司法解释将行政机关解除协议的行为确定为一种独立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由于A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存在违约行为,县政府据此收回其特许经营权,本质上属于县政府单方解除了与A公司签订的行政协议,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协议的解除行为。

答案二:属于行政协议的终止行为。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本案中,A公司长时间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经影响了经营区域内居民、工业、商业用户及时用气,所以,县政府收回其经营权的行为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的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行为。

答案三:属于行政许可的撤回行为。由于A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属于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县政府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收回行为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许可权的撤回行为。

答案四:属于行政处罚。由于A公司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天然气利用合作协议,县政府收回其特许经营许可权的本质属于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A公司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政处罚行为。

[注意] 行为定性的答案一般是开放性的,只要言之成理,皆可得分。

5. 不合法。虽然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县政府有权解除行政协议,但根据《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县政府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作出程序中,应当召开听证会。本案中,县政府收回A公司经营权,并未告知该公司听证申请权,也未依法组织听证,虽然县住建局作出了催告,也召开过燃气工作会议,但这都无法替代听证程序,所以,其收回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行为。

6. (1)虽然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但实际上是因为A公司长期不能完成燃气项目建设,无法实现经营区域内的供气目的,侵害公共利益,达到了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定条件,而解除后,经营区域内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已经实际授予B公司,B公司已开工建设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行政行为一旦撤销不仅会影响他人已获得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居民用气,损害区域内公共利益,所以,应当判决确认违法。(2)收回决定给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在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又不宜撤销的情况下,县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进行赔偿。(3)依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要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行为分别作出裁判。因收回决定违法,所以,市政府的复议维持决定也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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