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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 分科真题
2011-2021 行政法
2018年起,法考官方不再公布试题及答案,因此此版本为考生精准回
忆版 题目和解析均校对过,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目 录
第一节 行政法历年真题 ................................................................ 3
一、2021年真题 .................................................................. 3
二、2020年真题 .................................................................. 3
三、2019年真题 .................................................................. 4
四、2018年真题 .................................................................. 4
五、2017年真题 .................................................................. 5
六、2016年真题 .................................................................. 5
七、2015年真题 .................................................................. 6
八、2014年真题 .................................................................. 6
九、2013年真题 .................................................................. 7
十、2012年真题 .................................................................. 7
十一、2011年真题 ................................................................ 8
第二节 行政法参考答案 ................................................................ 9
一、2021年真题 .................................................................. 9
二、2020年真题 ................................................................. 10
三、2019年真题 ................................................................. 12
四、2018年真题 ................................................................. 13
五、2017年真题 ................................................................. 15
六、2016年真题 ................................................................. 17
七、2015年真题 ................................................................. 19
八、2014年真题 ................................................................. 20
九、2013年真题 ................................................................. 21
十、2012年真题 ............................................................. - 22 -
十一、2011年真题 ........................................................... - 23 -
2 / 24第一节 行政法历年真题
一、2021年真题
(一)案情
为保护一级二级水源地,甲县政府作出了《关于批准取缔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排污的批复》,将某企业经营
场所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由甲县生态环境局实施关停该范围内长期排污的企业。2019年5月,甲县生态环境
局遂依据该《批复》作出决定,将该企业关停,但对后续操作未进行管理。
2020 年 7 月 20 日该企业请求甲县政府按照行政征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且要求减免关停期间的税费
和土地使用费。甲县政府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2020 年 12 月 2 日该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
行职责给予相应补偿。而被告辩称:1.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关停行为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人民
法院不应保护;2.该企业停产后,水源的受益区是隔壁乙县,甲县没有补偿义务。
材料一:《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
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材料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二)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
2.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3.若企业对关停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如何评价该企业提出的一次性补偿、不交税费和土地使用费的请求和内容?
5.甲县政府以受益的是乙县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该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6.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二、2020年真题
(一)案情
甲市乙区政府为了进行旧城改造,发布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公告》,对所划定的区域内的国有土地进行征
收补偿。乙区政府与乙区管委会签订《征收补偿授权协议书》,授权乙区管委会以乙区政府的名义实施征收补偿
事务。乙区管委会设立了征收事务所,由征收事务所负责征收的具体事宜。
黄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公告所划定的区域内有厂房,该厂房登记在黄某名下,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价
值为260万,黄某与征收事务所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约定补偿数额为300万元,同时协议中约定,如果发
生争议,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黄某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经法院查明,乙区管委会是甲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乙区管委会经乙区政府授权实施征收事宜。因黄某
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向乙区政府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补偿数额的信息,区政府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
开。
(二)问题
1.征收事务所与黄某签的《资产收购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
2.黄某是否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为什么?
3.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4.法院认为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5.黄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久?
6.乙区政府拒绝公开黄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合法?为什么?
3 / 24三、2019年真题
(一)案情
建设单位在李某的门前设有消防设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结果通知》。李某认为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了其生活而消防支队却验收合格,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
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
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
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在二审期间,
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
《消防法》(2008)第 4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2008)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
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注意】消防法已于2019年、2021年分别进行修正,真题涉及法条已变更。
《消防法》(2021)第4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
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
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
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法》(2021)第 13 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
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问题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什么?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被告能否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4.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准许上诉人撤诉的条件是什么?如法院不允许上诉人撤诉,二审的审理对
象是什么?
5.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二审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
四、2018年真题
(一)案情
王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在公路南侧建设沿街楼房。2018 年 3 月 12 日,市国土资源局
向王某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在就王某违法建设行为召开协调会后,市建设
规划局向王某发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告知王某其建筑违法,责令王某1天内自行拆除公路南侧违法建
设。2018 年 3 月 15 日,港城大队组织强制拆除工作,港城大队通知镇政府、镇管委会到场,组织人员将王某
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在拆除期间,王某尚未来得及将房屋内物品搬离,港城大队也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
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王某签字确认。王某以镇政府、镇管委会、港城大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
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査明,市建设规划局曾向港城大队发送委托书,委托港城大队作出违法建筑物行政拆除决定,委托期
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 / 24(二)问题
1.市建设规划局责令王某限期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王某的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市建设规划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4.王某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是?
5.若在一审开庭时,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并委托港城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法庭是
否应予准许?为什么?
6.王某请求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五、2017年真题
(一)案情
某省盐业公司从外省盐厂购进300吨工业盐运回本地,当地市盐务管理局认为购进工业盐的行为涉嫌违法,
遂对该批工业盐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该公司。其后,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
集体讨论后,认定该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违反了省政府制定的《盐业管理办法》第20
条,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购进的工业盐,并处罚款15万元。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
府维持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材料一:
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年3月2日第5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4条运输部门应当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对食用盐和指令性计划的纯碱、烧碱用盐的运输应当重点保
证。
2.《盐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2009年3月20日修正)
第20条盐的运销站发运盐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在途及运输期间必须货、单、证同行。无单、无证的,运
输部门不得承运,购盐单位不得入库。
【注意】《盐业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失效依据: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尊重真题,未做实质调整。
材料二:2016 年 4 月 22 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指出,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
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
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要改革工
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
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材料三:2017 年 6 月 13 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
话强调,我们推动的“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一个系统的整体,首先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进一
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又要在创新政府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和优化服务的“乘
法”。如果说做好简化行政审批、减税降费等“减法”是革自己的命,是壮士断腕,那么做好强监管“加法”
和优服务“乘法”,也是啃政府职能转变的“硬骨头”。放宽市场准入,可以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也能
为更好的“管”和更优的“服”创造条件。
(二)问题
请根据案情、材料一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请简答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2.《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是什么?
3.市盐务管理局以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请基于案情,结合材料二、材料三和相关法律作答(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文字通畅,字数不少于400
字)
谈谈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六、2016年真题
(一)案情
材料一: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 5 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
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5 / 24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
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
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
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
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二)问题
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七、2015年真题
(一)案情
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
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
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
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
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
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八、2014年真题
(一)案情
材料一:2012年3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
注册资本由200 万元变更为 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
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
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
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情形作出责令改正、
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
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
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6 / 24材料二:2013 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 年 2 月 7 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
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
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
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
的主要意义。
九、2013年真题
(一)案情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
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
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
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
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
6月1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
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十、2012年真题
(一)案情
1997 年 11 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
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 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
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
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
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
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 年 11 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 2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
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
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
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二)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
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7 / 24十一、2011年真题
(一)案情
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
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 1 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
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 个月
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公安局曾传唤
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
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 年 10 月 8 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
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
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
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二)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 / 24第二节 行政法参考答案
一、2021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起诉
关停
某企业 甲县政府 法院
请求甲县政府按照行政
征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
偿,并且要求减免关停期 收到申请后,未作答复。
间的税费和土地使用费。
(1)关停行为超过起诉期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 限。
判决被告履行职责给予 (2)该企业停产后,水源
相应补偿。 的受益区是隔壁乙县,甲
县没有补偿义务。
(二)参考答案
1.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中院。
理由:本案该企业是对甲县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而被告为甲县政府。《行政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此可知,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级别管辖为中院,因而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中院。
2.企业提起的行政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理由:本案中原告企业是对甲县政府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对行政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情形。《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 47 条第1 款,“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
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
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起诉,没有
规定履行期的,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
本案中未规定履行期,故应当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因而,2020年7月20日不作为,2020
年12月2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3.若该企业对关停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此为下级经过上级批准的行为,被告为行为名义的下级县生态环境
局。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
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案
中,该关停行为是县生态环境局经县政府批准后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故应当以名义机关县生态环
境局为被告。
4.对于该企业提出的请求和内容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
理由: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给当
事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适当、合理补偿。(理由依据或为:《行政许可法》第 8 条第
9 / 24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又依据《环境保护法》第 31 条第1.2 款规定可知,国家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
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因而对于该企业提出的请求和内容应当予以支持和认可。
5.甲县政府以受益的是乙县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不应承担补偿责任,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可知,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
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本案中是甲县政府作出批准对该企业关停行为的批复,故该企业有权向
甲县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由甲县政府与受益地区政府进行协商,来作出相应补偿,而不可直接拒绝该企业的补
偿请求。
6.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即责令被告甲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该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如
果尚需被告甲县政府进一步调查裁量确定补偿标准的,法院应当判决甲县政府调查处理后进行答复。
理由: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被划入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前,已合法取得相关证件,并在被关闭前持续正
常经营,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而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稳定有预期,
若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适当合理的补偿。(理由
依据或为:《行政许可法》第8 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
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
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2020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发布
甲县乙区政府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公告》
签订《征收补偿授权协议书》
乙区管委会 黄某
设立
签订《资产收购协议》
征收事务所
(二)参考答案
1.【结论】属于行政协议,理由如下:
【大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
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
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小前提】本案中,个体工商户黄某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为当地政府因旧城改造所作出
10 / 24征收决定的补偿事项,即影响黄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特征。
2.【结论】黄某具有本案的原告资格,理由如下:
【大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小前提】本案中,黄某是《资产收购协议》这一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其与该协议中关于补偿数额的内容
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而有权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适格原告。
注:【大前提】也可以替换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可知,
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的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结论】本案的被告为乙区政府,理由如下:
【大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
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
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
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可知,开发区管理机
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小前提】本案中,《资产收购协议》虽系黄某与征收事务所签订的,但征收事务所属于乙区管委会设立的
职能部门,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同时,乙区管委会并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乙区政府亦无权授予其行政主体资格,故其亦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应当以设
立乙区管委会的乙区政府为被告。
注:【大前提】也可以替换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同时,【小前提】应替换为:乙区政府不具有授权其他机构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职权,其对乙区管委会所作
的所谓“授权”应当视为对乙区管委会的委托,即乙区管委会系作为被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协议,对此应当以委
托的行政机关乙区政府为被告。
4.【结论】正确,理由如下:
【大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
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前提】本案中,《资产收购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其约定的仲裁条款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
亦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条约的例外规定,故法院认为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5.【结论】黄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年,理由如下:
【大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由此可
知,对于行政协议案件而言,原告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上的不同,将决定该案适用不同的“诉讼期限”。
若系因协议内容提起诉讼,则适用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规定,若系因行政机关针对行政协议行使权力提起诉
讼,则适用行政法中“起诉期限”的规定。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小前提】本案中,黄某系因认为协议中补偿数额过低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对因协议内容提起诉讼,故而
其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即为3年。
6.【结论】不合法,理由如下:
【大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
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
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
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
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小前提】本案中,虽然黄某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补偿数额的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隐私,可能损害第三
方合法权益,但行政机关也应当先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是否同意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
益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故区政府在未征求第三方意见前就直接拒绝公开黄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程序违法。
11 / 24三、2019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建设单位
设置
抽查后作出《建设工程》
消防设施 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市公安消防支队
认为影响其生活
起诉
李某
(二)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消防法》(2021)第4条规定可以推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公安机关履行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且对行
政相对人建设单位与行政相关人李某均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约束力,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且不属于政治
行为、司法行为和事实行为等不可诉的行为类型,故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行政确认,理由如下: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
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根据《消防法》(2008)第 13 条规定可以推知,对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而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这一备案结果中有抽查是否合格的评定,一旦消防设施被消防
机构评定为合格,那就视为消防机构在事实上确认了消防工程质量合格,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关人也将受到该
行为的拘束,即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符合
行政确认的特征,属于行政确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本题适用的《消防法》(2008)第13条已被修正,《消防法》(2021)第13条规定的消防验收单位
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尊重真题,未作实质性变动,考生理解做题思路即可。
3.被告可以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处理结果。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
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由此可知,根据有错必纠的理念,法律并不禁止行政机关在诉讼审理期间内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是会因此影响案件处理结果。故本案中被告在二审中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被告改
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 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
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12 / 24故二审法院允许上诉人撤诉的条件与一审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条件相同,即为:①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③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④第三人无异议。
(2)如法院不允许上诉人撤诉,二审的审理对象为一审裁定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合法
性。理由:《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
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已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为
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二审的审理对象为一审裁定和被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合法性。
5.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撤销该通知的行为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其因撤销该通知的行为遭受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二审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
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
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本案中,若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能够得到支持,表明被诉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
通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实体审查,即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故二审法院应当裁定
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四、2018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发出《违法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发出《责令限期拆
除违法建筑的通
王某违法
市建设规划局
知》,并限期拆除
修建房屋
委托强拆
组织拆除;未登记、
保全,导致财产损毁
城管大队
通知到场 通知到场
镇政府 镇管委会
(二)参考答案
1.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理由:行政处罚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增加新的负担的方式,实现对违法行为惩戒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而行
政机关将其修建的建筑物予以拆除,为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负担,所以责令限期拆除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筑
物属于行政处罚。
【注意】命题人的观点是责令拆除属于行政处罚,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观点。学界也有一种强有力的主张,
13 / 24认为责令拆除属于行政命令,但由于行政命令没有单行立法,在实践中运用很广泛的责令拆除就属于无法可依
的状态,会给控权留下漏洞。
2.王某的被告不正确。
理由:(1)王某就强制拆除行为起诉,该行为由市建设规划局委托港城大队作出,与镇政府、镇管委会和
市国土资源局没有直接的关系,按照“谁行为、谁被告”的行政诉讼规则,镇政府、镇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
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行政活动,所以不应当由其作为被告独立承担行政责任。(2)强拆行为由市
建设规划局委托港城大队作出,根据行政委托的规则,应当由委托人市建设规划局作为被告承担行政责任。综
上,本案的被告应当为市建设规划局。原告起诉的被告存在错误。
3.市建设规划局的行为违法。
理由:市规划局有两个行为,一是行政处罚。根据题干可知,市规划局在《通知》中明确告知王某其建筑
违法,并且限期1日内拆除。在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中有两处违法,第一,《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而本案中市规划局没有告知相对人王某救济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第
二,限期 1 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违法,从行为过程来说属于行政滥用职权,从结果来看则是行政行为明显
不当(行政滥用职权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就是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即行
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义务。
二是委托港城大队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
第 13 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 50 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
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
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行政强制执行除了代履
行可以委托执行以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自己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对于城
镇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
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
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而对于王某的违法建筑,法律并没有授权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
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这里存在主体违法和委托行为违法两
个违法点。
4.适用一般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理由:《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起诉的强制拆除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作出,王某知晓该行为内容且《城乡规划法》对起诉期也没有另外规定。所以,王某对强制
拆除起诉期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可以准许。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行
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
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本案中,被告为
市建设规划局,出庭应诉的应为市建设规划局的工作人员,但是被委托对象港城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可以视
为市建设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注意】从题干信息来看,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不属于
第129条第1 款“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9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是否拥有正当理由以及是否提
交书面情况说明根据题干信息无法获得,但是这属于程序问题,从实体上来说,在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
可以不出庭的。
6.《行政诉讼法》第 38 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
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
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
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
14 / 24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
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
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
确定赔偿数额。”(在“最高法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中也明确: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
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
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因为行政机关强拆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尚未搬离个人财产,当事人也无法就损害
情况举证,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王某实际情况以及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
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王某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房屋内财产损失依法赔偿。如果原告主张的损失已
经超出市场价值,不是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五、2017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 维持
盐业公司 市盐务局 市政府
从外省购进33吨工业盐运回 认为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现
本地 行登记保存并送达通知
经听证、集体讨论决定后,决
定没收并处罚款15万元
不服复议决定,起诉
法院
(二)参考答案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56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
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故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为: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4 款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本案中,《行政处罚法》对市盐务管理局举行听证的主持人的要求
是:由市盐务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6 条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
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
可。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
证制度。故,市盐务管理局认定有限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4.市盐务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 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
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
15 / 24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5. 【分析:题目明确要求结合材料,答案中必须体现材料信息;政府职能首先要反应过来的是就是从管理
转向服务;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政府,而法律特别是行政法是有限制政府权力的取向的。解答本题,要对两
个方面(即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和法治政府)作扩展分析,寻找重合点,深挖交叉点。】
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质服务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和把
握:
一是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强调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对概念进行剖析、解释,下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
质服务改革中,简政放权是基础,目的在于防止政府过多干预公民自由、市场竞争。简政放权的重点之一是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和下放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 13 条的规定清晰地展现了行政许可是最后手段的要
求。李克强总理讲话强调要在“放”上下更大功夫,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
简政放权的其他一些改革措施,均体现了这一要求【结合材料】。
二是法治政府是权责法定的政府,强调政府权利行使的合法性。简政放权可以有效清理和取消行政机关于
法无据、擅自设置、设定的权力,实现行政职权法定和行使的合法【指出两者之间具体关系】。《盐业体制改革
方案》要求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正体现了这一要求【结合材料】。
三是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强调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做到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放权不等于放弃职责、
降低要求,“有权必有责”。“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不作为、慢作为。放管服务改革要求放管结合【指出放管
和责任政府之间的关系】,李克强总理讲话明确指出要在创新政府管理上破难题,善于做加强监管的“加法”,
清晰地阐明了改革的指向是要更好地履职。
四是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强调政府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行政法治要求高效便民【交叉点】。《行政许可
法》第 6 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李克强总理讲话指出
要优化服务的“乘法”,致力于更优的服务。简政放权放管服务改革以建设服务政府为指向,旨在简化和公开行
政办事和服务流程,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技能,实现行政工作的高效便民。
16 / 24六、2016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村委会
起诉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
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达成采砂协议,
期限为5年
孙某 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 法院
申请采矿许可 批准,有效期2年
以与村委会协 根据规定,许可证到期
议未到期、投资 不再延续,孙某应立即
未收回为由,继 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
续开采 砂设施和设备。
申请续期 已失效,无法续期
以孙某未经批准采砂,
违反《矿产资源法》为
由,发出通知,要求停
止采砂
(二)参考答案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
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根据
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
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
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
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
查中提出。【批注:此处否定对该文件审查的原因是其不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矿产资源
17 / 24法》】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
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备案机关。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9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
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
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
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
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
送司法建议。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
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
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
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
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
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5. 【分析:题目问得比较直接,首先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其次是作用,最后是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
的看法。魔方君之前说过,遇到行政法论述意义或作用类的问题,尽量从基本原则角度考虑。行政法基本原则
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其次,法的价值:自由、秩序和正
义也可适用于此。最后,意义和作用可以分开回答,也可以合在一起回答,因为很大程度上二者内容是相同的,
但要让阅卷老师能看到既有意义也有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将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行政行为
【论述技巧:概念论证】。其意义和作用在于:(1)这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在需要。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信息公开是公众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监督的主要途径,使权力在阳
光下行使,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这是合理行政的必然要求。合理行政是指行政行为要客
观、适度、符合理性。信息公开使公众对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减少政府限制公众自由的任意性,保
障实质公正,维护秩序稳定,否则自由得不到保护,秩序也荡然无存。(3)这是高效便民原则的核心要素。高
效便民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确保行政效率,方便相对人。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知
晓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的事项并依此安排生产生活,同时也便于其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侵犯自身权利并提起诉讼。
正如材料所言,政府应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论述技巧:拆分关键点;阐释
概念;结合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但不是绝对公开,应处理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辅
【过渡句并表明观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
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经
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可以予以公开。
总之,政府信息公开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众权利的核心手段,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
义。因此必须处理好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推进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
18 / 24七、2015年真题1
(一)法律关系图 起诉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
乙 人 区工商分局 法院
登记驳回通知书
撤销登记驳回通知
丙 市工商局
复议申请
丁
(二)参考答案
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
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
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
许可。
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对变更
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
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
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2.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
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
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
丙、丁为原告。
3.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
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
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
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
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
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1 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制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以原称为“工商局”改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是具体
职责并无实质性改变,不影响做题。
19 / 24八、2014年真题2
(一)法律关系图
起诉
发函建议吊销原
吊销营 野公司营业执照
业执照
原野公司 工商局 市公安局 法院
增资扩股
股东
变更登记
要求撤销20号
报告
处罚决定
王某、张某
市政府
补 足 600万现 20号处罚决
金 并提交证明 定:责令改正、
材料 缴纳罚款
(二)参考答案
1.王某、张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
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2.市政府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因为从案件过程来看,王某和张某已经主动
补足了注册资本金,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市政府
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加重处罚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3.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当前简化政府职能,还权于民、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诸多具体措施的
一个缩影,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批注:
材料概括】这体现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以及高效便民的行政法原则,对于规范行政权力,建设法治政府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批注:根据题目要求列出知识点。】
(1)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
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是国务院根据《公司法》的修改作出,在法律范围内落实这一制度,并提出了具
体改革措施,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2)合理行政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适应了当前市场经济
的发展。通过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干预,提高市场
经济的运作效率,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能动作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3)高效便民原则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给当事人增加无谓的程序负担。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简化
了工商登记制度,放宽了公司设立的行政审批,缩短了公司设立的时间,减少了公司设立需要的人力、物力等
方面的成本,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第一部分结合材料引出了要论述的知识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体现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和高效便
民原则,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第二部分就可以围绕这三个基本原则分段进行论述,展示出考生的清晰思路】
总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应当恪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以及高效便民原则,这有利于实现合法性和合
2 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制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以原称为“工商局”改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是具体
职责并无实质性改变,不影响做题。
20 / 24理性的结合,实现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的结合,最终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总结点题】
九、2013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起诉
申请公开政
府采购目录
张某 省财政厅 法院
以无直接关
系为由拒绝
申请复议
逾期不答复
省政府
(二)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6 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
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
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
信息,而不是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3.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
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
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
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
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1 / 24十、2012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
市国土局
签订《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
颁发第1号《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甲公司 市政府
转让地块 颁发第2号《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乙公司
省政府
申请复议
维持决定
涉及地块村 法院
起诉
(二)参考答案
1.共 4 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属于行政征收;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
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批注:虽然《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统一使用:行政行为,但在判断是
否属于受案范围时仍然有意义】
2.被告为市政府和复议机关。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
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和复议机关为被告。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案级别管辖根据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县政府为最初作出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审行政案件。
【批注:法律作出修改,此处魔方君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了答案】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
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
般起诉期限。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 24条第2款规
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作为第三人,甲公
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30 条第2 款规定,与行政案
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
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新题要按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作答。
(2)乙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22 - / 24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79条第2款规定,第三
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4.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
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 条规定,作为被
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
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可知,法院对此行为可以不予认
可。
5.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
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
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行政强
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具体参见第35.36.37.38.42.43条。】
6.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理由:《关于审理政府信
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
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
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理由:《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
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
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十一、2011年真题
(一)法律关系图3
检察院
证据不足
不起诉
工商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没收木片
并处罚款
甲公司 省林业局
以诈骗为由刑
事拘留甲公司
签订合同
停产无法 法定代表人
供应木材
履行合同
乙公司所在地
公安局
报案
乙公司
(二)参考答案
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且不
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
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对甲公司
3 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制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以原称为“工商局”改为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但是具体
职责并无实质性改变,不影响做题。
- 23 - / 24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
4.(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与本
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
(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李某并未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
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
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
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7.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
据。
8.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
的《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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