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手平台购机时
商品详情页标注 “售后换过屏幕”
买家以为换的为原装屏
收货后以屏幕非原装主张卖家构成欺诈
诉请退一赔三
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24年11月2日,杨某通过二手平台向卖家唐某了解A手机的情况。手机描述注明“售后换过屏幕,功能都好,显示正常”,杨某询问唐某是否有屏幕更换回执,唐某回复没有。11月3日,杨某称“应该是原装屏,能知道啥时候换的么”,唐某回复“不知道”。同日,杨某向唐某购买手机,成交价为2099元。11月5日,杨某确认收货。
数日后,杨某称自己收到的手机屏幕与同款原装手机对比相差很大,询问唐某能不能退货,唐某未回复。随后,杨某向平台发起投诉,称“收到劣质商品,屏幕是售后换过的,但实际测试和原装的不一样……”,唐某以“卖之前告知屏幕维修过”为由拒绝处理,杨某遂申请客服介入。客服以“证据不足,无法判断卖家存在违规行为”为由判定投诉不成立。
11月14日,杨某向唐某发送一份《客户服务检测单》,备注“检测机器故障重现,拆机检测私拆更换非原装屏,导致没有高刷,显示屏偏暗”,要求唐某退货处理。
杨某认为,唐某称售后换屏即为承诺更换的原装产品,而自己收到的手机屏幕非原装,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唐某退还手机购买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某在双方交易手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知、被欺诈人因错误认知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根据唐某提交的证据,唐某对案涉手机的描述为“售后换过屏幕”,并无“原装屏幕”的字眼,唐某也未在发货前向杨某承诺过案涉手机屏幕为原装,杨某主张“售后换过屏幕”即为换的是原装屏幕,理据不足,无法证实唐某有欺诈的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行为,亦无法证实杨某系因唐某的欺诈而陷入案涉手机屏幕为原装的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了购买手机的意思表示,故杨某主张唐某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唐某退还手机购买款项及支付三倍赔偿,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手商品交易时,买方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卖方则需对商品的关键瑕疵作出真实、明确的披露。本案中,卖方已如实标注“售后换过屏幕”,未作出任何关于屏幕为原装的承诺,买方仅凭自身理解推定“售后换屏”即为“更换原装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认定卖方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在此提醒,二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对于商品状况要如实陈述、清晰标注,买方对于其注重的商品细节要主动核实、明确问询,同时注意留存沟通记录、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纠纷,共同维护二手交易市场的良好秩序。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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