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品牌电脑售卖Linux版电脑和自家系统电脑。自家系统电脑且不论,Linux电脑大部分消费者都没听说过,自然不好卖。为了销量,该品牌电脑随即通过门店和线上承诺购买Linux系统电脑后,可安装为Windows系统。自然,这些系统是未激活版本的,消费者仍需要自行购买激活码才可正常使用。此种行为,就好比在中关村买的无品牌或小品牌组装机一般。
抛开知识产权问题不论。从销售行为本身而言,仍有待商榷。消费者购买的品牌电脑,系统当然属于产品的组成部分。售卖Linux自然影响销量,然而以安装Windows系统促进销量,却仍需消费者额外购买激活码进行激活,在产品交付时,该产品是否存在瑕疵?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同样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某品牌销售并交付未激活Windows系统的电脑,这肯定不符合正常使用应当具有的质量,正常使用的电脑操作系统必然是已激活状态。那某品牌对这一瑕疵是否做出说明?目前某东上能够在产品名中看到预装Windows版字样,但涉及不含密钥的提示则以更小的字体进行描述,不仔细观察是发现不了的。而门店销售中,笔者体验是连事先告知都没有。这种情况下,某品牌销售的未激活Windows版本的电脑,当然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某品牌对于未激活操作系统这一瑕疵,应当在销售时做出更加明确的告知,并且不仅要告知未激活这一事实,更应该告知消费者这一事实可能带来的产品使用风险。在这种前提下,消费者们基于对某品牌的热爱和信任,如果仍然愿意接受这一瑕疵,才能称之为你情我愿的交易。如果消费者不能接受这一瑕疵,某品牌就仅应提供Linux系统的电脑,或取消交易。
一个品牌,只有尊重消费者,尊重法律,才能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