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13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县公安局扣押孙某所有的一部vivoY76s型手机,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存案备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庭调查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被告人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网络上通过同性交友平台接触被害人贺某,熟悉后便引导贺某添加微信,并向其分享可观看同性黄色视频的软件,待贺某下载安装后,被告人孙某谎称可以破解视频软件会员,以此为由多次诈骗贺某,并承诺在破解成功后全部退还,期间共骗取贺某人民币134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网络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材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贺某人民币1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家属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被骗款并取得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查明
……孙某被×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后被江西省×市公安局×分局民警抓获。×县公安局将孙某所有的一部vivoY76s型手机扣押。孙某亲属代其退赔了贺某13400元,贺某对孙某诈骗行为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贺某报案及陈述材料,贺某提供的网络转账截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孙某提供的与贺某网络聊天截图,×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被告人孙某供述材料,在逃人员信息表、×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贺某提供的孙某亲属给其转账的截图及其出具的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判决
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骗取他人13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孙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全部被骗款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县公安局扣押孙某所有的一部vivoY76s型手机,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存案备查。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孙某所有的一部vivoY76s型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存案备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