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他人使用涉案软件搭建侵权网站无需赔偿
本案案号:
(2024)黔知民终1号
本案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4-03-28
裁判说理:
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⑵本案中,在案付款信息、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使原审被告方关于其网站系第三人搭建的主张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⑶本案尚无证据表明原审被告方委托第三人建设网站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实际使用涉案软件制作被诉侵权网站。
故一审法院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原审被告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条例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
第三十条
①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②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③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船长说法: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审理及代理过程中,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有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辅助判断对原审被告方侵权行为的定性。另一方面,在原审被告方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可以快速厘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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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7分钟前,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