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关于公开征求《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7 19:08 信息来源:认可检测司
为进一步完善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us@iscc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
附件:《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2026年4月1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征求意见稿).wps
附件1
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软件检验检测特殊性,制定本要求。开展软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本要求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与专业技能,对软件产品开展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 本要求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软件检测活动,在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检测能力、检测样品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应达到的要求。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从组织和管理上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性,确保不利用被检测软件相关方的知识产权谋取利益。
第二章人员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监督、授权和监控的文件化要求,持续确保人员能力满足要求,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具有充足的技术人员,其数量、教育、资格、培训、专业技术背景、检测能力及经验等应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检测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含),仅从事嵌入式软件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软件检测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含)。
(二)软件检测人员应具有软件检测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若专业不满足要求,应获得中级及以上软件检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软件开发或软件检测工作经历。
(三)软件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具备软件检测任务相适应的被测软件背景知识和软件检测技术,掌握检测方法和工具操作技能。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软件检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软件检测人员数量应不少于软件检测人员总数的30%。
本款所称同等能力指:软件检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1年及以上相关领域软件检测工作经历;软件检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3年及以上相关领域软件检测工作经历;软件检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具有5年及以上相关领域软件检测工作经历;软件检测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具有8年及以上相关领域软件检测工作经历。
(五)从事软件检测项目管理、测试需求分析、测试策划和测试设计活动的人员,在满足第六条(二)、(三)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有2年以上软件开发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软件检测工作经历,并熟悉软件项目管理、开发、测试技术和要求。
(六)从事方法验证、人员监督、人员能力监控、结果分析和报告审核的人员,在满足第六条(二)、(三)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有3年以上软件检测工作经历,并熟悉软件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评价和判定准则,以及测试标准、规范。
(七)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应熟悉软件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知识、相关技术标准及风险管理方法。其中:
(一)技术负责人应了解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熟悉软件检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软件检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软件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同等能力。
(二)授权签字人应了解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熟悉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软件检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软件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同等能力。
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软件检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具有8年及以上软件检测工作经历;软件检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5年及以上软件检测工作经历;软件检测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3年及以上软件检测工作经历。
第三章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确保测试数据和测试设备的完好、安全、稳定,具有与被测软件相适应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具备满足所开展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区域,检测区域应与非检测区域有效隔离,防止非授权实体的进入。
第九条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场所以外的测试环境实施软件检测时,应具有措施控制测试设施和环境条件满足测试任务要求,确保其测试记录及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因素进行监控和记录。应采取措施防止恶意程序交叉感染测试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对防病毒软件及时升级并记录,以及在使用前对检测环境进行核查。当软件检测活动需要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时,应确保具备同等效力的防护措施,防止测试结果受到影响。
第十一条检测网络应与其他网络采取隔离措施。如果同时进行多个检测项目,应保持检测环境的有效分离,防止外部环境不可控因素对被测试软件和测试结果造成不良影响。当通过检验检测机构以外的网络实施远程测试时,应注意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环境条件。如测试环境与运行环境不一致,需要时应进行差异性分析,说明测试环境的偏差及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第十二条国家或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特定项目检测的环境和设施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章设备
第十三条影响软件检测结果的设备包括测试工具、陪测软硬件以及支撑被测软件运行的软硬件。测试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性能测试工具、安全测试工具、仿真测试工具等。对于租赁测试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合法的许可和/或授权协议,并确保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测量仪器应经量值溯源以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包括商用、客户提供、开源和自研等工具;有指标要求的测试工具在投入使用前应对其使用范围进行检查;对客户提供、开源和自研工具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确认,确保其适用性和安全性。在每个项目测试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保测试使用的检测样本集(如病毒样本库、网络攻击数据包、漏洞库等)为最新版本,以保证检测设备自身的安全性、持续适用性。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测试工具进行版本管理以及版本升级和配置控制,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防止误用。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存对测试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档案、操作规程、溯源计划和结果、使用和维修记录等。设备的档案应包括测试所用设备的配置及支撑软件等信息(如:设备类型、名称、生产厂商、版本号、用途与性能、启用时间、合同文件、授权文件、主要选件、技术文件及运行平台等信息)。
第十七条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软件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投入使用前对这些与测试数据处理有关的软件功能进行确认,并对测试工具软件的计算和数据转移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
第五章检测能力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掌握开展检测活动所需的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等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第十九条在引入检测方法之前,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其能否正确运用这些方法进行验证,并形成验证报告。验证不仅需要确定相应的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等能够满足方法规定的要求,还应通过试验证明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如使用已知缺陷的样本进行测试的检出率、多次测试结果的重复性、以及与其他方法或工具的比对结果,必要时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所采用的软件检测方法,一般包括测试标准、测试工具(硬件和软件)及其使用方法以及依托测试工具运行测试用例获得测试结果的相关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软件检测执行之前对软件检测方法进行技术评审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适当的软件检测方法使用指导书,并有措施确保测试用例设计、测试数据选取、测试工具选择和配置等符合测试方法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培训、技术咨询或技术指导方式确保能够正确运用选择的测试方法。
第六章检测样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样品时应详细记录被测试软件的程序、软件工程文档、数据等及其版本号,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进行病毒检查并记录;在现场实施测试时,应采取必要的样品病毒检查措施,并进行风险告知。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保证,确保测试工具或测试集不会将病毒或其他因素引入到属于客户的硬件或软件中。测试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客户要求处置被测试软件,并保留记录。
第七章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规范检测工作流程,将软件检测相关的过程和活动以及测试项目管理相关的过程和活动的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
(一)软件检测过程通常包括测试需求分析、测试项目策划、测试设计和实现、测试执行和回归测试、测试总结所开展的技术活动等,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测试需求、测试计划、测试用例和测试结果等阶段成果进行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测试环境、测试数据、测试阶段成果等纳入配置管理;测试质量保证应包括监督项目人员的测试工作、审核测试过程及形成的测试工作产品与标准、规范、过程文件的符合性;测试项目跟踪应包括控制测试计划的实施进度和风险等。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软件检测技术记录,技术记录应覆盖实验室检测活动以及审查数据结果的日期和责任人。技术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测试输入项记录:客户提供的被测试软件清单、技术协议与软件检测相关的文件清单等;
(二)测试技术文档:测试(回归测试)方案、测试需求规格说明、软件检测报告等;
(三)测试环境记录:被测软件运行平台、陪测设备和测试工具的软硬件记录,及其对应的测试内容等;
(四)测试执行记录:测试记录(日志)、测试问题单/缺陷报告等;
(五)技术评审记录:对测试合同、测试输入项、测试技术文档、测试环境、测试结果等进行技术评审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将软件检测质量控制要求形成文件,控制软件检测的有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应覆盖能力附表的所有参数。组织相同检测人员或不同检测人员留样再测、使用不同方法或不同工具重复检测等内部测试,标识技术偏差;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标识离群现象。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软件检测活动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从合同/委托书签订、方案制定、样品接收与流转、测试设备核查、测试环境搭建、测试结果记录、测试报告编制审核到报告签发等检测业务流程,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对系统的任何修改和调整在实施前应得到确认和批准,并保留相应记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系统生成的电子表格均应受控管理。当系统由外部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时,应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要求中软件检测相关专业是指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空间安全、电子信息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密码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等理工类相关专业及其他行业软件检测关联技术领域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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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服务:
--资质申请服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国家级/省级)、实验室认可(检测和校准、医学、能力验证提供者、科研、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生物安全、实验动物)、检验机构认可、认证机构认可、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国家质检中心、认证机构申报、计量建标、建设工程资质;
--体系管家: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和修订、质量控制方案与实践、管理体系运行指导、内部审核实操指导、管理评审实操指导、评审准备和迎审模拟、机构自查及模拟检查、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期间核查策划与实施、检定/校准方案制定与计量确认、人员监督与人员能力监控策化与实施、风险识别与控制、不符合项判定与整改指导等;
--定制服务:行业/领域发展分析报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验室规划与设计、设备和设施采购指导、实验室数字化建设和评价、方法验证与非标方法确认指导、质量控制图制作和应用指导、符合性判定与判定规则制定与应用、体系诊断与多体系融合、人员配置与能力提升。
二、标准参编:共同申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参与我院主导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编写
三、图书参编:2026年上半年出版
《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从0到1:筹建、资质获取与经营实战指南》
《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典型案例解析》
《乳制品检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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