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料包含6科: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审计、税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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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横向可比(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采用规定会计政策)和纵向可比(同一企业不同时期采用一致会计政策)。
2、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按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仅依据法律形式(如优先股确认为负债、合并报表编制)。
3、重要性要求反映所有重要交易事项,依赖职业判断从项目性质与金额大小综合判定(如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不追溯)。
4、谨慎性要求不高估资产收益、不低估负债费用(如计提资产减值、加速折旧),但禁止设置秘密准备。
5、存货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存货可变现净值为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直接出售存货=售价-销售税费;需加工材料=产成品售价-销售税费-加工费。
7、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项目或类别(数量繁多、单价低时)计提,影响因素消失时可转回,转售时同步结转准备。
8、存货盘盈冲减管理费用(日常差错)或按差错更正处理;盘亏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管理不善)或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
9、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排除已提足折旧、单独计价土地、提前报废、持有待售及改良中资产,但未使用、大修理资产仍需计提。
10、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当月增加次月计提,当月减少当月仍提。
11、资本化后续支出(如改造)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扣除;费用化支出(如修理)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12、分期付款购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现值入账,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摊计入损益。
13、外购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支出(如专业服务费),不包括宣传费、后期维护费。
14、分期付款购无形资产具融资性质时,成本以购买价款现值为基础确定,差额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15、研发支出:研究阶段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否则费用化;无法区分则全部费用化。
16、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需摊销且减值测试,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产量法;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仅减值测试不摊销。
17、无形资产残值一般为零,但第三方承诺购买或存在活跃市场时除外;残值变更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18、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采用成本模式(计提折旧/摊销)或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按公允价值调整),同一企业仅能用一种模式。
19、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会计政策变更,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公允价值模式不得转回成本模式。
20、自用房地产转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账面价值对应结转;公允价值模式下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商誉,差额冲减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2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审计等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23、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确认损益需调整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如存货出售比例)。
24、权益法下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逆流/顺流)抵销投资损益,后续实现时加回;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按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25、成本法转权益法需追溯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后续损益按比例调整投资收益及留存收益。
26、资产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低于账面价值时计提减值准备。
27、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以资产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包括筹资活动现金流及所得税影响,内部转移价格需调整。
28、商誉每年至少减值测试一次,需结合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损失先抵减分摊商誉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其他资产。
29、一般公司债券按实际利率法分摊折溢价,科目设应付债券—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30、累积带薪缺勤需计提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非累积带薪缺勤按出勤处理不单独核算。
31、非货币性福利按公允价值计量: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外购商品按价税计入费用同时转出进项税额。
32、设定提存计划(如养老保险)缴存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设定受益计划需确认服务成本、净负债利息等计入损益或综合收益。
33、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按授予日公允价值确认费用及资本公积;立即可行权时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4、现金结算股份支付:等待期内按负债公允价值确认费用,结算前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
35、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认股本及回购负债;等待期确认费用;未达解锁条件回购时差额冲减股本溢价。
36、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时需考虑持有目的(出售或耗用)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影响(若有确凿证据)。
37、固定资产折旧因素包括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及减值准备,应计折旧额=原值-净残值-减值准备。
38、无形资产摊销期自可供使用月起至终止确认月止,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停摊。
39、投资性房地产费用化后续支出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资本化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归集。
1.利润最大化没有考虑利润的取得时间、所获利润和投入资本额的关系、和所承担风险的关系。
2.每股收益最大化仍然没有考虑每股收益取得的时间、每股收益的风险。
3.如果每股收益的取得时间、承担风险、投入资本相同,则每股收益最大化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观念。
4.股东财富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目标。
5.股东财富的增加 = 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 – 股东投资资本。
6.在资本市场有效的情况下,假设股东投资资本不变,股价最大化与增加股东财富具有同等意义。
7.假设股东投资资本和债务价值不变,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增加股东财富具有相同的意义。
8.有关证券的历史资料(如价格、交易量等)对证券的现在和未来价格变动没有任何影响。反之,如果有关证券的历史资料对证券的价格变动仍有影响,则证券市场尚未达到弱式有效。
9.如果一个市场的价格不仅反映历史信息,还能反映所有的公开信息,则它是半强式有效市场。
10.如果一个市场的价格不仅反映历史的和公开的信息,还能反映内部信息,则它是一个强式有效市场。
1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12.速动比率=速冻资产/流动负债。
13.现金比率=货币资金/流动负债。
14.现金流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15.营运资本=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
16.营运资本是绝对数,不便于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
17.降低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与担保有关的或有负债。
18.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19.权益乘数=总资产/股东权益。
20.产权比率= 负债总额/股东权益。
21.权益乘数=1+产权比率=1/(1-资产负债率)。
22.长期资本负债率=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股东权益)。
23.利息保障倍数=EBIT/利息费用。
24.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 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利息支出。
25.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应收账款。
26.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可靠性问题:可以使用年初年末的平均数、或者使用多个时点的平均数,以减少季节性、偶然性或人为因素的影响。
27.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不是越少越好(可能信用政策过于苛刻)。
28.存货周转次数= 营业收入÷存货。
29.流动资产周转率= 营业收入÷流动资产。
30.营运资本周转率= 营业收入÷营运资本。
31.非流动资产周转率= 营业收入÷非流动资产。
1.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6.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7.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
8.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具体体现法律的属性,实现法律的功能。
9.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0.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
11.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
12.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如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13.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14.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15.双方(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或者多数决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决议。
16.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看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17.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例外: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生效,登记对抗)。
18.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处分共有物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9.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动产)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0.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2.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3.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4.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5.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6.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8.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9.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0.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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