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篇:《涉外仲裁裁决写作AI说 | 仲裁员篇(上)》
第三章 证据采信的写作:从"结论性"的判断到"理由化"的证据评价
承认与执行视角下证据采信的"高敏感性"
在跨境承认与执行程序中,证据采信问题虽不属于执行地法院可以直接审查的范畴,但却经常以"程序公正""是否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与质证机会"的角度进入《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b)的审查视野。
实践中,许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抗辩并非针对仲裁庭"采信了哪一份证据",而是针对裁决书中看不出某份证据为何被采信或被排除这一写作缺陷。当裁决书仅使用"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该证据来源不明,不予采信"等高度概括性表述时,执行地法院容易产生以下疑问:
仲裁庭是否真正听取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证据采信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理由支持? 证据评价是否存在明显任意性,从而触及公共政策底线?
因此,证据采信的写作方式,往往成为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容易被攻击的薄弱环节。
解决方案一:采信证据时,至少说明"为何可信、为何相关"
(一)方案要点
在承认与执行视角下,并不要求仲裁庭对每一份证据作出冗长分析,但对于支撑关键事实的核心证据,裁决书至少应当体现以下三点中的一至两点:
证据的来源与形成方式 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态度或主要异议 仲裁庭采信该证据的简要理由
(二)例子:电子邮件证据的采信
原表述
对申请人提交的邮件往来,仲裁庭予以采信。
问题所在
仅有结论而未阐述证据为何采信、当事人的质证情况。
优化后表述
申请人提交的双方电子邮件往来记录(证据六)显示,被申请人就案涉事项作出了明确回复。该邮件形成于双方正常业务往来过程中,被申请人虽对其证明力提出异议,但未否认邮件的真实性。仲裁庭认为,该证据能够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信。
借鉴意义
通过在裁决书中体现当事人的主要异议及仲裁庭的采信理由,可以清晰表明仲裁庭已实际考虑并回应了质证意见,有助于避免证据评价被视为随意或武断的风险。
解决方案二:排除证据时,明确说明"排除的程序与理由"
(一)方案要点
相较于采信证据,排除证据在境外执行程序中更具风险性。若裁决书未说明排除证据的理由与程序背景,被执行人极易将其包装为"未被给予陈述或举证机会"。因此,排除证据时,裁决书宜至少说明:
排除的具体理由(例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或证明力不足的问题) 当事人是否被给予说明、补正或质证机会
(二)例子:因真实性存疑而不予采信
原表述
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因来源不明,仲裁庭不予采信。
问题所在
未具体说明真实性存疑的判断依据,也未交代仲裁庭是否给予当事人说明或补正机会。
优化后表述
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据十二)未能提供原始形成载体,亦未说明其形成过程。经仲裁庭当庭释明并要求补充说明后,被申请人仍未能就该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解释,仲裁庭据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依法不予采信。
借鉴意义
明确记载仲裁庭已给予当事人补正与说明机会,并阐明排除证据的具体理由,有助于防止被执行人将证据排除主张为"未被给予陈述或举证机会"。
解决方案三:证据冲突的情形下,展示"权衡与取舍"的理由
(一)方案要点
在复杂案件中,证据冲突几乎不可避免。若裁决书仅给出最终认定,而未展示证据取舍逻辑,容易被执行法院视为"黑箱裁决"。在证据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裁决书不宜仅作结论性采信,而应当简要体现仲裁庭的取舍理由。裁决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体现证据取舍的合理性:
指明双方就同一关键事实提交了相互矛盾的证据; 点出影响证据可信度或证明力的一至两项关键差异; 说明该差异为何导致仲裁庭采信其中一方的证据。
(二)例子:两份鉴定意见相互矛盾
原表述
仲裁庭采信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
问题所在
未反映双方鉴定意见存在冲突的具体情形,也未说明仲裁庭据以取舍的判断标准或理由。
优化后表述
关于案涉质量问题,双方分别提交了鉴定意见。仲裁庭注意到,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且样本采集过程经公证;而被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未能说明样本来源。仲裁庭认为,前述差异影响证据的可信度,故采信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报告。
借鉴意义
通过简要展示证据冲突的存在及仲裁庭作出取舍的具体理由,表明仲裁庭的认定并非基于单方证据的当然采信,而是经过比较与权衡形成,有助于降低证据认定被执行地法院理解为任意判断或程序失衡的风险。
小结:证据采信写作是程序正义的"文本化呈现"
在承认与执行视角下,证据采信的写作不再只是仲裁庭内部心证的简要呈现,而是程序正义在裁决文本中的外在体现。通过将证据采信与排除从"结论式表达"转向"理由化、程序化表达",仲裁庭不仅能够有效回应《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b)项下的程序性抗辩,也能够显著降低裁决因"显属任意"而触及公共政策审查的风险。

第四章 自由裁量权的写作:从"结论裁量"到"理由裁量"
承认与执行视角下自由裁量的"高风险属性"
在仲裁裁决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几乎无处不在:损失数额的确定、违约金是否调整、责任比例的分配、利息起算时间的选择、程序性请求的取舍等,均属于仲裁庭依法享有裁量空间的事项。
然而,正是在这些"依法可以裁量"的领域,裁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阶段最容易遭遇挑战。原因在于:虽然自由裁量本身并不构成问题,但裁量结论若缺乏可理解的理由支持,极易被执行地法院视为任意裁判。一旦裁量结果在文本上显得突兀、缺乏解释,被执行人往往会尝试将其包装为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b))或裁决未附理由。
因此,在承认与执行视角下,自由裁量写作优化的核心要求并非"缩小裁量空间",而是通过写作方式将裁量结果封闭在可解释、可理解的理由之中。
解决方案一:明确裁量的"法律边界"与"判断标准"
(一)方案要点
在涉及自由裁量的裁决事项中,裁决书宜至少完成以下两步:
点明裁量所依据的法律或合同依据; 说明仲裁庭采用的判断标准或考量因素,无需穷尽所有可能因素,但应当让读者理解:裁量并非随意。
(二)例子:利息起算时间的裁量
原表述
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关于利息的请求。
问题所在
指明利息裁量所依据的法律或合同条款,也未说明仲裁庭确定利息起算时间时所采用的判断标准或考量因素。
优化后表述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仲裁庭认为,应以被申请人实际构成迟延履行之日作为起算点。鉴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日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仲裁庭据此确定自该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借鉴意义
通过在裁决书中明确利息起算时间的法律或事实依据,并说明仲裁庭判断的考量因素,可以清晰表明裁量并非随意,而是基于可理解的标准作出。
解决方案二:裁量幅度的"理由化说明"
(一)方案要点
在很多案件中,争议并非"是否支持",而是"支持多少"。若裁决书仅给出"酌定支持部分请求"的结论,而不说明裁量幅度形成的理由,极易在境外执行中被理解为不可预测、不可解释。
在争议事项涉及裁量幅度或比例时,裁决书应至少完成以下说明:
裁量依据:明确裁量所依托的法律条款、合同约定或事实基础; 判断标准或考量因素:说明仲裁庭衡量不同因素的逻辑,如过错程度、损失大小,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减损努力; 裁量幅度形成理由:交代为何裁量结果落在特定范围,使读者理解裁量并非随意决定。
(二)例子:责任比例的裁量
原表述
仲裁庭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责任比例。
问题所在
未说明裁量的依据以及仲裁庭是如何衡量双方的过错及损失影响比例。
优化后表述
关于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对损失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申请人亦未能采取充分措施减轻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仲裁庭确定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
借鉴意义
通过在裁决书中说明责任比例裁量所依据的事实与判断逻辑,可以明确裁量结果与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之间的对应关系。
解决方案三:裁量结果的"可预期性呈现"
(一)方案要点
裁量并非"随意选择",而应呈现为在合理区间内的选择。裁决书可通过对裁量区间或否定选项的简要说明,增强裁量结果的可预期性。在涉及程序性或实务性裁量时,裁决书应确保裁量结果可预期、可理解。具体做法包括:
明确裁量范围或区间; 说明否定或排除选项的理由; 考虑程序与实质因素。
(二)例子:程序性请求的裁量处理
原表述
对申请人的程序性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问题所在
未体现裁量判断的法律、程序或事实基础,读者难以理解裁量的依据和逻辑。
优化后表述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延期提交证据的程序性请求,仲裁庭认为,鉴于案件已进入审理后期,且申请人至今仍未能说明延期的正当理由,为保障程序效率与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仲裁庭不予支持该请求。
借鉴意义
说明程序性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并交代裁量的合理考量因素,可以清晰展示仲裁庭裁量系基于可理解的标准作出。
小结:自由裁量写作的核心在于"封闭裁量风险"
在承认与执行视角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非"越少"越好,而是越"可解释、可预测"越安全。通过在裁决书中明确裁量依据、展示裁量标准并说明裁量幅度形成的理由,仲裁庭可以有效地将自由裁量封闭在一个理性、可理解的框架之内,从而显著降低裁决在境外承认与执行中因"任意性"而触及《纽约公约》第五条公共政策审查的底线的风险。

第五章 程序性事项的描述:让裁决书本身成为"看得见程序正义"
承认与执行视角下程序性事项的决定性意义
在《纽约公约》体系下,程序性事项是执行地法院唯一可以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核心领域之一。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不同,执行地法院在审查程序问题时并非仅限于形式判断,而是会直接关注当事人是否获得了"充分而公平的程序保障"。
实践中,许多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案例,并非因为仲裁庭程序真实存在严重瑕疵,而是因为裁决书对程序过程的描述过于简略,无法在文本层面排除程序不公的合理怀疑。尤其是在涉及送达、仲裁庭组成、质证、陈述机会、程序性请求处理等关键节点时,裁决书若仅以一句话带过,极易被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反向利用"。
因此,从承认与执行视角看,程序性事项的写作目标并非记录全部程序细节,而是在裁决文本中有意识地展示程序正义的关键轮廓。
解决方案一:对关键程序节点作出"最低限度的可见化描述"
(一)方案要点
关键节点说明:简要交代送达、仲裁庭组成、质证、陈述机会等程序环节; 基本程序保障:表明当事人已获得最基本的程序权利,而非记录所有细节。
(二)示例
关于本案裁决书的送达情况,仲裁庭确认裁决书于2025年10月15日经挂号邮寄方式寄送至双方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并分别于2025年10月18日和2025年10月19日取得邮局送达回执。仲裁庭记录显示,该等地址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向仲裁机构确认的有效联系地址,且双方当事人未就裁决书送达方式或送达程序提出异议。因此,本案裁决书的送达符合双方约定及适用仲裁规则的规定,并视为已合法送达当事人。
解决方案二:对程序性异议或请求作出"正面回应式描述"
(一)方案要点
记录异议及请求:不仅记录结论,还应说明仲裁庭考虑的理由; 说明处理过程:包括是否给予陈述、补充或解释机会,以及仲裁庭评价; 体现公正处理:通过正面回应,降低被申请执行方以程序瑕疵抗辩的可能性。
(二)示例
关于被申请人主张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程序性异议,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补充协议》中虽包含争议应提交某地法院诉讼的条款,但该《补充协议》未经双方正式签署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本案争议所依据的、双方均已签署的《主合同》中,明确载有有效的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了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因此,仲裁庭依据该有效仲裁条款,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仲裁庭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解决方案三:以"程序公平性总结"作为程序描述的收束
(一)方案要点
总结程序公正措施:在裁决书末尾或关键节点完成后,简要说明保障程序公平的具体措施; 给予当事人机会:强调双方均获得陈述、质证及辩论机会。
(二)示例
仲裁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均有充分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的机会。庭审前,仲裁庭依法向双方送达了仲裁通知、举证通知及庭审安排;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就双方提出的程序性请求、质证异议分别予以听取并记录在案;就当事人主张的关键程序性问题,仲裁庭均作出明确回应说明。综上,仲裁程序安排合理、透明,双方当事人在实质上获得了充分而公平的程序保障,仲裁程序不存在明显偏颇或不当之处,程序正义得以有效实现。
小结:程序性事项写作是裁决可执行性的"最后防线"
在承认与执行视角下,程序性事项并非裁决书中可有可无的"背景说明",而是执行地法院判断仲裁裁决是否应被尊重的最后、也是最直接的依据。通过对关键程序节点的可见化描述、对程序性异议的正面回应,以及对程序公平性的总结性确认,仲裁庭可以使裁决书本身即成为对《纽约公约》第五条各类程序性抗辩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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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纽约公约》第五条 Article V
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除予承认及执行:
1.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may be refus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 against whom it is invoked, only if that party furnishes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where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s sought, proof that: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b) The party against whom the award is invoked was not given proper notice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arbitrator or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r was otherwise unable to present his case; or
[ii]: 《纽约公约》第五条 Article V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2.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an arbitral award may also be refused i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the country wher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is sought finds that: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b) The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would be contrary to the public policy of that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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