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比例分摊
工信部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第一季度,我国软件业务收入31479亿元,同比增长10.6%;软件业利润总额3726亿元,同比增长11.6%;软件业务出口131亿美元,同比增长2.4%。现行政策对软件产品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笔者在实务中发现,纳税人在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容易忽视进项税额的合理划分,进而产生税务风险。
案例介绍
A公司是一家位于大连市的软件开发企业,其研发生产的轨道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同时,A公司还开展销售交通信号灯等业务。
2025年2月,A公司申请退还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税务部门在审核退税时发现,A公司2025年1月所属期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即征即退项目”中的“进项税额”栏次金额为0,“一般项目”中的“进项税额”栏次金额为19万元。审核人员进一步调取企业发票数据,发现A公司的进项发票分为两类,一类为1月购买信号灯、传感器等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18.8万元;另一类为缴纳物业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000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需要分别核算“一般项目”与“即征即退项目”中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也要按比例计算分摊。若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将本应属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错误归集至“一般项目”中,将会导致“一般项目”多抵扣、“即征即退项目”多退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经税务部门核实,A公司购买的信号灯、传感器等设备全部用于硬件销售,属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而A公司购买的物业服务为办公场所使用,既用于“一般项目”又用于“即征即退项目”,属于典型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对于这部分进项税额,A公司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列“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中的“进项税额”栏次。
税务部门当即告知A公司相关涉税问题。由于A公司此前选定的分摊方式为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计算,故A公司按照“物业服务进项税额×本月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本月一般项目销售额+本月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这一公式计算出“即征即退项目”中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并将上述计算金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中的“进项税额”栏次,将剩余进项税额18.9万元分配至“一般项目”中的“进项税额”栏次。A公司更正申报后重新申请即征即退。
合规建议
案例中,A公司因进项税额较少,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忽视了正确分摊即征即退进项税额比例的问题,险些出现多退税款的风险,也延迟了取得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间。笔者提醒,即征即退政策属于税务领域重点关注事项,企业财务人员应高度重视税收政策规定,认真把握政策细节,切勿因影响数额较小就在主观上放松警惕,导致违规涉税风险。
同时,享受即征即退的企业应熟练掌握相关政策要点,建立完善闭环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准确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重点关注无法在“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之间划分的进项税额,如纳税人存在购进物业服务、水、电、暖气、房屋租赁、办公用品等明显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须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分摊即征即退进项税额比例,准确核算不同项目下的进项税额,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哪些进项税额不得分摊?
5月16日《中国税务报》刊发《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比例分摊》一文,分析了企业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时,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未按比例分摊的税务风险。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除上述这一常见风险外,企业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时,还应注意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进项税额不得分摊
甲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2025年1月,甲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进项税额30万元,其中购买与软件产品开发有关的设备,进项税额为20万元,其余进项税额10万元为无法划分的共用费用。甲公司将进项税额全部进行了分摊,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30×300÷(300+100)=22.5(万元),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为30×100÷(300+100)=7.5(万元)。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案例中,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不正确的。按照政策规定,甲公司购买与软件产品开发有关的设备,其对应进项税额20万元不得进行分摊,甲公司应当仅就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0万元进行分摊。故甲公司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0+10×300÷(300+100)=27.5(万元),少抵扣了27.5-22.5=5(万元)。甲公司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为10×100÷(300+100)=2.5(万元),多抵扣了7.5-2.5=5(万元)。即甲公司即征即退项目少抵扣进项税额,产生多退税款风险;一般项目多抵扣进项税额,产生少缴税款风险。
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不用分摊
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2025年1月,乙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其他货物取得销售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进项税额30万元,其中购买与软件产品开发有关的设备对应税额为20万元,购买与其他产品有关的原材料对应税额为6万元,其余进项税额4万元为无法划分的共用费用。乙公司将购买与其他产品有关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都进行了分摊,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0+10×300÷(300+100)=27.5(万元),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为10×100÷(300+100)=2.5(万元)。
对于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财税〔2011〕100号文件明确,须分摊的是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共用的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办公费等。所以,能够划分的专用于其他产品的进项税额,应用于一般项目的抵扣。案例中,乙公司应当仅就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4万元进行分摊。乙公司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0+4×300÷(300+100)=23(万元),多抵扣了27.5-23=4.5(万元)。乙公司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为6+4×100÷(300+100)=7(万元),少抵扣了7-2.5=4.5(万元)。即乙公司即征即退因多抵扣进项税额而少享受退税优惠,一般项目因少抵扣进项税额而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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