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校友与发展办公室

罗亚文,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原文刊登在《清华法学》2026年第2期
内容摘要
软件融资租赁包括软件著作权售后回租及软件直租,前者已为实践推进,后者仍待理论证成。售后回租中,软件类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具有适格性,符合权属清晰、可特定化、具有经济价值等规范要求,从功能主义视角,用以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客体为软件著作权,对融物功能的准确识别是将软件售后回租与借贷、许可使用相区分的关键。软件直租中,域外软件购置融资的交易安排可得借鉴。应从软件许可中拟制出具有交易价值的软件使用权作为直租模式的租赁物,承租人取得固定期限的软件使用权,出租人取得以软件使用权为客体的实际担保权,但不负担软件产品质量的瑕疵责任。软件融资租赁应采登记对抗规则,相较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在著作权登记系统登记更妥当,可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现有模块中实现有效公示。针对承租人擅自处分软件产品、未依约履行租金给付义务等违约行为,出租人可通过租金加速到期规则、解除权规则、自助取回权及终止权规则进行救济。
关键词
融资租赁 软件著作权 软件使用权 售后回租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