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各地法院陆续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福建集美法院发布的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起了我的注意。
在大多数人的常识里,"侵权赔偿"似乎天经地义。但在厦门法院二审判决的这起著作权案件中,APP运营方在语音聊天室(语聊房)里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K歌与点播服务,明明构成了音乐版权侵权,法院却判决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连维权合理开支都不用分担。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背后是什么逻辑?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案例。
一. 案情回放:责任分明的判决
杭州网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14首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相应维权权利。
他们发现,某APP聊天室模块中的"听歌K歌"功能向用户提供了这些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于是将提供APP下载的厦门海某公司、共同运营APP的湖北海某公司及厦门她某公司、曲库资源方广州音某公司、接口服务提供者北京腾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

(截图来源: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一审法院(集美法院)和二审法院(厦门中院)的判决结果一致:
APP运营方:侵权,但无需赔偿;
曲库资源方及接口服务方: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

(案例链接:知识产权宣传周④ | 为音乐版权戴上“法治耳机”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二. 侵权成立,为什么不赔钱?
法院判APP运营方不赔钱的逻辑,基于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简单来说,构成侵权是一码事,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另一码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核心前提是:你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在这个案子里,APP运营方的曲库是通过北京腾某公司等第三方接口获取的。法院认为,在授权链条表面完整的情况下,APP运营方无从知晓上游授权存在瑕疵,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些歌没授权。
所以,侵权行为成立,但无主观过错,因此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截图来源同上)
注:这里说的"善意",是法院对"主观无过错"的通俗表述,并非《著作权法》中的法定概念。我国著作权领域并无"善意侵权免责"的明文规定,这是法院基于《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作出的裁量。
三. 那前期使用的版权费该谁出?
这里需要明确:"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主观上无过错的侵权方虽然不用赔钱,但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即使APP运营方在诉讼后下架了涉案歌曲,但前期侵权的这段时间,白用了版权方的歌曲,这些歌曲的版权使用费总得补交吧?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无过错侵权方,要不要补交"前期使用费"?
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一条隐含的逻辑链:
- APP运营方无过错,免赔。
- 提供曲库的广州音某公司,无法证明曲库有合法授权,具有审查能力却未尽义务,存在过错,赔偿37,220元。
- 提供接口的北京腾某公司,就《冲动的惩罚》提供接口服务存在过错,赔偿5,700元。 赔偿金额共计42920元。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法院判了曲库方和接口方赔偿合计42,920元,这笔钱难道不就等于替APP运营方把"前期版权使用费"补上了吗?权利人没吃亏啊?
但这不是一回事。这笔钱是上游因自身过错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而不是替APP补交的"版权费"。
举个例子:你把钱交给了"二房东",不代表你付了"房租"。
回到本案:你租了一套房,把钱交给了"二房东"。结果"二房东"根本没从真房东那里拿到转租权,真房东找上门来。你说"我已经付钱了",能免责吗?不能。因为你付的钱是给"二房东"的,真房东一分钱都没拿到。你付了钱,但付错了对象。
- 上游方赔的4.3万,是"侵权损害赔偿":他们因为越权授权、审查不严被法院判了侵权赔偿,这4.3万是对他们自身过错的法律责任,是法院酌情判定的数额。
- APP运营方付给上游的钱,是"内容使用费",不是"版权费":APP确实向上游交了钱,但那只是购买技术接口或曲库服务的商业对价。由于上游本身没有合法授权,APP这笔钱买到的只是一个"有音乐内容的服务接口",真正的权利人一分钱没拿到。 所以,上游赔的4.3万,是上游为自己的过错买单;APP付给上游的钱,落入了无授权者的口袋。真正的权利人,依然没有拿到属于他的"版权使用费"。我的看法是,即使"善意侵权"可以免除"罚款"(惩罚性赔偿),但不应免除"使用费"(版权使用费)。你用了别人的东西,不管知不知情,就该向权利人付钱,这才是公平交易。但现在的判决结果是:APP运营方不仅免了罚款,连向权利人支付成本价的义务也免了,实质上就是免费使用了作品(虽然他们向上游付了钱,但权利人没收到一分钱)。这等于是让权利人承担了"别人善意犯错"的代价。在这场责任切割的游戏里,权利人成了输家。
四. 版权方能另案起诉APP"不当得利"要钱吗?
你可能会问:既然侵权之诉因为"无过错"要不到使用费,那版权方换个案由,以"不当得利"起诉APP运营方行不行? 逻辑听起来很完美,但现实很骨感。
逻辑听起来很完美:
版权方告APP不当得利:你白用了我的歌,省了版权费,构成了不当得利,把省下的钱还给我! APP付了使用费后,再依据合同起诉上游:你卖给我的曲库是侵权的,违约了,赔我付给版权方的钱!
理论上,这条路是通顺的;但实操中,这是一条充满障碍的险路。
两大现实壁垒:
1、法院通常不允许"变相追责"。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个使用行为,若侵权之诉已认定无过错而免责,权利人再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法院往往会认为:既然已经评价该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再通过不当得利要求掏钱,实质上是在架空侵权领域的过错责任原则。法官的逻辑是:不能换个马甲,就绕开"无过错免赔"的定性。
但请注意:这并非绝对。若上游完全无力赔偿、APP实际获利明显,不当得利之诉仍有尝试价值,只是胜诉概率较低。
2、"不当得利"很难算清楚。
这是最难的一点。主张不当得利,你必须证明APP因为用了你的歌,实打实地多赚了钱。但APP运营方通常会反驳:这些歌不仅没让我多赚钱,我还倒贴了服务器带宽费;用户来我的平台,是因为我的产品整体体验好,有社交属性,用户不是冲着歌来的,我换别的歌一样的。
什么时候不当得利之诉胜算更大?
如果APP运营方存在以下情形,举证“不当得利”的难度能低一些:

如果无法证明APP因为这几首歌实打实地"赚了钱",法院就很难支持"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
所以,试图通过"不当得利"向APP追讨前期使用费,理论上可行,但实操中障碍重重。不能放弃这条路径,但也不要抱过高期望。
五. 现实困境与建议
作为音乐版权从业者,我其实有些担心:这个判决如果成为普遍规则,权利人可能面临新的维权困境——维权成本增高、难度加大,维权成功可行性降低。
音乐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均可主张"我们从第三方获取授权,不知情"来争取免责",如果每一层都主张"我从上游拿的,不知情就免责",权利人将被迫逐一起诉链条上游。
如果上游方位于境外、已经破产、或授权链条极其复杂 ,这将导致维权成本大幅度增高、难度成倍加大,维权成功可行性大大降低,权利人的损失很难填平。
长此以往的后果
版权方花大力气打官司,最后只拿到上游酌情赔偿的几万元,甚至可能因上游破产而执行不到——这种投入产出的严重倒挂,会让维权变成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
当版权方选择"不告了",终端平台获取正版授权的动力就会断崖式下降。毕竟,直接与权利人签授权合同,需要逐一谈判、支付许可费、承担合规成本;而从第三方接口"一站式采购",即使事后被认定侵权,只要主张"不知情"就能免责——合规成本 vs 侥幸成本,这笔账一算,平台方自然倾向于后者。
这不是说第三方接口本身有问题。正规的曲库聚合商、接口服务商,本就是音乐正版化生态中的重要一环,他们向权利人集中采购、再分发给终端平台,降低了各方的交易成本。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当接口方出现授权瑕疵时,终端平台可以全身而退,而权利人只能追索上游——一旦上游无力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就无人兜底。 长此以往,权利人对"第三方授权模式"的信任会崩塌。
既然通过聚合商、接口方分发作品,最终可能因某一环节"掉链子"而血本无归,权利人就会倾向于绕过中间环节,直接与终端平台谈判——但这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更复杂的授权管理,对整个音乐分发生态反而是伤害。
更深远的影响是:当"不知情免责"成为终端平台的标配抗辩,正版授权的市场倒逼机制就会失灵。没有诉讼压力,没有赔偿威慑,平台方从"主动合规"滑向"被动侥幸",中国互联网音乐版权的正版化进程,反而会失去来自维权端的重要推动力。
对版权方(权利人)的建议:
- 完善"通知"程序:发现侵权后,先取证,然后发函。一旦APP经营主体收到通知仍不删除,就从"不知情"变成"明知",其过错状态就从"无过错"升级为"明知",赔偿责任就锁定了。
- 盯紧"应知"线索:收集APP对歌曲进行编辑、推荐、排行的证据,证明其并非被动不知情,而是"应当知道"。
- 关注APP的不当得利:重点收集APP付费业务、广告收入、用户增长等证据,证明其"实际获利"。
结 语
厦门中院的这份判决,虽然也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推动新兴业态有序发展具有促进意义,但它在客观上,确实让权利人陷入了维权难度增大的困境。
法律不惩罚善意,但商业的底色是等价交换。当"不知情"成为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护身符时,受伤的不仅是版权方,更是整个音乐产业的正版化进程。对于音乐行业而言,理解这一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和行业考量,比简单地评判"对错"更为重要。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保护创新与尊重权利之间,找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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