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名邸小区消防系统按泵房功能、使用范围、归属,明确使用主体、管理责任及费用承担如下:
一、泵房供水范围与承担责任
1.1号泵房
负责1、2、3、4号地下车库喷淋,沿街所有商铺消防供水。
责任承担:车库喷淋部分由开发商承担;商铺消防设施维修、更新由对应商铺业主承担。
2.5号泵房
喷淋泵负责5号地下车库喷淋;消防泵负责住宅楼栋及89号—96号商铺消防。
责任承担:车库喷淋由开发商承担;住宅公共消防由全体业主承担;商铺内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由该商铺业主承担。
3.6号泵房
喷淋泵负责6号地下车库喷淋;消防泵负责住宅楼栋及78号—88号商铺消防。
责任承担:车库喷淋由开发商承担;住宅公共消防由全体业主承担;商铺内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由该商铺业主承担。
4.7号泵房(142号)
喷淋泵负责7号人防车库、别墅区地下车库喷淋;消防泵负责住宅楼栋及别墅区消防。
责任承担:地下车库喷淋由开发商承担;住宅及别墅区公共消防由全体业主承担。
5.其他泵房(110、124、128、131号泵房)
仅负责对应住宅楼栋公共消防供水。
责任承担:相关维修、更新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6.小区归属物业管理的公共消防设施因管理缺失导致的漏水、设施损坏产生的费用由物业承担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民法典(产权与费用承担根本依据)
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3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未移交、开发商自持部分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承担费用 。
第648条:供用水合同项下,谁实际使用、谁支付水费,水务公司应向实际使用人收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管理与维护责任)
第16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消防设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承担相关费用 。
第18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开发商未移交的地下车库消防设施,不属于物业及业主管理范围。
3. 《物业管理条例》(共用设施费用边界)
第34条: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与费用承担。
第53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开发商自持未移交部分,不得使用业主维修资金。
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责任主体)
第4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开发商自持车库的使用人、管理人为开发商,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
第33条:住宅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非共用、开发商自持部分费用不由业主承担 。
5. 《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水费计费主体)
第25条:用户应按计量数据缴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向实际用水人、合同相对人收取水费 。
第29条:供水企业与用户应签订供用水合同,按合同约定计费;业委会未签订合同、非实际用水,无缴费义务 。
第32条:消防供水设施专用,谁管理使用、谁承担相关费用 。
6.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地方适用)
第13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居民住宅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开发商自持未移交设施,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 。
第14条:住宅以外建筑(地下车库、商铺)的产权人、使用人承担管理责任与费用 。
本说明依据摸排小区消防实际使用分布统计表、开发商专用消防统计表据实出具,开发商未移交的地下车库管理权,长期自行经营、自行收取管理费,不属于业主共有共用范围,相关(维修、维护、更新、漏水)的费用与责任均由开发商承担,公共消防设施因管理缺失导致的漏水、设施损坏产生的费用由物业承担,不应由小区业主承担。
荣盛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6年5月16日
抄送:新桥镇城建中心、莘松居委、荣盛名邸物业服务处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