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书
文号
答复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理人:XXX,一般授权
第三人:河北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认为我机关未履行处理投诉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X)的要求,现答复如下:
【调查处理及调解,结果部分略。。。。。】
说理部分: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26年5月18日,申请人已累计投诉xxx次,举报xxx次,次数众多,应该明知收发短信是手机通讯的基本功能,对运营商来说该功能是默认开通的。对于正常的投诉举报,实质上是其认为权益受损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帮助解决问题,保持通讯畅通不仅是享有行政机关告知的权利,同时也是配合核查了解相关情况的义务。行政机关与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之间都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声明或声称均不能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对于少数人员短时间内发起的大量的投诉举报,已经偏离法律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仅浪费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也影响执法效率,对真正需要维护合法权益的人不公平。
在上述情况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没有规定必须邮寄送达条件下,通过短信告知这种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人权利并无不利影响,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刻意关闭短信功能等方式制造障碍,视为对享有告知权利的忽视,应自行承担后果。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号码短消息服务删除声明书》取消短信息服务,是复印件且存在涂抹修改现象,不能确定为真实的,而且也只能表明以前取消过该功能,不代表现存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因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某些以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来讲,罔顾事实转而以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提起行政复议。考虑到申请人的身份特点和在行政机关已事实履行调解职责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告知受理这一程序性的行为,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都没有复议的利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均应予以驳回。
此致
XXXX
被申请人:(印章) 年 月 日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