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阅读了业委会于26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翡翠城续聘方案部分条款的说明》(下称“《说明》”)。坦率地讲,这份《说明》看似引经据典,实则在偷换概念,试图用上位法的笼统概念来掩盖本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名实不符。
业委会的逻辑是:“因为法律里‘选聘’包含‘续聘’,所以我写‘选聘’没错。”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一、混淆了“法律权利”与“执行行为”的界限
《说明》引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称“选聘”包含“续聘”。
法律条文中的“选聘”确实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涵盖了“选新的”和“留旧的”。但是,法律概念的包容性,不等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替代性。
打个比方:法律规定“公民有生育权”(包含生男生女),但你现在怀的是女孩,去办准生证却非要填“男孩”。你能因为“生育权包含生男孩”而说自己填表没错吗?
本次业主大会的具体行为是“单一来源的续聘”,而非“公开市场的选聘”。在具体的合同文本中,必须精准反映这一特定行为。用大概念去套小行为,是对业主知情权的技术性欺骗。
二、对《指导规则》的断章取义
《说明》引用《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称“选聘(含续聘)”。
我要请业委会仔细研读该条款的前置语境。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在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更替机制”。虽然续聘包含在选聘的大流程里,但这是为了方便行政管理归类,绝不是为了让你在合同里张冠李戴。
既然全程没有引入第三方竞标,没有比价,没有公开招标,这就是纯粹的“续签合同”。在合同抬头写“选聘”,不仅不严谨,更涉嫌虚假陈述。
三、程序正义的核心在于“名实相符”
业委会声称流程合规,但这恰恰是业主质疑的焦点。
1. 误导表决: 业主投票时,看到合同写着“选聘”,可能会误以为前期已经完成了市场化的筛选和比稿,认为这是一份“优胜劣汰”后的结果。实际上,这只是一份“续约合同”。这种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了业主投票的真实意思表示。
2. 合同效力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的内容应当真实反映当事人的合意。如果合同文本的表述(选聘)与实际合意(续聘)严重不符,且涉及重大财产利益(物业费标准),未来一旦发生纠纷,这份合同将面临因“重大误解”而被撤销的巨大法律风险。业委会这是在给小区埋雷,而不是在避坑。
四、结论及建议
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应当做“严谨的把关人”,而不是“文字的游戏者”。
“选聘”二字,意味着竞争与选择;“续聘”二字,意味着评估与留任。 两者在法律后果和操作流程上截然不同。强行将“续聘”包装成“选聘”,不仅无法洗白程序的瑕疵,反而会透支业委会的公信力。
请业委会立即停止使用“选聘”这一误导性表述,修正合同草案,将“选聘”改为“续聘”,并向全体业主如实披露:本次仅为单一来源续聘,未启动公开选聘程序。 这才是法治精神,也是对业主负责的态度。
如若业委会一意孤行强行违法违规推进,倡议业主们可做三件事:
一是联名签署《暂缓表决申请书》:联合20名以上有房号的业主(最好是不同组团的),起草一份正式申请,明确指出合同草案存在“名实不符、涉嫌误导表决”的重大瑕疵,要求业委会立即暂缓计票,修改文本。
二是撰写实名举报信:联署业主带着房产证复印件,直接去闲林街道办事处,向物管科递交《关于翡翠城第三届业委会违规操纵续聘流程的实名举报》, “本次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纯续聘写成选聘),违反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大会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定。在瑕疵未消除前,要求街道办依法责令业委会中止本次会议。”
三是如果业委会油盐不进,街道办也不作为,或者在举报期间强行完成了投票。保存好你之前的举报记录、联名信以及那份《驳斥函》去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在决议通过后15日内,以“表决材料存在重大误导、程序违法”为由,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续聘决议。
当然,也可以什么都不做,寄希望于表决时的“反对”票过线。但我想说的是,如果大部分业主仍不知内情,万一所谓“续聘”通过,那么按以往经验,即使有重大程序违法违规,也会被“向前看”,本次违法违规的“续聘”将被“流程”固定,后续维权成本将呈几何倍增长、翻盘难度极大。投反对票只是被动兜底的无奈之举,当下联名叫停、纠正违法违规程序,才是我们主动止损、守护权益、避免被动吃亏的唯一先机。恳请各位业主立刻行动,拒绝被动接受瑕疵结果,主动参与维权、叫停本次违法违规流程!


夜雨聆风